巴中市金融業發展鼓勵辦法

《巴中市金融業發展鼓勵辦法》已經巴中市委四屆第161次常委會會議和四屆巴中市政府第183次常務會會議審定通過,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金融業發展鼓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和鼓勵我市金融業加快發展壯大,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金融政策,促進金融業更好地服務川陝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示範區建設,推動巴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四川省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川財規〔2019〕5號)、《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開放促進投資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巴府發〔2017〕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巴中金融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巴中市新設立或遷入的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非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後台、地方金融組織,以及全市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的高級金融人才。
本辦法所稱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並獲得業務準入的專門從事貨幣信用和信用中介的機構(公司)。包括銀行機構、保險機構、證券機構以及信託投資機構、金融租賃機構、財務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本辦法所稱非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是指經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專業性金融信息媒介或金融輔助服務的中介機構。包括金融評估公司、金融倉儲公司等。
本辦法所稱金融後台是指直接隸屬於金融機構並單獨設立的數據中心、清算中心、研發中心、呼叫中心、災備中心等。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經省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註冊地在巴中市內並開展業務的機構(公司),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從事權益類或者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等。
本辦法所稱高級金融人才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企業通過“巴山優才計畫”引進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副高職稱以上的金融人才,以及納入“巴山優才千人培育工程”管理的優秀本土金融人才。
第三條 對在巴中市新成立或遷入的銀行機構分別按以下情況給予獎勵。
(一)對將總部、地區性總部、市級機構設在巴中市,實繳註冊資本(營運資金)在1億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財政分別按註冊資本(營運資金)的5‰、3‰、2‰給予獎勵。
(二)對市級銀行機構在區縣設立分支機構的,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按20萬元的標準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入駐巴中經開區秦巴金融中心的銀行機構,按經開區招商引資政策執行。
(四)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營業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財政對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補助;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營業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由受益財政按租賃面積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補貼。
第四條 對在巴中市新成立或遷入的除銀行以外的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非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後台,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實繳註冊資本在2億元(含)以上的保險機構和證券機構,按其註冊資本金的3‰給予獎勵;實繳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除保險、證券機構以外的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和非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按其註冊資本金的3%給予獎勵;投資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金融後台,按其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其他機構(公司)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二)對以上金融機構在巴中市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補助。
(三)購買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財政對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補助;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財政按租賃面積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補貼。
第五條 對在巴中市新成立或遷入的地方金融組織,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對新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實繳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150萬元;3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100萬元;1億元(含)至3億元的,補助50萬元;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補助30萬元;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補助15萬元。補助資金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支付60%,第二期支付40%。申請第二期資金補助的地方金融組織,需持續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且通過年審。
(二)購買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財政對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補助;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財政按租賃面積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補貼。
第六條 對金融高級人才按照《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巴山優才計畫”的意見》(巴委發〔2017〕10號)及配套政策體系規定的政策措施和程式,向市人才辦申請兌現獎勵。
第七條 對引進金融機構給予積極支持的駐巴金融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學會),按新設立或遷入金融機構註冊資本金(營運資金)的萬分之五給予獎勵。
第八條 凡符合獎勵(補助)條件的對象應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市財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銀保監分局審核,並提出獎勵(補助)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在區縣設立機構的,應向所在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地審核兌現。其中:一次性獎勵(補助)在機構(公司)開業營運後3個月內申報;分年度獎勵(補助)應在次年2月底前申報;超過申報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申報。
第九條 凡申報獎勵(補助)的對象,應提交書面申請、註冊資本金(營運資金)證明、金融(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納稅證明、購(租)房契約等資料。
第十條 凡申報獎勵(補助)的對象在5年內不得遷離巴中市。若五年內確需遷離的,應提前說明原因,並退回已享受的獎勵(補助)。
第十一條 除前款第三條和第四條明確的獎勵情形外,各類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非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後台、地方金融組織到各區縣設立分支機構、自助網點或辦事機構的,鼓勵各區縣政府根據本級財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鼓勵辦法。
第十二條 出現重大金融風險、安全生產事故等的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其他相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規定同類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受補助”的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共巴中市委辦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融業發展鼓勵辦法〉的通知》(巴委辦發〔2016〕9號)適用期已於2019年9月19日屆滿,到期後引進(設立)的金融機構按本辦法執行。市委市政府有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巴中市金融工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解讀

《巴中市金融業發展鼓勵辦法》已經四屆市政府第183次常務會議審議、四屆市委第161次常委會議審定通過。為便於公眾知曉、進一步理解政策,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市委辦、市政府辦印發的《巴中市金融業發展鼓勵辦法》(巴委辦發﹝2016﹞9號)已到期,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需要對原檔案進行修訂後重新印發執行。
2020年以來,受經濟下行和疫情影響,中央、省市相繼出台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系列政策。中央作出了建設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的決策部署,市委四屆十次全會通過了《關於加快融入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的決定》,提出要“對接成渝地區引進一批金融機構在巴中設立分支機構,進一步集聚金融要素資源”。2020年6月6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加快構建“4+6”現代服務業體系推動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將“金融服務”作為四大支柱型服務業大力推動。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來巴設立機構拓展業務,增強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能動性,做大做強地方金融產業,助力我市建設川陝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示範區和加快融入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根據市委、市政府安排,市金融工作局牽頭對原《巴中市金融業發展鼓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15條,全文共0.25萬字。包括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獎勵類別、獎勵標準、申報流程、資金來源、附則等。
三、創新舉措
(一)獎勵對象重新劃分為三類。一是在巴中市新成立或遷入的銀行機構;二是除銀行機構以外的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非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後台;三是地方金融組織。
(二)獎補標準適當提高。一是在銀行機構的獎勵標準方面,主要是對實繳註冊資本在1億元(含)以上,將總部、地區性總部、市級機構設在巴中的,由受益財政按註冊資本的5‰、3‰、2‰給予獎勵;在區縣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獎勵20萬元。二是在保險機構和證券機構的獎勵標準方面,主要是對實繳註冊資本在2億元(含)以上的,獎勵標準由註冊資本金的2‰提高到3‰;在區縣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三是在金融中介機構的獎勵標準方面,主要是實繳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除保險、證券機構以外的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和非貨幣類金融中介機構,獎勵標準由註冊資本金的2‰提高到3%;在區縣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四是在金融後台的獎勵標準方面,主要是對投資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標準由投資額的1‰提高到2%;在區縣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五是在地方金融組織補助標準方面,按註冊資本分6檔兩期兌現。另外,對所有的金融機構購房補貼標準在原來基礎上作了適當提高,對營業辦公條件比較高的銀行、地方金融組織租房補貼適當提高。
(三)明確不予獎勵的情形。主要是對出現重大金融風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未按時提交獎勵申請等金融機構,不予獎勵或補助;對在5年內撤離我市的金融機構,要退回相應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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