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2021年9月15日巴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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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空氣污染和噪聲擾民,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以及冷光煙花、鋼絲棉煙花等。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公安機關負責對煙花爆竹燃放實施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煙花爆竹燃放的教育管理工作,鼓勵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進行規定。
第四條巴中市(含巴州區、恩陽區、巴中經濟開發區)城市建成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根據實際情況,其他區域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除第四條規定的禁止區域外,還禁止在下列地點、場所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廣播電視、通訊線路安全保護區,軍事設施保護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糧、棉、油等重要物資儲存倉庫,輸油(氣)管線、加(配)油(氣)站、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四)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地和重點林地、草地等防火區以及嚴禁被污染的濕地;
(五)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學校(幼稚園)、兒童福利院、商場(集貿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場所或者區域。
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場所和區域,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
第六條 除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禁止區域、地點和場所外,因舉辦重大活動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定特定區域、特定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並向社會公布。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高考、中考期間,禁止在相關區域範圍燃放煙花爆竹。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在重污染天氣預警和高考、中考期間發布相關信息時,應當提示社會公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場所,不得布設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 在春節、元宵節等重大傳統節日期間,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第四條規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內按照從嚴控制的原則設定煙花爆竹臨時燃放點並規定臨時燃放時間,實行集中燃放。
重大慶典活動或者其他重大公共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組織焰火燃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九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規範、安全、文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的陽台、樓道燃放;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燃放、拋擲煙花爆竹;
(三)向行人、車輛、航空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綠地、地下管網、化糞池、沼氣池以及其他公用設施拋擲煙花爆竹;
(四)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五)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燃放結束後,應當立即熄滅燃放遺留的火種。
燃放A、B級和需要加工安裝的C、D級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進行燃放作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看護。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時段內,從事慶典、殯儀、酒店、賓館等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服務對象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並對在其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保護環境、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依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引導減少燃放行為。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燃放公益宣傳,倡導社會公眾減少煙花爆竹燃放。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禁止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對相關舉報及時查處,將查處結果答覆舉報人,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或者區域、地點、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地點和場所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並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燃放煙花爆竹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慶典、殯儀、酒店、賓館等服務經營者未履行煙花爆竹燃放告知、勸阻、報告義務並造成後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孔明燈的燃放管理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