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滅失或未滅失

已滅失或未滅失,是指與保險利益有關的一個條款。即在投保時即使保險標的已經滅失,但保險人仍然承認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給被保險人予以賠付。該條款的歷史背景是在電報電話通信發明之前,船舶或貨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國家,被保險人不能肯定其是否已經受損或者滅失,如果已經滅失但被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去投保,保險人接受後,保險契約就成立了,如果事後査明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已經沒有保險利益,那么根據“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無效”的法律規定,保險將被拒賠。

這對被保險人不公平,而且不利於國際航運和貿易的發展,於是保險人在海上保險契約中加人一個“已滅失或未滅失”條款使保險人對保險契約訂立前(但在保險責任開始後)已經發生的損失也給予賠償,除非投保時被保險人知道已經發生損失,而保險人不知情。中國的保險條款中沒有這樣的規定,但一般認為,中國《海商法》224條承認該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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