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基本藥物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基本藥物制度改革工作,切實緩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辦發〔2010〕9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民晚基本藥物採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1〕35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2011年基本藥物採購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辦發〔2011〕355號)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思路
(一)工作目標。在全市統一的電子採購平台對基本藥物(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和重慶市補充藥物、重慶市藥交所掛網非基藥目錄中遴選的30個品規藥品,下同)贈虹頌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結算、統一監管,規範購銷行為。發揮基本藥物電子交易優勢,最大限度地降低採購成本,逐步構建比較完善的基本藥物生產供應保障體系,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統一規範、依法監管、保障供應原則。
(三)實施範圍。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統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縣婦幼保健院配備和使用的基本藥物,全部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以下簡稱藥交所)交易平台集中採購。村衛生室所需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代購。全縣其他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採購和使用基本藥物須全部通過藥交所交易平台採購。
(四)適用對象。參加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他各方當事人適用本實施辦法。
二、組織機構及職能
(一)縣上成立基本藥物採購領導小組和基本藥物採購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基本懂騙射符藥物採購工作。甩廈戰囑同時,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出台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實施辦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出台相關配套政策。
(二)相關部門職能職責。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工作,踏肯贈切實加強採購主體和採購全過程監督。縣發改委:負責基本藥物價格監測、監管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落實縣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工作經費補助;實施有效財政監督。縣衛生局:是基本藥物集中採購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過程中採購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縣人力社保局:負責落實基本藥物報銷政策、及時向基層醫療機構預撥1個核算周期的醫保報銷資金、定期向醫療衛生機構核撥上月的醫保資金等。縣編辦:健全基本藥物採購機構,並落實人員編制及人員。縣商務局:負責監控基本藥物配送流通環節,協助集中採購工作。縣監察局:負責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全過程進行監督、對違規違紀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縣食藥監局:確保基本藥物質量安全,時時進行監管。
三、重點環節及保障措施
(一)藥品採購
1.藥品採購價。原則上採購成交價格不得高於藥交所掛網藥品根據市場實際購銷價格制定的採購參考價。縣發改委、監察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衛生局、審計局、食藥監等有關部門務必加強藥品採購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2.確定採購方式。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宙格白苗、計畫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按國家現行規定進行採購;其他基本藥物均進行網上公開採購。
3.簽訂購銷契約。縣基本藥物採購機構統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與基本藥物供應和配送企業簽訂藥品購銷三方契約。其他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可加入基本藥物採購機構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契約,也可單獨與藥品供應和配送企業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契約。購銷契約中需明確品種、劑型、規格、價格、數量(或供貨區域)、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訂才碑等。契約採用國家統一制定的標準契約文本。
4.規範採購訂單。醫療衛生機構配備和使用的基本藥物通過藥交所電子交易平台下達採購訂單。除急救藥品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藥物採購訂單一般每月不超過3次。
(二)藥品配送
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提供合法生產藥品,並按照基本藥物購銷契約規定的通用名、劑型、規格、包裝、品牌、價格和保證效期及時供貨。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未按契約生產、供應藥品的,納入不良記錄。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為配送第一責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由基本藥物採購機構委託被推薦的10家藥品經營企業配送。無論採取何種配送方式,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購銷契約保證藥品供應,確保將藥品保質、保量、及時配送到醫療衛生機構,並提供伴隨服務。
(三)貨款結算
1.嚴格付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藥物採購付款制度,並在購銷契約中明確付款程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契約要求將藥品配送到醫療衛生機構後,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並出具簽收單,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時間不得超過60日。
2.設立採購專戶並注入資金。設立我縣基本藥物採購資金專戶。縣人力社保局根據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制定的基本藥物採購預付結算周轉金辦法,從醫保基金中預付1個採購結算周期資金注入基本藥物採購資金專戶。各管理服務中心成員單位將基本藥物採購貨款及時存入資金專戶。醫保經辦機構按月及時審核撥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墊付的參保人員報銷資金。財政補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各項資金應及時足額到位,確保基本藥物採購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良性運轉。
(四)配備使用
1.合理配備和使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比例使用(具體比例由市衛生局另行制定)。分設為《基本藥物常用品規庫》、《基本藥物低廉價品規庫》、《基本藥物備選品規庫》,其中《基本藥物備選品規庫》目的是鼓勵創新、保護專利、方便民眾,衛生行政部門須合理控制其用量。
2.協調保障民眾差異化用藥需求。一是基本藥物採購管理服務中心統一在藥交所交易平台採購,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基本藥物遴選專家選擇的30個品規的醫保非基本藥物(具體方案由基本藥物採購機構另行制定)須報市衛生局、市政府糾風辦、市人力社保局備案。非基本藥物納入醫保報銷目錄,實行“零差率”銷售,全年非基藥採購總量不得超過年採購總量的10%。二是有關單位須加強醫保非基本藥物採購監管,確保科學規範合理。同時加強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培訓和考核、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用藥行為監管,引導和規範醫務人員用藥行為。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廣大民眾正確理解並支持基本藥物制度,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3.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價格即為各醫療衛生機構統一的基本藥物進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進價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以進價購進基本藥物後,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價格政策銷售。
(五)監督管理
1.加強採購工作監管。有關職能部門務必對基本藥物購銷行為進行實時監控,確保採購過程陽光透明、合法合規。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須將基本藥物採購情況作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基本藥物採購情況進行考核,並與資金補助掛鈎。縣衛生局將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執行情況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定期考核、嚴格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基本藥物採購的日常監管工作。
2.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縣食藥監局須加強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對出現質量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加強基本藥物價格監管。縣發改委須開展基本藥物價格調查和監測,加強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4.加強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監管。按照市藥交所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執行。對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未按契約規定及時配送供貨以及向採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懲處。
5.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監管。對採取其他方式規避集中採購,不按規定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契約,不按購銷契約採購藥品,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不履行契約其他義務,不執行集中採購價格,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錢財或其他利益等行為,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視其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他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採購和使用基本藥物,規避通過藥交所交易平台採購者,對其進行批評、通報、停業整頓、取消醫保定點機構資格、註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四、其他
本實施辦法由巫山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授權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3.簽訂購銷契約。縣基本藥物採購機構統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與基本藥物供應和配送企業簽訂藥品購銷三方契約。其他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可加入基本藥物採購機構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契約,也可單獨與藥品供應和配送企業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契約。購銷契約中需明確品種、劑型、規格、價格、數量(或供貨區域)、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契約採用國家統一制定的標準契約文本。
4.規範採購訂單。醫療衛生機構配備和使用的基本藥物通過藥交所電子交易平台下達採購訂單。除急救藥品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藥物採購訂單一般每月不超過3次。
(二)藥品配送
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提供合法生產藥品,並按照基本藥物購銷契約規定的通用名、劑型、規格、包裝、品牌、價格和保證效期及時供貨。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未按契約生產、供應藥品的,納入不良記錄。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為配送第一責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由基本藥物採購機構委託被推薦的10家藥品經營企業配送。無論採取何種配送方式,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購銷契約保證藥品供應,確保將藥品保質、保量、及時配送到醫療衛生機構,並提供伴隨服務。
(三)貨款結算
1.嚴格付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藥物採購付款制度,並在購銷契約中明確付款程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契約要求將藥品配送到醫療衛生機構後,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並出具簽收單,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時間不得超過60日。
2.設立採購專戶並注入資金。設立我縣基本藥物採購資金專戶。縣人力社保局根據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制定的基本藥物採購預付結算周轉金辦法,從醫保基金中預付1個採購結算周期資金注入基本藥物採購資金專戶。各管理服務中心成員單位將基本藥物採購貨款及時存入資金專戶。醫保經辦機構按月及時審核撥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墊付的參保人員報銷資金。財政補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各項資金應及時足額到位,確保基本藥物採購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良性運轉。
(四)配備使用
1.合理配備和使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比例使用(具體比例由市衛生局另行制定)。分設為《基本藥物常用品規庫》、《基本藥物低廉價品規庫》、《基本藥物備選品規庫》,其中《基本藥物備選品規庫》目的是鼓勵創新、保護專利、方便民眾,衛生行政部門須合理控制其用量。
2.協調保障民眾差異化用藥需求。一是基本藥物採購管理服務中心統一在藥交所交易平台採購,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基本藥物遴選專家選擇的30個品規的醫保非基本藥物(具體方案由基本藥物採購機構另行制定)須報市衛生局、市政府糾風辦、市人力社保局備案。非基本藥物納入醫保報銷目錄,實行“零差率”銷售,全年非基藥採購總量不得超過年採購總量的10%。二是有關單位須加強醫保非基本藥物採購監管,確保科學規範合理。同時加強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培訓和考核、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用藥行為監管,引導和規範醫務人員用藥行為。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廣大民眾正確理解並支持基本藥物制度,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3.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價格即為各醫療衛生機構統一的基本藥物進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進價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以進價購進基本藥物後,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價格政策銷售。
(五)監督管理
1.加強採購工作監管。有關職能部門務必對基本藥物購銷行為進行實時監控,確保採購過程陽光透明、合法合規。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須將基本藥物採購情況作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基本藥物採購情況進行考核,並與資金補助掛鈎。縣衛生局將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執行情況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定期考核、嚴格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基本藥物採購的日常監管工作。
2.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縣食藥監局須加強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對出現質量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加強基本藥物價格監管。縣發改委須開展基本藥物價格調查和監測,加強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4.加強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監管。按照市藥交所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執行。對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未按契約規定及時配送供貨以及向採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懲處。
5.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監管。對採取其他方式規避集中採購,不按規定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契約,不按購銷契約採購藥品,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不履行契約其他義務,不執行集中採購價格,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錢財或其他利益等行為,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視其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他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採購和使用基本藥物,規避通過藥交所交易平台採購者,對其進行批評、通報、停業整頓、取消醫保定點機構資格、註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四、其他
本實施辦法由巫山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授權縣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