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瑞信睿智中證5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睿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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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瑞信睿智中證5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是工銀瑞信發行的一個結構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工銀瑞信睿智A
  • 基金類型:結構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工銀瑞信
  • 基金管理費:1.00%
  • 首募規模:3.41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50055
  • 成立日期:20120131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採用指數化投資,通過控制基金投資組合相對於標的指數的偏離度,實現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通過產品分級設定,為不同份額投資者提供具有差異化收益和風險特徵的投資工具。

投資範圍

本基金資產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證500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首發和增發新股、債券、權證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取完全複製策略,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因特殊情況(如市場流動性不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資等)導致基金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運用其他合理的投資方法構建本基金的實際投資組合,追求儘可能貼近目標指數的表現。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目標是:力爭使得基金日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日收益率偏離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過0.35%,偏離度年化標準差不超過4%。
1、股票資產指數化投資策略
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原則上採用完全複製標的指數的方法跟蹤標的指數。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根據標的指數成分股票在指數中的權重確定成分股票的買賣數量。
在特殊情況下,本基金將選擇其它股票或股票組合對標的指數中的股票加以替換,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法律法規的限制;
(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
(3)本基金資產規模過大導致本基金持有該股票比例過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虛假陳述等違規行為、或者面臨重大的不利行政處罰或司法訴訟;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認為其市場價格被操縱等。
進行此等替換遵循的原則如下:
(1)優先考慮用以替換的股票與被替換的股票屬於同一行業;
(2)替換後,該成份股票所在行業在基金股票資產組合中的權重與標的指數中該行業權重相一致。
(3)用以替換的股票或股票組合與被替換的股票在考查期內日收益率序列風險收益特徵高度相關,能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動情況。
2、股票指數化投資日常投資組合管理
(1)標的指數定期調整
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前,分析並確定組合調整策略,及時進行投資組合的最佳化調整,減少流動性衝擊,儘量減少標的指數成份股變動所帶來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蹤與分析
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變化、分紅配股增發停牌復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對指數的影響,並根據這些信息確定基金投資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標的指數成份股票臨時調整
在標的指數成份股票調整周期內,若出現成份股票臨時調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樣本股票的調整,並及時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4)申購贖回情況的跟蹤與分析
跟蹤本基金申購和贖回信息,結合基金的現金頭寸管理,分析其對組合的影響,制定交易策略以應對基金的申購贖回。
(5)跟蹤偏離度的監控與管理
每日跟蹤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偏離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實際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累計偏離度、跟蹤誤差變化情況及其原因,並最佳化跟蹤偏離度管理方案。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於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將投資於國債、金融債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債券,債券投資的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在法律法規許可時,本基金可基於謹慎原則運用權證等相關金融衍生工具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管理,以提高投資效率,管理基金投資組合風險水平,以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管理人運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須是出於追求基金充分投資、減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蹤誤差的目的,不得套用於投機交易目的,或用作槓桿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資。

收益分配原則

如果睿智A份額與睿智B份額未終止運作,本基金存續期內(包括睿智500份額、睿智A份額、睿智B份額)不進行收益分配。
如果睿智A份額與睿智 B份額終止運作,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契約的規定轉為上市開方式基金(LOF),屆時本基金將調整基金的收益分配,並遵循下列原則: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30%;
3. 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場外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場內基金份額收益分配方式只能為現金分紅;場內基金份額具體收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註冊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
5. 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6.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7.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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