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收入

工資薪金收入是指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一項應稅收入。是個人從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及各類津貼、補貼的收入。國際上,一般對工人的收入稱工資,對職員的收入稱薪金。我國對個人收入已不再區分工資和薪金,統稱工資。

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仍將工資和薪金並列,稱為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收入和財產租賃收入四項合併為綜合收入,按照地區計稅基數核算,按月計征。納稅人月綜合收入超過地區計稅基數的,就其超基數3倍以上部分,按超倍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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