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2005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公布《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標準,工程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的劃分,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和管理許可權,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程式,資格認定時限,工程諮詢資格升級、降級、變更和終止,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附則9章。

2015年5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第2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對《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2017年09月22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 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時間:2005年3月4日
  • 類型:辦法條例
  • 最近修改:2015年5月30日 
具體內容,條例修改,

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為嚴格市場準入,保障工程諮詢質量,特制定《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2005年3月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市場準入,保障工程諮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諮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運用多學科知識和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為政府部門、項目業主及其他各類客戶提供社會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實施的智力服務,以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開展工程諮詢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關係國家和社會投資效益,是需要具備特殊信譽和條件而確定的資格許可類事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包括資格等級、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三部分。
第六條 工程諮詢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工程諮詢資格證書》,憑《工程諮詢資格證書》開展相應的工程諮詢業務。
第二章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標準
第七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各級工程諮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業主要求依法開展業務。
第八條 甲級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5年,申請專業的服務範圍相應諮詢成果均不少於5項,無不良記錄;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3.主持或參與制定過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從優。
(二)技術力量:
1.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於6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30%,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0%,以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諮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和至少2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不少於10年。
(三)技術水平和技術裝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技術裝備先進,具有較完整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以及處理國內外相關業務信息的手段;
2.具有獨立或與國內外工程諮詢單位合作承接國外工程諮詢業務的能力;
3.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計算機不少於1台,通信及信息處理手段完備,能套用工程技術和經濟評價系統軟體開展業務,全部運用計算機和系統軟體完成工程諮詢成果檔案編制和經濟評價。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已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從優。
第九條 乙級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3年,申請專業的服務範圍相應諮詢成果均不少於5項,無不良記錄;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二)技術力量:
1.專職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於3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30%,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0%,以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諮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和至少2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不少於8年。
(三)技術水平和技術裝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擁有較先進的技術裝備,具有開展業務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和及時查詢相關專業信息的手段;
2.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計算機不少於1台,全部運用計算機完成工程諮詢成果檔案編制,經濟評價系統軟體的套用達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
第十條 丙級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5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30%,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0%;
(二)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和至少1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
(三)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不少於5年;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有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凡新申請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一般應從丙級資格做起。
第十二條 工程諮詢單位因開展業務需拓寬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的,根據第八、九、十、二十條的規定,可以申請該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的相應等級的臨時資格。
第三章 工程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的劃分
第十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專業資格,按照以下31個專業劃分:(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水電;(六)核電、核工業;(七)火電;(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氣;(十)石化;(十一)化工、醫藥;(十二)建築材料;(十三)機械;(十四)電子;(十五)輕工;(十六)紡織、化纖;(十七)鋼鐵;(十八)有色冶金;(十九)農業;(二十)林業;(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廣播電影電視;(二十三)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築;(二十九)城市規劃;(三十)綜合經濟(不受具體專業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體專業填寫)。
第十四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服務範圍包括以下八項內容:
(一)規劃諮詢:含行業、專項和區域發展規劃編制、諮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預可行性研究);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諮詢: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與初步設計評估,以及項目後評價、概預決算審查等;
(五)工程設計;
(六)招標代理;
(七)工程監理、設備監理;
(八)工程項目管理:含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服務。
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五條 申請綜合經濟專業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具有單項專業資格不少於8個;
(二)工程技術經濟專業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4名以上。
綜合經濟專業資格,除已取得資質的專業外,僅限於評估諮詢和工程項目管理等服務範圍。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可以按照條件申請一項或多項專業、一個或多個服務範圍的諮詢資格。認定各專業和各項服務範圍的資格必須符合專業技術力量、技術水平和工程諮詢業績的相應條件。
第四章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和管理許可權
第十七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
第十八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先由初審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批准。根據隸屬關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是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的初審機構。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
第十九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製。《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組成,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五章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程式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申請工程諮詢資格,應填寫《中國工程諮詢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內容,並將文本檔案同時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
(一)報送電子檔案材料包括:1、填寫內容:單位基本情況、單位行政和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介、在編技術人員及配備計算機情況;近三年經營狀況以及獨立承擔過的工程諮詢業績;2、掃描內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技術負責人的工程諮詢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在編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檔案(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證書、工程諮詢執業資格註冊證書、社會養老保險和人事證明材料);單位相關證明(工程設計等有關證書);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等。
(二)報送文本檔案:除上述電子文本內容外,還需提供單位章程、質量管理制度檔案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檔案和電子檔案各一份。
第二十一條 初審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先進行材料合規性審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或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審意見進行集體評審,提出複審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並頒發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
第六章 資格認定時限
第二十三條 資格認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評審。受理時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初審機構初審期限為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初審機構初審意見和材料,在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的,經分管委領導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七章 工程諮詢資格升級、降級、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凡取得丙級資格證書3年、乙級資格證書2年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等級標準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辦理升級或擴大專業服務範圍手續;經複審核定降級的單位,先收繳原資格等級證書,後核發新的等級證書。
第二十七條 工程諮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做降級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工程諮詢單位資格。
(一)經檢查,違反工程諮詢持證執業辦法、行業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和市場競爭規則的;
(二)經核實,工程諮詢質量考核存在問題的。
第二十八條 工程諮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申請辦理工程諮詢資格變更或終止的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併,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交回《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經重新審核和認定後,再領取相應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
(二)單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術負責人變更時,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三)因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工程諮詢業務時,應報原資格認定單位備案,交回《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辦理相應撤銷和註銷手續。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取得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要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並接受每年一次執業檢查。
第三十條 工程諮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認定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級直至取消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認定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從事工程諮詢活動的;
(三)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變更和相應撤銷、註銷手續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真實材料的;
(五)弄虛作假、泄露委託方的商業秘密以及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諮詢單位利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
(六)經核實,諮詢成果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申請取得《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而擅自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各級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據規定採取措施予以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初審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評審工作中的違法和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資格認定的決定:
(一)評審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予認定資格決定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準予資格認定的;
(三)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諮詢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並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諮詢資格。
(四)依法可以撤銷認定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單位申請工程諮詢資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審查、認定工程諮詢資格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告知義務的;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認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齊全部內容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資格申請和不受理申請理由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實施所需費用,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略)

條例修改

2015年5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第2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對《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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