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底是招標工程的預期價格,是衡量投標人標價合理性的尺度,是發包工程財務準備的依據。雖然工程招標以後確定的發包價格(契約價)不一定是標底,但它卻是約束契約價和衡量招標優劣的重要依據。標底是評標的參考之一。
工程施工招標的標底由招標人負責編制。可自行編制,也可以委託造價師事務所編制。一個招標項目只允許有一個標底。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提供諮詢等相關服務。標底應該控制在批准的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之內。標底在開標之前應嚴加保密,不得泄露。
根據我國目前的確定水運工程造價方式,編制標底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以施工圖預算作為確定標底的依據,即根據施工圖及國家和地區有關定額(包括取費標準)、材料預算或市場價格和施工方案來編制標底。也可以以確定的工程量清單為基礎,按水運工程相關計價規範和價格依據編寫。這種方法是目前確定標底的主要方法,適用於施工圖基礎上的施工招標;另一種是適應於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招標的工程,可以再其批准的初步概算內依據初步設計檔案和概算定額或指標確定標底。
需要說明的是,《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運輸部有關管理辦法中並未要求必須編制標底,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並明確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範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當然可以進行無標底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