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性選廠是廠址選擇的第二階段。指在規劃性選廠的基礎上,在國家審定的建廠地點,根據比較詳細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察測量和經濟調查資料,確定擬建項目的具體建設地段(即建設廠地)。工程性選廠一般是由擬建項目的主管部門邀請勘察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對工業企業在不同場地進行建設的優點、缺點以及建設費用、生產經營費用等要認真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和綜合分析評價,以便選擇最佳的建設場地,確定東、西、南、北四至,然後寫出廠址選擇報告,繪製草圖,按規定程式報上級審查批准。
廠址選擇報告內容包括: 綜述選廠依據,敘述建廠地區概況,概述廠址建設條件,論述廠址方案比較,總述廠址方案的綜合分析論證,推薦方案及理由,當地政府部門對廠址的意見,提出所選廠址尚存的問題與建議。附上廠址選擇報告附屬檔案,如廠址規劃示意圖,工廠總平面布置圖、標有等高線的廠區規劃地形圖、廠址環境影響預評價報告書,有關協定檔案,廠址技術條件比較表,建設投資及經營費用對比表等。
選擇工廠位置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與水文地質因素,廠址應避開礦藏儲區、地質斷層、溶洞、滑坡層、山洪及地震中心;
(2)能滿足工藝過程要求、容納全部建築物及公用設施,有擴建伸展餘地,不占農田;
(3)廠區力求地勢平坦,土石方工程量少;
(4)靠近車站鐵路支線便於接軌,靠近水源和電站,儘量不建設長距離的線路和管道工程;
(5)避免污染周圍環境,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和煙塵、噪音、震動有全面治理的可能性,不在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風景遊覽區、療養區、自然保護區選廠址;
(6)生產密切的企業儘量集中在一起,便於生產協作;
(7)職工居住區宜靠近城市和文化區,便於利用城市公用設施;
(8) 工廠設定要與城市規劃協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