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貨款

我國銀行對工業生產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物資供銷企業、科研單位貸款的總稱。按貸款對象的企業性質,可劃分為國營工業貸款和集體工業貸款;按貸款用途,國營工業貸款可分為工業周轉貸款、流動基金貸款、臨時貸款、賣方信貸、票據貼現貸款、科技開發貸款、專用基金貸款以及其他貸款;集體工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結算貸款、生產設備貨款。從1950年開始,銀行對實行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按財務軋差的方式掌握貸款。1953年開始第一個五年計畫,實行以定額為基礎掌握貸款,在以後較長的時間內,貸款作法有較多的變動,但總是以超定額貸款為主。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為了運用信貸利率槓桿,促進和監督企業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增加了對國營工交企業發放貸款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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