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由中國機器人檢測認證聯盟發布,著作權歸中國機器人檢測認證聯盟所有。本檔案代替 CR-1-01:2016《工業機器人的安全和 EMC 認證實施規則》,本檔案自發布、實施之日起生效,過渡期為 12 個月。過渡期內獲證企業應向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認證變更工作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變更期間原證書持續有效。本檔案發布、實施之日前簽發的 A 模式證書有效性不受本次實施規則修訂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機器人 CR 認證實施規則
適用範圍,認證模式,認證申請,認證單元劃分,申請認證提交資料,申請資料,證明資料,提供與產品有關的資料,型式試驗,樣品選擇,樣品數量,樣品及資料處置,依據標準,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型式試驗時限,型式試驗結果判定,型式試驗報告,關鍵零部件/元器件要求,初始工廠檢查,檢查內容,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初始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認證時限,認證終止,獲證後的監督,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人日數,監督檢查的內容,監督檢查結論,
適用範圍
本認證規則適用於各類工業機器人、控制櫃及機器人裝置(參照 GB/T 12643-2013《機器人與機器人裝備 辭彙》中的定義)。
認證模式
認證模式:產品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後監督
認證模式說明:證書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內的證書有效性依據獲證後的監督維持。
認證的基本環節包括:
a) 認證申請
b) 型式試驗
c) 初始工廠檢查
d)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e) 獲證後的監督
f) 複審
認證申請
認證單元劃分
a) 原則上以同一製造商的同一基本型號為一個認證申請單元。型式試驗僅在一個生產廠的樣品上進行,必要時,其他生產廠應提供樣品和相關資料供認證機構進行一致性核查。同一認證申請單元內的各個生產廠均應進行工廠檢查;
b) 各型號機械、電氣設計結構相似且具有相同功能、同類危險和同等風險,同時所用零部件、元器件對產品安全風險和電磁兼容性無顯著影響的,可作為一個單元申請認證。
申請認證提交資料
申請資料
a) 正式申請書(網路填寫申請書後列印或下載空白申請書填寫)
b) 工廠檢查調查表
c) 產品描述
證明資料
a) 申請人、製造商、生產廠的註冊證明,如營業執照(首次申請時)
b) 申請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還須提交銷售者和製造商、進口商和生產廠訂立的相4關契約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如有)
d) 有效的監督檢查報告或工廠檢查報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檔案。
提供與產品有關的資料
a) 產品總裝圖、電氣原理圖、產品說明書等
b) 相關元器件的認證材料
c) 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清單
d) 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個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
e) 其他需要的檔案
型式試驗
樣品選擇
申請單元中只有一個型號的,選該型號為樣品;以系列產品為同一申請單元申請認證時,樣品應從系列產品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型號,並且選取的樣品應儘可能覆蓋系列產品的安全和EMC 要求,不能覆蓋時,還應選取申請單元內的其他型號樣品做補充差異試驗。
樣品數量
申請單元代表性型號樣品數量為 1 套,補充試驗樣品數量視代表性型號樣品覆蓋申請單元內產品的安全和 EMC 要求的實際情況而定,代表性型號樣品與補充試驗樣品在能覆蓋申請單元內系列產品認證要求的前提下,應儘可能減少補充試驗樣品數量和補充試驗項目。
樣品及資料處置
試驗結束並出具試驗報告後,有關試驗記錄和相關資料由檢測機構保存,樣品由認證機構和申請人協商處置。
依據標準
認證申請人應按照下表列出的標準申請產品認證(以最新版標準為準):
(1)對應國內銷售的機器人認證:
序號 |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備註 | |
1 | 安全 | GB/T 5226.1 | 機械電氣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 1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 均適用 |
2 | 安全 | GB/T 15706 | 均適用機械安全 設計通則 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 | 均適用 |
3 | 安全 | GB 11291.1 | 工業環境用機器人 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機器人 | 均適用 |
4 | 電磁兼容 | GB/T 38336 | 工業、科學和醫療機器人 電磁兼容發射測試方法和限值 | 均適用 |
5 | 電磁兼容 | GB/T 38326 | 工業、科學和醫療機器人 電磁兼容抗擾度試驗 | 均適用 |
6 | 電磁兼容 | GB/T 38659.1 | 電磁兼容 風險評估 第 1 部分:電子電氣設備 | 適用於由於尺寸過大、重量過重、電力需求過大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在標準試驗場地進行測試的工業機器人、控制櫃及機器人裝置 |
註:此表中的標準未注日期,其最新版適用於本規則。 |
(2)對應出口銷售的機器人認證(IEC/ISO/EN 標準):
序號 |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備註 | |
1 | Safety | IEC 60204-1/EN IEC 60204-1 | Safety of machinery - Electrical equipment of machine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均適用 |
2 | Safety | ISO 12100/EN ISO 12100 | Safety of machinery -- 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 --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reduction | 均適用 |
3 | Safety | ISO 10218-1 /EN ISO 10218-1 | Robots and robotic devic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industrial robots -- Part 1: Robots | 均適用 |
4 | EMC | IEC 61000-6-1/EN IEC 61000-6-1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6-1: Generic standards - Immunity for residential, commercial and light-industrial environments | 適用於在輕工業環境中使用的工業機器人、控制櫃及機器人裝置 |
5 | EMC | IEC 61000-6-3/ EN IEC 61000-6-3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6-3: Generic standards - Emissio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commercial and light-industrial environments | 適用於在輕工業環境中使用的工業機器人、控制櫃及機器人裝置 |
6 | EMC | IEC 61000-6-2/ENIEC 61000-6-2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6-2: Generic standards - Immunity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s | 適用於在工業環境中使用的工業機器人、控制櫃及機器人裝置 |
7 | EMC | IEC 61000-6-4/EN IEC 61000-6-4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6-4: Generic standards - Emissi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s | 適用於在工業環境中使用的工業機器人、控制櫃及機器人裝置 |
註:此表中的標準未注日期,其最新版適用於本規則。 |
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
分別依據產品的類別和使用環境選擇適用標準。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為產品適用標準規定的全部適用項目和相關試驗方法。
型式試驗時限
除特殊項目之外,一般為 30 個工作日(因檢測項目不合格,申請人進行整改和重新檢驗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從收到認證所需的產品技術檔案、樣品和檢測費用之日算起。
型式試驗結果判定
型式試驗應符合 4.2 中依據標準的要求。產品如有部分試驗項目不符合標準的要求,允許申請人整改後重新提交樣品進行試驗。重新試驗的樣品數量和試驗項目視不合格情況由檢測機構決定。任何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則判定該認證單元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
型式試驗報告
由認證機構指定的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試驗,並按規定格式出具試驗報告(含認定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
關鍵零部件/元器件要求
關鍵零部件/元器件的評定和試驗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
——當關鍵零部件/元器件已被證實符合與有關的關鍵零部件/元器件國家、行業標準或IEC 標準相協調的某一標準時,應當檢查該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是否按其額定值正確套用和使用。該關鍵零部件/元器件還應當作為設備的一個組成部分承受規定的有關試驗,但不承受有關的關鍵零部件/元器件國家、行業標準或 IEC 標準中規定的那部分試驗;
—— 當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未如上所述證實其是否符合有關標準時,應當檢查該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是否按規定的額定值正確套用和使用。該關鍵零部件/元器件還應當作為設備的一個組成部分承受規定的有關試驗,而且還要按設備中實際存在的條件,承受該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標準規定的有關試驗;
註:為了檢驗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是否符合某個關鍵零部件/元器件的標準,通常單獨對關鍵零部件/元器件進行有關試驗。
—— 如果某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沒有對應的國家、行業標準或 IEC 標準,或關鍵零部件/元器件在電路中不按它們規定的額定值使用,則該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應當按設備中實際存在的條件進行試驗。試驗所需要的樣品數量通常與等效標準所要求的數量相同。
初始工廠檢查
檢查內容
工廠檢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按附屬檔案 1 和附屬檔案 2 進行檢查。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檢查時,應在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認證產品的一致性,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a) 認證產品的標識應與型式試驗報告上所標明的信息一致;
b) 認證產品的結構應與型式試驗報告中一致;
c) 認證產品所用的關鍵零部件應與型式試驗報告中一致;
d) 若涉及多系列產品,則每系列產品應至少抽取一個規格型號做一致性檢查。工廠檢查時,對產品安全性能可採取現場見證試驗,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應覆蓋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和與產品有關的場所。
初始工廠檢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產品型式試驗合格後,再進行初始工廠檢查。必要時,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也可同時進行。工廠檢查原則上應在產品型式試驗結束後一年內完成,否則應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時,工廠應生產申請認證範圍內的產品。
工廠檢查人日數詳見表 2。如果同類產品已獲得認證機構頒發的產品認證證書,可視情況減少 1 個人日,但最低不得少於 1 人日。
認證機構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額外增加人日數(按 3000 元每人日收費)。
表 2 工廠檢查人·日數(初始檢查/監督檢查/複審檢查)
工廠檢查類型 | 初始檢查 | 監督檢查 | 複審檢查 |
人日數 | 4 | 2 | 3 |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機構組織對型式試驗、工廠檢查結論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後,向申請人頒發產品認證證書,每一個申請認證單元頒發一份認證證書。
認證時限
在完成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後,對符合認證要求的,一般情況下在 30 天內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終止
當型式試驗不合格或工廠檢查不通過時,認證機構做出不合格決定,終止認證。終止認證後如要繼續申請認證,重新申請認證。
獲證後的監督
獲證後監督的內容包括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的監督檢查和獲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監督檢查頻次
一般情況下,初始工廠檢查結束後 12 個月內應安排年度監督,每次年度監督檢查應在當年度內完成。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a)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嚴重投訴並經查實為證書持有人責任的;
b)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認證依據標準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c) 有足夠信息表明製造商、生產廠由於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監督檢查人日數
見表 2。
監督檢查的內容
認證機構根據附屬檔案 2 對工廠進行監督檢查。其中,條款 3、4、5、9 和認證標誌、認證證書的使用情況及前次工廠檢查和型式試驗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是每次監督檢查的必查項目。其他項目可以選查,證書有效期內至少覆蓋規定的全部條款。
獲證產品一致性檢查的內容與工廠初始檢查時的產品一致性檢查內容基本相同。
按照附屬檔案 1 對產品質量檢測進行核查。
必要時,進行獲證產品的監督抽樣檢測或監督抽樣核查。
監督檢查結論
檢查組負責報告監督檢查結論。監督檢查結論為不通過的,檢查組直接向認證機構報告。監督檢查存在不符合項時,工廠應在 40 個工作日的期限內完成整改,認證機構採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驗證。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過,按監督檢查不通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