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經濟專家委員會
- 外文名:Expert Committee for Telecommunication Economy
- 性質:顧問機構
- 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 掛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經濟專家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機構性質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經濟專家委員會(英文全稱為Expert Committee for Telecommunication Economy,以下簡稱“委員會”及ECTE)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高級顧問諮詢機構,其業務活動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指導,歸口管理指導單位為通信發展司。
第二條活動宗旨
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和創新精神。匯集業內外資源,融合專家智慧,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通信、網際網路及網路經濟領域的研究、諮詢與管理支撐工作,保障政府公共決策具有更加廣泛的社會基礎,體現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第三條 主要任務
1. 組織研究兩化融合環境下網路經濟運行規律與趨勢,重點研究通信業、網際網路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相互關係。
2. 組織研究信息通信業的轉型與戰略方向問題,重點研究產業信息化、區域信息化和企業信息化以及本領域企業的國際化戰略問題。
3. 組織研究信息通信業體制改革領域的重大問題,重點研究監管體制、投融資體制、國際合作機制等問題
4. 組織研究信息通信業市場環境變化、競爭格局演變及其對管制政策影響等重大問題
5.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建立溝通交流平台,協調處理業務經營者、投資者與消費者等相關關係。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本領域的重大經濟利益糾紛、稀缺資源分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工作提供專業指導意見和支撐保障服務。
6. 接受政府部門和本領域的企業委託,對關係產業發展趨勢以及重大熱點、難點問題,提供綜合調研、項目評估和戰略諮詢服務。
7. 舉辦交流論壇和學術沙龍活動,研討信息通信業基礎理論、行業實踐、管制政策和法律法規等重大問題,必要時向高層提供決策建議。
8. 根據需要出版電子或紙質的委員會刊物,反映委員會活動及研究成果,溝通委員會與業內外的關係。
第四條 組織運作
1. 委員會由來自政府部門、研究機構、高等院校、業內企業等機構的經濟、法律、管理和技術等專家組成,其中來自非政府部門的專家代表不少於70%。為有效控制成本並保障活動效率,委員規模應兼顧代表性和適應性。每屆委員的具體人數由理事會批准。
2. 委員會首期成員由籌備發起單位與專家個人協商產生,由委員會直接聘任,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後換屆,依據專家本人意願和委員會需要,可以延聘、終止或增加成員。
3. 委員會設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一到兩人、副理事長若干人,高級顧問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由委員會會議通過生效,任期與委員相同。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理事會議,對委員會重大決策行使批准權。
4. 委員會掛靠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在其下設立秘書處(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由掛靠單位提名,委員會通過,其任期與委員相同。
5. 委員會開展工作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調查研究、交流研討、成果出版及諮詢服務。委員會舉辦各項活動應遵循公開、透明、民主的原則,激勵委員廣泛參與,尊重專家個人意願。秘書處應對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進行總結整理,及時呈報掛靠單位和主管部門。
6. 委員會可根據開展諮詢服務活動的需要,在必要時依據專業分工和個人興趣設立專業委員會,其成員從委員中遴選,由秘書處提名、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 委員的權利
1. 委員有及時獲取委員會工作計畫與活動信息,平等參與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2. 委員有依據個人對委員會有償顧問諮詢活動的貢獻,獲得一定經濟報償的權利。
3. 委員有對委員會集體決議保留個人意見的權利。
4. 委員有對委員會章程、工作活動計畫提出修改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 委員的義務
1. 委員有參與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會議活動的義務,如因特殊理由無法出席活動,應事先向秘書處請假,必要時可提供書面意見。
2. 委員有義務承擔學術交流演講者的責任,一旦受到委員會的邀請通知,應認真準備書面發言稿。
3. 受委員會刊物邀請,委員有義務及時提供稿件。
4. 委員有義務按照委員會要求,遵守各項保密規定。
第七條 委員的解聘
1. 因年齡、身體、工作崗位變動及其他個人原因,委員可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自願書面解聘要求,報理事會確認批准。
2. 委員任期屆滿後,理事會可依據秘書處建議,徵求委員本人意見,提出協商解聘方案。
3. 沒有正當理由,委員一年內不參加委員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履行其他義務,可視為自動解聘。
第八條 活動經費
本委員會組織各項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是掛靠單位運行費用撥款、會議活動贊助費、顧問諮詢收費等。具體預算由秘書處做出,在掛靠單位專戶管理。
第九條 委員會的終止
本委員會如需終止,應由理事長會議提出正式建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正式報告政府主管部門作出終止委員會的書面決定。終止後的財產由掛靠單位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