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
- 印發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文號:工信部電子〔2014〕591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30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
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
工信部電子〔2014〕5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光伏產業是基於半導體技術和新能源需求而興起的朝陽產業,也是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光伏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做優做強,是光伏產業加快轉型升級、提高產業集中度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對加快光伏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推動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以下簡稱國發24號文)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以下簡稱國發14號文)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的市場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光伏產業是基於半導體技術和新能源需求而興起的朝陽產業,也是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光伏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做優做強,是光伏產業加快轉型升級、提高產業集中度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對加快光伏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推動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以下簡稱國發24號文)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以下簡稱國發14號文)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的市場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發24號文關於加快推動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部署,利用全球產業調整機遇,採取綜合政策措施,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引導我國光伏產業加快轉型升級,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市場運作,政策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市場化方式運作實施,並通過相關政策措施的有效引導,推動完善光伏企業兼併重組服務管理體系,營造有利於兼併重組工作的政策與市場環境。
規範發展,扶優扶強。強化政策規劃導向,結合《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等的實施,堅持扶優扶強,推動土地、金融等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支持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做優做強。
企業為主,多方支持。充分發揮光伏企業在兼併重組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尊重企業意願,引導企業自願、自主開展或參與兼併重組。政府有關部門、科研機構、行業組織、金融及證券機構等通過各種途徑予以配合和支持。
統籌協調,綜合施策。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完善產業、投資、財稅、金融、商務等政策體系,妥善解決企業兼併重組中資產債務處理、職工安置及相關稅收管理等問題,推動兼併重組工作高效、有序、平穩開展。
(三)工作目標
立足產業發展特點和現狀,以提升行業集中度、培育優勢骨幹企業、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最佳化產業區域布局為總體目標。到2017年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骨幹光伏企業,前5家多晶矽企業產量占全國80%以上,前10家電池組件企業產量占全國70%以上,形成多家具有全球視野和領先實力的光伏發電集成開發及套用企業。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發24號文關於加快推動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部署,利用全球產業調整機遇,採取綜合政策措施,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引導我國光伏產業加快轉型升級,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市場運作,政策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市場化方式運作實施,並通過相關政策措施的有效引導,推動完善光伏企業兼併重組服務管理體系,營造有利於兼併重組工作的政策與市場環境。
規範發展,扶優扶強。強化政策規劃導向,結合《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等的實施,堅持扶優扶強,推動土地、金融等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支持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做優做強。
企業為主,多方支持。充分發揮光伏企業在兼併重組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尊重企業意願,引導企業自願、自主開展或參與兼併重組。政府有關部門、科研機構、行業組織、金融及證券機構等通過各種途徑予以配合和支持。
統籌協調,綜合施策。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完善產業、投資、財稅、金融、商務等政策體系,妥善解決企業兼併重組中資產債務處理、職工安置及相關稅收管理等問題,推動兼併重組工作高效、有序、平穩開展。
(三)工作目標
立足產業發展特點和現狀,以提升行業集中度、培育優勢骨幹企業、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最佳化產業區域布局為總體目標。到2017年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骨幹光伏企業,前5家多晶矽企業產量占全國80%以上,前10家電池組件企業產量占全國70%以上,形成多家具有全球視野和領先實力的光伏發電集成開發及套用企業。
二、加強國家光伏產業政策引導
(一)鼓勵骨幹光伏企業實施兼併重組。嚴格實施《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規範光伏行業發展秩序,提高產業發展水平,引導落後產能逐步退出。鼓勵符合規範條件的骨幹光伏企業充分發揮資金、技術、品牌等優勢,對運營狀況欠佳但有一定技術實力的光伏企業實施兼併重組。支持骨幹光伏企業開展跨國併購,在全球範圍內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和水平。
(二)引導上下游企業加強合作。鼓勵光伏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通過戰略聯盟、簽訂長單、技術合作、互相參股等方式,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完善產業鏈結構,重點推動多晶矽企業和電池及組件企業、上游製造企業和下游發電企業等建立深度合作關係。支持運營狀況良好、技術實力領先的骨幹光伏企業對上下游環節企業實施兼併重組,完善產業鏈結構,提高全產業鏈盈利能力。鼓勵電力、化工等關聯行業骨幹企業與光伏企業實施兼併重組。
(一)鼓勵骨幹光伏企業實施兼併重組。嚴格實施《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規範光伏行業發展秩序,提高產業發展水平,引導落後產能逐步退出。鼓勵符合規範條件的骨幹光伏企業充分發揮資金、技術、品牌等優勢,對運營狀況欠佳但有一定技術實力的光伏企業實施兼併重組。支持骨幹光伏企業開展跨國併購,在全球範圍內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和水平。
(二)引導上下游企業加強合作。鼓勵光伏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通過戰略聯盟、簽訂長單、技術合作、互相參股等方式,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完善產業鏈結構,重點推動多晶矽企業和電池及組件企業、上游製造企業和下游發電企業等建立深度合作關係。支持運營狀況良好、技術實力領先的骨幹光伏企業對上下游環節企業實施兼併重組,完善產業鏈結構,提高全產業鏈盈利能力。鼓勵電力、化工等關聯行業骨幹企業與光伏企業實施兼併重組。
三、完善光伏企業兼併重組體制機制
(一)消除兼併重組制度性障礙。清理市場分割、地區封鎖等限制,建立統一的光伏市場體系。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於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營造有利於光伏企業兼併重組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減少光伏企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障礙,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通過併購、參股等多種方式相互開展兼併重組。支持光伏企業以資本、技術、品牌為基礎開展聯合技術攻關、建立區域性業務合作關係或組成戰略合作聯盟等。
(二)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審批流程。梳理光伏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併購重組審核核准等審批事項,縮小審批範圍,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光伏企業海外併購便利化水平。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核,強化事後問責;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審批(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對符合條件企業的兼併重組實行快速審核或豁免審核。光伏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生產許可、工商登記、資產權屬證明等變更手續,相關條件未有重大變化的,可按歷史繼承方式從簡從快辦理。
(一)消除兼併重組制度性障礙。清理市場分割、地區封鎖等限制,建立統一的光伏市場體系。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於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營造有利於光伏企業兼併重組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減少光伏企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障礙,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通過併購、參股等多種方式相互開展兼併重組。支持光伏企業以資本、技術、品牌為基礎開展聯合技術攻關、建立區域性業務合作關係或組成戰略合作聯盟等。
(二)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審批流程。梳理光伏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併購重組審核核准等審批事項,縮小審批範圍,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光伏企業海外併購便利化水平。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核,強化事後問責;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審批(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對符合條件企業的兼併重組實行快速審核或豁免審核。光伏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生產許可、工商登記、資產權屬證明等變更手續,相關條件未有重大變化的,可按歷史繼承方式從簡從快辦理。
四、完善落實財政稅收優惠政策
(一)加強財政資金支持。統籌資源支持光伏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加快結構最佳化和轉型升級。通過技術改造專項資金加大對兼併重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企業持續提高工藝技術水平及產品質量。地方政府統籌資金解決本地區光伏企業兼併重組中的突出問題。
(二)落實並完善相關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國發14號文精神,對符合條件的光伏企業兼併重組,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的,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視同銷售而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落實兼併重組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的企業所得稅及企業改制重組的土地增值稅等相關政策。
(一)加強財政資金支持。統籌資源支持光伏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加快結構最佳化和轉型升級。通過技術改造專項資金加大對兼併重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企業持續提高工藝技術水平及產品質量。地方政府統籌資金解決本地區光伏企業兼併重組中的突出問題。
(二)落實並完善相關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國發14號文精神,對符合條件的光伏企業兼併重組,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的,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視同銷售而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落實兼併重組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的企業所得稅及企業改制重組的土地增值稅等相關政策。
五、充分發揮金融和資本市場作用
(一)加強金融信貸支持服務。加強產業、財政、金融等部門溝通協作,推動產業、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協同配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適合光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支持技術含量高、發展前景好、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光伏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發展壯大。充分發揮國家各相關銀行的引導作用,鼓勵商業銀行完善併購貸款制度,對兼併重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可以收購標的的資產或股權作擔保。支持商業銀行完善對光伏企業兼併重組的信貸授信、管理培訓等金融服務。
(二)拓展兼併重組融資渠道。允許符合條件的光伏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兼併重組支付方式。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實施兼併事項,不設發行數量下限,兼併非關聯企業不再強制要求作出業績承諾。非上市公眾公司兼併重組,不實施全面要約收購制度。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及產業投資基金等向光伏企業提供直接投資、委託貸款、過橋融資等多種融資服務。
(一)加強金融信貸支持服務。加強產業、財政、金融等部門溝通協作,推動產業、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協同配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適合光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支持技術含量高、發展前景好、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光伏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發展壯大。充分發揮國家各相關銀行的引導作用,鼓勵商業銀行完善併購貸款制度,對兼併重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可以收購標的的資產或股權作擔保。支持商業銀行完善對光伏企業兼併重組的信貸授信、管理培訓等金融服務。
(二)拓展兼併重組融資渠道。允許符合條件的光伏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兼併重組支付方式。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實施兼併事項,不設發行數量下限,兼併非關聯企業不再強制要求作出業績承諾。非上市公眾公司兼併重組,不實施全面要約收購制度。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及產業投資基金等向光伏企業提供直接投資、委託貸款、過橋融資等多種融資服務。
六、加強綜合政策及服務體系保障
(一)落實和完善土地使用優惠政策。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償收回光伏企業因兼併重組而退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於企業安置職工、償還債務等支出。兼併重組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光伏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城鄉規劃、國土管理部門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加快辦理相關規劃和用地手續。
(二)完善企業債務處理和職工安置政策。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妥善處置企業兼併重組的債權債務關係,確保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支持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資金等參與被兼併企業的債務處置。落實完善兼併重組職工安置政策,穩妥解決職工再就業、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轉移、結算拖欠職工工資等問題。指導地方將企業兼併重組職工安置工作與保障職工權益統籌考慮,認真落實《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對採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進一步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兼併重組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作用,加強兼併重組信息交流。加大區域發展指導,避免企業區域性過度集中和惡性競爭,避免併購競爭激烈導致收購成本過度提高。完善光伏企業兼併重組信息服務,加強相關信息披露,推動企業兼併重組信息服務專業化、規範化發展。
(四)建立完善兼併重組組織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的作用,統籌協調有關重大事項。各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合力,提高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效率,推動兼併重組工作有效開展。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和服務體系,積極協調解決本地區光伏企業兼併重組重要問題,可根據本意見和本地情況制定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具體方案,促進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有序開展。有關重大事項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落實和完善土地使用優惠政策。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償收回光伏企業因兼併重組而退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於企業安置職工、償還債務等支出。兼併重組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光伏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城鄉規劃、國土管理部門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加快辦理相關規劃和用地手續。
(二)完善企業債務處理和職工安置政策。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妥善處置企業兼併重組的債權債務關係,確保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支持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資金等參與被兼併企業的債務處置。落實完善兼併重組職工安置政策,穩妥解決職工再就業、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轉移、結算拖欠職工工資等問題。指導地方將企業兼併重組職工安置工作與保障職工權益統籌考慮,認真落實《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對採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進一步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兼併重組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作用,加強兼併重組信息交流。加大區域發展指導,避免企業區域性過度集中和惡性競爭,避免併購競爭激烈導致收購成本過度提高。完善光伏企業兼併重組信息服務,加強相關信息披露,推動企業兼併重組信息服務專業化、規範化發展。
(四)建立完善兼併重組組織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的作用,統籌協調有關重大事項。各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合力,提高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效率,推動兼併重組工作有效開展。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和服務體系,積極協調解決本地區光伏企業兼併重組重要問題,可根據本意見和本地情況制定最佳化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具體方案,促進光伏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有序開展。有關重大事項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30日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