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一)為規範熱處理生產經營秩序和投資行為,在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基礎上,改進企業組織方式,合理配置資源,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抑制低水平重複建設,推進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引導熱處理行業向精密、優質、清潔,集約化、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方向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熱處理行業規範條件。
建設條件和企業布局
(二)投資新建或改擴建的熱處理加工、熱處理設備製造和熱處理工藝材料生產企業(廠、點)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符合地區工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導向和區域功能。新建或改擴建的熱處理加工
企業生產能力應具有不少於1000萬元/年產值的生產能力。
(三)熱處理的生產場所禁止設立在自然保護區、重點生態功能區、
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保護區域以及居民區、商業區、旅遊區、蔬菜、糧食等農作物種植區。
(四)所有熱處理專業化加工廠點的設立要堅決淘汰落後產能,要以加快“發展先進工藝,限制陳舊工藝,淘汰落後工藝”為導向。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確保全全生產,強化節能減排,促進開發低碳技術項目,發展高技術附加值的熱處理企業。
工藝裝備及工藝材料
(五)熱處理加工企業或廠點應採用先進技術裝備,加熱設備的有效加熱、保溫及爐溫均勻性應滿足工藝要求,少無氧化的熱處理加熱設備比例達50%或以上。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熱處理工藝和設備(參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工業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後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新(擴)建熱處理加工項目不得採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工藝和裝備,現有生產線不得採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工藝和裝備。
(六)熱處理加熱設備應符合相應的電爐能耗分級標準,爐體表面溫升、空爐升溫時間和空爐損耗功率比應符合GB/T15318《熱處理電爐節能監測》要求。電阻爐加熱效率不得低於70%,燃料爐綜合熱效率不得低於60%。
(七)熱處理的加熱設備應使用陶瓷纖維等性能優良的絕熱、
保溫材料,禁止使用石棉類材料,保證設備和工藝的能耗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要求。
(八)熱處理設備應採用智慧型儀表精密控溫技術及
固態繼電器裝置,採用工業PC或PLC的計算機控制技術以及智慧型化柔性控制技術等
先進控制系統,其比例應達到控制系統的80%或以上。
(九)
熱處理爐採用雙偶控溫系統,每個有效加熱區至少有2支熱電偶,一支接記錄儀表,另一支接控溫儀表,其中一個儀表應有報警功能。現場使用的控溫和記錄儀表精度等級應符合JB/T10175《熱處理質量控制要求》標準規定。
(十)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的檢測設備、檢測儀器及手段,必須配備金相分析和硬度檢測手段,必要時按照專業技術需要配置相應的材料成分分析、力學性能及物理性能測試手段,並按照檢定規程和檢定周期進行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使用。
(十一)重視設備的更新改造,具有設備更新改造的近期計畫和中長期規劃。役齡在10年以上的熱處理設備須進行更新改造,大修時必須採用節能材料和精密控溫儀表。
(十二)熱處理工藝材料的化學成分、物理性能和化學性能、熱處理工藝性能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專用技術檔案,生產廠家應進行質量檢驗並提供合格證。重要工藝材料在使用前應進行復檢。各種槽浴應定期分析和檢驗,保證滿足使用要求。
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十三)加強能源管理,建立能源管理體系,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能效管理認證,建立節能計量、統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Z18719《熱處理節能技術導則》、GB/T17358《熱處理生產電耗定額及其計算和測定方法》、GB/T19944《熱處理生產燃料消耗定額及其計算和測定方法》等能耗管理標準。熱處理廠點應設專職或兼職能源管理員,受企業總經理直接領導負責能源管理工作,按管理規定定期檢查、分析企業能源利用情況,並提出報告。
(十四)熱處理能耗指標達到≤3300kWh/萬元產值或≤600 kWh/噸工件。
(十五)生產用水應採用循環用水,熱處理水耗≤0.3m3/噸工件。
環境保護
(十六)熱處理企業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設定健全的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審批不得開工建設,未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不得投入運行。
(十七)嚴格貫徹執行GB/T 24001《環境管理體系》、GB9078《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GB15735《金屬熱處理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GB/T27946《熱處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限值》、GB/T27945.1《熱處理鹽浴爐有害固體廢物污染的管理 第1部分:一般管理》、GB/T27945.3《熱處理鹽浴有害固體廢物的管理 第3部分:無害化處理方法》、GB/T30822《熱處理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等國家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和
清潔生產標準,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
(十八)熱處理加工企業應提供所在地區排水和環保部門、衛生監督或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測定的水排放合格報告、生產廠房內空氣中塵毒物質濃度合格報告和生產場所噪聲強度與電磁輻射強度合格報告。應按照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表)及其批覆、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按照要求開展監測工作和並公開監測信息,鼓勵熱處理加工企業通過環境管理體系。
(十九)熱處理廠應配套建立廢氣、廢水、噪聲和固體有害廢棄物處理設施,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各項處理裝置應穩定、有效運行,確保廢水、廢氣和噪聲達到標準,按規範建設固體廢物暫存場,危險廢物應按照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貯存,委託處置的應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和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產品質量
(二十)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相應的工藝檔案﹙工藝規程、工藝守則、工藝卡片、作業指導書等﹚和質量檢驗規程及過程質量控制檔案,質量管理達到JB/T10175《熱處理質量控制要求》的規定內容。
(二十一)熱處理產品廢品率不大於0.5%。
(二十二)新建設的熱處理廠點(一年內)應提供由地方質監部門認可的資質單位(獨立的第三方)檢測的熱處理質量測試報告,測試項次不少於20項,並有項次合格率(%)結論。
企業管理
(二十三)建立健全科學的
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在投入生產經營的三年內應取得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特種行業的熱處理廠點還須取得該行業﹙專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如GB/T18305《質量管理體系 汽車生產件及相關服務件組織套用GB/T19001的特別要求》等認證。
(二十四)企業的質量、生產、技術、財務、安全、經營、設備等各項制度完善並認真執行。
(二十五)熱處理廠點有健全的員工培訓教育和考核制度,熱處理操作人員應通過職業資格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十六)企業信譽良好,誠信經營,有用戶滿意度評價制度,近兩年來無重大質量事故。
(二十七)企業具有各類
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人員,並建立技術培訓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質量檢查員、熱工儀表員、金相檢驗員、化學分析員和力學物理試驗員必須通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至少一名熱處理工程師﹙或技師﹚負責生產技術。企業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掌握和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企業質量標準。
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二十八)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並採取措施嚴格執行保障安全生產、
職業健康和減少污染的制度。企業的生產廠房結構、作業環境、工藝作業和裝備必須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GB15735《金屬熱處理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等國家工業企業建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法令和標準。
(二十九)熱處理作業場所配備必須的通風除塵排煙氣設施,配備必要的廢氣、廢水治理裝置和治理效果的監測設施,制訂與實施有害危險物的防護技術與措施並能達到GB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第6.1條的基本要求。
(三十一)熱處理廠點使用的生產設備、裝置的安全衛生要求必須符合GB5959《
電氣設備的安全》有關規定。
(三十二)熱處理使用的化學危險品和有毒物質要建立儲存倉庫(或專用儲存處),有保管和入庫領用登記制度。熱處理鹽浴爐的用鹽應符合JB/T9202《熱處理用鹽》規定的質量和技術要求。使用鹽浴爐的熱處理廠點對熱處理用鹽,特別是氯化鋇鹽的儲存必須符合GB15603《常用危險品儲存通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規定,設有專用倉庫,建立入庫登記制度,工作場所採用專用有蓋鐵箱儲存、雙人雙鎖保管、專人負責發放使用。
(三十三)從事熱處理生產的各類人員應經安全衛生知識的培訓教育,熟悉熱處理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和產生隱患危險的有害因素,了解導致事故的條件,並能根據其危害性質和途徑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並按GB/T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及有關規定正確穿戴與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三十四)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監督與管理
(三十五)從事熱處理加工的企業依據本規範條件自願申請規範公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規範條件公告申請的初步審查工作,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予以公示,並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發布。
(三十六)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對本地區已獲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進行監督。
(三十七)熱處理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附則
(三十八)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熱處理加工的熱處理專業廠(含熱處理專業廠、企業內部的線上熱處理分廠、車間、工段和小組)、從事熱處理設備製造銷售的企業、從事熱處理工藝材料和輔助材料生產銷售的單位。
(三十九)本規範條件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四十)本規範條件所涉及和引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政策、法規若進行修訂,應按修訂生效後的最新版本執行。
(四十一)本規範條件將根據我國熱處理行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四十二)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