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紙加工行業規範條件

《廢紙加工行業規範條件》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21年12月10日發布的檔案,將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廢紙加工行業規範條件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10日
背景介紹,檔案內容,

背景介紹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引導廢紙加工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升廢紙集約化加工水平。

檔案內容

一、總則
  (一)本規範條件中廢紙加工是指按照廢紙的來源用途、分類標準、質量要求等,對廢紙進行分類、挑選、除雜、切割、破碎、包裝等加工處理,並將加工後的廢紙作為原料送往造紙等生產製造行業進行再生利用的過程。廢紙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從事廢紙加工行業的企業,不包含以廢紙為原料生產紙漿、紙板及其它後續產品的利用企業。
  (二)本規範條件中資源綜合回收率是指統計期內分揀後可利用的再生資源總數量與分揀前廢紙總數量之比的百分數。廢紙利用率是指加工後可利用廢紙數量(即除去不可利用廢紙及雜物)與分揀前廢紙總數量之比的百分數。廢紙潔淨率是指加工後可利用廢紙數量與分揀後的廢紙總數量之比的百分數。
  (三)本規範條件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成的所有類型企業。
  (四)本規範條件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的引導性檔案,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企業布局與項目選址
  (五)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其施工建設應滿足規範化設計要求。
  (六)企業加工能力應當與本企業可利用廢紙資源規模相適應。鼓勵企業進入再生資源或循環經濟園區經營。
  (七)企業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其他區域內違法建設投產。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技術、裝備和工藝
  (八)企業土地使用手續合法(若土地為租用,契約期限不少於10年),廠區面積、作業場地面積應與企業加工能力相適應,作業場地應為封閉式廠房,廠區地面應做硬化處理,應合理規劃建設原料區、分揀區、加工區、質檢區、成品區、運輸區、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臨時存放區。
  (九)企業應配備與處理能力相適應,且滿足防火、絕緣特性的廢紙分揀加工裝備和配套裝卸設備,根據加工品類配備切膠機、破碎機等輔助加工設備,以及測水儀、電子磅和電子監控系統等管理設備。
  (十)企業應配備粉塵、廢水、廢物收集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備的安全防護、消防設施等。
  (十一)企業應選擇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環保達標和資源綜合利用效率高的工藝和設備,對廢紙品類等級進行細分,實現廢紙進料、分揀、加工、包裝全流程自動控制,鼓勵採用磁選、風選、破碎等技術提高產品潔淨度。
四、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十二)企業應對收集的廢紙進行充分分揀,分揀出的塑膠、金屬、玻璃和其他再生資源等應妥善回收利用,資源綜合回收率不低於95%。
  (十三)企業應採用有效分揀、分離、拆解手段去除廢紙中混雜的塑膠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雜物,鼓勵企業採取智慧型分揀等先進工藝對廢紙進行細分,提高廢紙綜合利用效率和潔淨度,廢紙利用率不低於95%,廢紙潔淨率不低於98%。
  (十四)鼓勵企業與回收、造紙等領域的企業開展產品信息化溯源和質量管理合作,積極參與廢紙分類規範等國家、行業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工作。
  (十五)企業應建立用能考核制度,加強對加工過程的能耗管控,加工生產系統綜合電耗應低於5千瓦時/噸廢紙。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工藝及裝備。
五、環境保護
  (十六)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屬於需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在項目建成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排污單位生產運行前應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十七)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制度,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1.貯存設施的建設、管理應根據廢物的環境危險特性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要求。
  2.加工過程中產生廢水、廢氣、工業固體廢物的,應建設環保收集與處理設施設備,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並保證其正常使用。作業場地應採取防滲漏措施,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3.對混入的放射性物質、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屬及化合物應單獨存放並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規範處理。對混入的蠟、膠黏物、砂石等不可利用物質應交由專業企業規範處理。
  4.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定噴淋和防塵設施,淨化處理達標後排放。
  5.應採用低噪聲設施,並採用禁止、隔聲減震等處理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標準》的要求。
  (十八)企業應設有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和完善的環保制度,建立環境保護監測制度,具有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理預案。
六、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
  (十九)鼓勵企業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質量管理制度。編制崗位操作守則、工作流程,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工作許可權,保障檢驗數據完整。應配備經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
  (二十)鼓勵企業制定不低於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應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對出廠的廢紙加貼產品標識,標明廢紙類別、等級、質量、質檢記錄、出廠日期和加工企業等信息。
  (二十一)鼓勵企業配備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可追溯的廢紙進銷存記錄以及檢驗記錄,相關信息保存3年以上。
  (二十二)鼓勵企業建立加工全過程管理體系,對廢紙來源、數量、分揀加工、產品品質(不合格廢紙含率、含雜率、含水率)、質檢信息、產品流向、運輸物流及廢棄物處置等信息進行全程溯源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水平。
  (二十三)鼓勵企業建立員工培訓制度,制訂完善的崗位操作守則和工作流程,明確人員崗位責任和工作許可權。大型打包機、破碎機等設備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等關鍵崗位人員應進行定期職業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如叉車工等)應具備相應資格,做到持證上崗。
七、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二十四)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對作業環境的粉塵、噪聲等進行有效治理,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設備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按規定限期達標。
  (二十五)企業應在廠區內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消防設施,符合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加工設備操作區域應安裝安全防護欄等防護設施,應設定避雷裝置及噴淋設施,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裝置。應設計安全通道,確保通風、通行良好。
  (二十六)企業作業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二十七)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二十八)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二十九)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八、監督管理
  (三十)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予以公告,並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2.企業根據本規範條件自願申請規範公告。申請企業須編制《廢紙加工行業規範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1),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3.同一法人擁有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時同時提交,集團公司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單獨申請。
  4.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的申請,並按本規範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將符合本規範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5.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三十一)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1.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按照本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且應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廢紙加工行業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見附2)。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規範各項管理,並對列入公告名單的當地企業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將監督檢查結果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2.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規範條件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3.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加強行業發展狀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及新設備。
  4.已公告企業應在企業名稱、經營範圍及其他與本規範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1年內完成整改升級,並補充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和專家驗收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驗收意見進行核實,對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予以公告。
  5.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1)不能保持符合本規範條件要求的;
  (2)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
  (3)報送的相關材料或生產經營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4)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5)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規範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應提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6.支持國家或地方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本規範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參考依據。
九、附則
  (三十二)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三十三)本規範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三十四)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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