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範條件

《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範條件》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引導廢銅、廢鋁加工配送和利用行業高質量發展,提高精細化處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制定的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2023年12月13日發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範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 第36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引導廢銅、廢鋁加工配送和利用行業高質量發展,提高精細化處理及直接利用水平,我部制定了《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範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現予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12月13日

全文

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範條件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引導廢銅、廢鋁加工配送和利用行業高質量發展,提高精細化處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制定本規範條件。
一、總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成投產的廢銅加工配送、廢鋁加工配送和再生銅直接利用的獨立法人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的引導性檔案,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本規範條件所稱廢銅、廢鋁,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含銅、含鋁廢棄物。
(三)本規範條件所稱加工配送是指經過拆解、破碎、分選、打包等工序,將廢銅、廢鋁處理成可供再生利用企業進行熔煉和深加工的原料。
(四)本規範條件所稱再生銅直接利用是指將成分明確、雜質含量低的銅廢料,直接配置熔煉成某種牌號或與之相近的合金的過程。
二、企業布局與項目選址
(一)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其施工建設應滿足規範化設計要求。
(二)企業不得位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濕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已在上述區域投產運營的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企業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續(若土地為租用,契約期限不少於15年)。作業及倉儲應在廠房內進行,地面滿足硬化要求。
三、規模、裝備和工藝
(一)廢銅加工配送企業年加工配送能力應在5萬噸及以上,廠區面積不小於1.5萬平方米;廢鋁加工配送企業年加工配送能力應在10萬噸及以上,廠區面積不小於3萬平方米。
(二)廢銅鋁加工配送企業應配備破碎設備、分選設備、金屬液壓打包設備、輻射監測儀器、電子磅、成分檢測設備及夾雜物分類設備、配套裝卸設備和車輛等。企業配備的分選設備能夠實現不同種類金屬及不同系列合金的有效分離。鼓勵加工配送企業優先採用物理拆解方式,含熱解工藝的拆解企業應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中熱解相關技術要求,並配備相應的二噁英防控設施。
(三)再生銅直接利用企業應採用天然氣、液化氣等清潔燃料,根據原料狀況配套二噁英排放控制設施或淨化設施,鼓勵使用預熱空氣或餘熱鍋爐等先進節能設備。企業應採用“豎爐+精煉爐”、5噸以上工頻及中頻電爐、熔化率2噸/小時以上的大噸位電爐或其他先進的設備設施,應採用先進的連鑄連軋或半連鑄設備及過程控制技術。
(四)企業應選用生產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生產安全、資源利用效率高的生產系統。加工工藝和設備應滿足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立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淨化處理裝置。應配套粉塵收集、污水處理和噪聲控制等環境保護設施。
(五)鼓勵企業開展智慧型工廠建設。鼓勵企業建立大數據平台,廣泛套用自動化智慧型裝備,逐步建立企業資源計畫系統(ERP)、數據採集與監視控制系統(SCADA)。鼓勵廢銅鋁加工配送企業建設原料、資金、票據等數位化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智慧型倉儲、線上交易、高效配送等功能。
四、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一)廢銅鋁加工配送企業破碎分選工藝單位加工量綜合能耗應低於12千克標準煤/噸金屬,熱解工藝單位加工量綜合能耗應低於30千克標準煤/噸金屬,廢舊電線電纜拆解工藝單位加工量綜合能耗應低於11千克標準煤/噸金屬。
(二)再生銅直接利用企業單位利用量綜合能耗應當達到《銅及銅合金加工材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21350)中1級能耗限額等級。
(三)企業循環水重複利用率應在98%以上。
(四)對加工配送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夾雜物,應有相應的回收、處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五、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等環境保護要求。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排污單位生產運行前應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二)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制度,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1.貯存設施的建設、管理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特性分類進行,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其貯存過程應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屬於危險廢物的,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環境管理要求。
2.生產(加工配送和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廢水、廢氣、工業固體廢物的,應建設環保收集與處理設施設備,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並保證其正常使用,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畫、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作業場地應採取措施,防止和降低生產過程的跑、冒、滴、漏,具有防滲漏措施和泄漏、滲漏物收集措施,避免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3.對混入的放射性物質、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屬及化合物應單獨存放並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規範處理。
4.生產(加工配送和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定噴淋裝置、防塵、集塵設備設施,淨化處理達標後排放。
5.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6.應採用低噪聲設施,並採用禁止、隔聲減震等處理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三)企業應設有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和完善的環保制度,建立環境保護監測制度,具有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理預案。
(四)企業近兩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等事故。
六、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
(一)鼓勵企業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質量管理制度。編制崗位操作守則、工作流程,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工作許可權,保障檢驗數據完整。應配備經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
(二)企業應建立滿足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再生銅直接利用企業應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鼓勵廢銅鋁加工配送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並對出廠的原料和產品加貼標識,標明類別、等級、質量、質檢記錄、出廠日期和加工企業等信息。
(三)廢銅鋁加工配送產品應達到《再生銅原料》(GB/T 38471)、《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銅及銅合金廢料》(GB/T 13587)、《再生鑄造鋁合金原料》(GB/T 38472)、《再生變形鋁合金原料》(GB/T 40382)、《再生純鋁原料》(GB/T 40386)、《回收鋁》(GB/T 13586)中的相關要求。再生銅直接利用產品質量應符合《電工用火法精煉再生銅線坯》(YS/T 793)、《再生銅及銅合金棒》(YS/T 26311)等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
(四)鼓勵企業建立員工培訓制度,制定完善的崗位操作守則和工作流程,明確人員崗位責任和工作許可權。對主要設備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進行相關崗位技能培訓,鼓勵企業組織人員參加行業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素質。特種作業人員(如叉車工等)應具備相應資格,做到持證上崗。
七、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對作業環境的粉塵、噪聲等進行有效治理,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設備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按規定限期達標。
(二)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實施審查、驗收。
(三)企業的作業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再生銅直接利用企業應遵守《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五)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建立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查制度,並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七)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八、監督管理
(一)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予以公告,並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2.企業根據本規範條件自願申請規範公告。申請企業需編制《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範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3.同一法人擁有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時同時提交,集團公司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單獨申請。
4.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的申請,並按本規範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將符合本規範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5.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業的動態管理
1.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按照本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且應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見附屬檔案2)。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規範各項管理,並對列入公告名單的當地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將監督檢查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2.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規範條件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3.已公告企業應在企業名稱、經營範圍及其他與本規範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在發生變化1年內完成整改升級,並補充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和專家驗收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驗收意見進行核實,對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予以公告。
4.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1)不能保持符合本規範條件要求的;
(2)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
(3)報送的相關材料或生產經營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4)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5)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等事故,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因上述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規範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應提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5.支持國家或地方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本規範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管理措施,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參考依據。
九、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二)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三)本規範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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