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熱處理行業協會

天津市熱處理行業協會成立於1984年, 業務主管為天津市經委,是中國熱協副理事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熱處理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84年
  • 主管部門:天津市經委
  • 地區:天津市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現有團體會員298家,理事單位75家,下設通訊編輯部、行業網站、教育培訓委員會、技術諮詢委員會及註冊的天津市熱誠職業培訓學校和成立的材料熱處理工程師考試培訓中心。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組織行業調研,為政府決策提出行業規劃及政策等建議;
(二)組織編輯行業刊物,成為行業信息中心;
(三)開展各類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經濟、技術、管理等各項服務。
(四)組織協調行業內企業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
(五)推進行業技術進步,產品開發,技術交流及技術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接受政府或有關企業委託,組織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以及項目的責任監督;
(六)協調產品價格,配合有關部門,對行業內價格進行巨觀調控,;
(七)舉辦各種展銷會、展覽會、洽談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八)參與制定本行業的各類標準以及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並貫徹實施;
(九)組織不同層次的上崗培訓、專業培訓,職稱培訓及取證。
近幾年主要工作業績:
1. 承擔天津市統計局的熱處理行業的統計調查;
2. 組織參與制定國家標準《金屬熱處理工》;
3. 作為主辦者參與主辦兩屆“濱海新區國際機械工業展覽”,組織會員參加“北京國際熱處理展覽會” 和每年全國行業會議;
4. 註冊成立天津市熱誠職業培訓學校,開展熱處理工(初、中、高級工、技師)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及考核取證,培訓和技能鑑定包括外地人員在內的400餘人;
5. 申請成立全國第一個“材料熱處理工程師考試培訓中心”,已成功舉辦了四期考試培訓班,累計培訓150餘人,學員來自全國各地,做到了將提高熱處理行業技術水平和人員素質為己任,由於嚴把教學關,有專業上最優秀的教師,又有學會協會秘書處人員常年專職管理,贏得了滿意的認證合格率,得到學員和企業好評以及考試機構的 充分認可。
6. 堅持開辦行業內部刊物《天津熱處理通訊》,每年六期,免費發給會員及各級主管部門和全國兄弟單位;
7. 較早的建立“熱處理行業信息網”,成為企業宣傳交流的平台;
8. 配合中國熱處理行業協會開展評審“熱處理規範企業”的工作,參與中國熱處理協會組織制定的《熱處理規範企業生產條件考核實施辦法試行》;《加工定做的管理辦法》,《價格管理辦法》等行規行約。
9. 每年舉辦若干次新技術、新工藝推介會和學術交流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天津市熱處理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Association of Heat Treatment Industry of Tianjin,縮寫為TH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以天津市熱處理行業企業為主體(包括:工藝裝備、工藝加工、工藝材料、檢測儀器、環保治理,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配套機電產品企業),以及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團組織。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前提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把同行業企事業單位組織起來,發揮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高職工素質,提高行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反映行業願望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政策,協調技術經濟聯合,在行業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我市的經濟振興和技術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經委和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天津市北辰科技園區(具體地點另行證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行業調研,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為政府決策提出行業規劃及政策等建議;
(二)蒐集、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組織編輯行業刊物,成為行業信息中心;
(三)開展各類諮詢服務;當好企業經營者的參謀,為企業提供經濟、技術、管理等各項服務。
(四)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及技術發展趨勢,組織協調行業內企業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
(五)推進行業技術進步,產品開發,技術交流及技術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接受政府或有關企業委託,組織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以及項目的責任監督;
(六)協調產品價格,配合有關部門,對行業內價格進行巨觀調控,抑制和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行業內市場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
(七)舉辦各種展銷會、展覽會、洽談會,建立信息網路,幫助企業開拓市場;及時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八)根據本行業特點參與制定本行業的各類標準以及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並(貫徹實施;)
(九)根據行業發展要求,組織不同層次的職工培訓、專業培訓,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資格評審等工作;組織企業交流改革經濟管理經驗,促進企業產業結構、技術結構組織最佳化,提高企業素質和管理水平;
(十)組織與國內外工商企業和社會團體在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擔政府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二)維護和協調團體會員單位在生產崗位、產品質量等有爭議事件中的正當合法權益;
(十三)本協會業務範圍:專業規劃,技術交流,協調價格,教育培訓,質量監督,經營管理,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中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對專業發展的合理化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理事長1人、付理事長5人、秘書長1人、罷免理事長、付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付秘書長2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審議常務理事會提供的有關重大問題的提案,審定理事的增補和調整);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付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付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但最高年齡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付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付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付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一般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熱處理行業協會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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