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防止
工業噪聲的危害,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保證安全生產與正常
工作,保護環境,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企業中的新建、改建、擴建與技術改造工程的噪聲
(脈衝聲除外)控制設計。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噪聲控制設計必須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
進行。
,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以低噪
聲的工藝和設備代替高噪聲的工藝和設備;如仍達不到要求,則應採用隔聲、消聲、吸聲、
隔振以及綜合控制等噪聲控制措施。
第1.0.4條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應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行綜
合分析,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力求獲得
最佳的經濟效益。
第1.0.5條 對於少數生產車間及作業場所,如採取相應
噪聲控制措施後其噪聲級
仍不能達到噪聲控制設計標準時,則應採取個人防護措施。對這類生產車間及作業場所,噪
聲控制設計應根據車間的噪聲級以及所採取的個人防護裝置的插入損失值進行。
第1.0.6條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除執行本規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
其它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標準
第2.0.1條 工業企業廠區內各類地點的噪聲
A聲級,按照地點類別的不同,不得
超過表2.0.1所列的噪聲限制值。
第2.0.2條 工業企業由廠內聲源輻射至廠界的噪聲A聲級,按照毗鄰區域類別的
不同,以及晝夜時間的不同,不得超過表2.0.2所列的噪聲限制值。
序號 地點類別 噪聲限制值dB
1 生產車間及作業場所(每天連續噪聲8 小時) 90
無電話通訊要求時 75
2
高噪聲車間設定的值班室、觀察室、休息
室(室內背景噪聲級) 有電話通訊要求時 70
3 精密裝配線、精密加工車間的工作地點、計算機房(正常工作狀態) 70
4 車間所屬辦公室、實驗室、設計室(室內
背景噪聲級) 70
5 主控制、
集中控制、通訊、電話總機、消防值班室(室內背景噪聲級) 60
6 厂部所屬辦公、會議、設計、中心實驗室(包括試驗、化驗、計量室) 60
7 醫務室、教室、哺乳室、託兒所、工人值班宿舍(室內背景噪聲級) 55
2
注1、本表所列的
噪聲級,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測量確定。2、對於工人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 小時的
場合,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按接觸時間減半噪聲限制值增加3 的原則,確定其噪聲限制值。3、本表所列
的室內背景噪聲級,系在室內無聲源發聲的條件下,從室外經由牆、門、窗(門窗啟閉狀況為常規狀況)
傳入室內平均噪聲級。
廠界噪聲限制值(dB) 表2.0.2
廠界毗鄰區域的環境類別 晝夜 夜間
特殊住宅區
居民、文教區
一類混合區
商業中心區、二類混合區
工業集中區
交通幹線道路兩側
45
50
55
60
65
70
35
40
45
50
55
55
註:1、本表所列的廠界噪聲級,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測量確定。2、當工業企業廠外受該廠輻射噪
聲危害的區域同廠界間存在緩衝地域時(如街道、農田、水面、林帶等),表2.0.2 所列廠界噪聲限制值可
作為緩衝地域外緣的噪聲限制值處理。凡擬作緩衝地域處理時,應充分考慮該地域未來的變化。
第三章
工業企業總體設計中的噪聲控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應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噪聲環境影響的預
估,環境保護篇章中噪聲部分的編寫,施工圖設計中各種噪聲控制設施的設計,以及建設項
目竣工後,對於未能滿足噪聲控制設計目標要求的部分作出必要的修改與補充設計。
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可根據建設項目的主要聲源特性,以及類似企業的噪聲環境影響狀況,
作出建設項目噪聲環境影響的預估。有條件時,可根據聲源特性及噪聲傳播衰減規律,作出
工業企業各車間、各功能區及至廠界或廠外生活區的噪聲環境的預斷評價。
第3.1.2條 工業企業總體設計中的噪聲控制應包括:廠址選擇,總平面設計,工
藝、管線設計與設備選擇,間布置中的噪聲控制。
第二節 廠址選擇
第3.2.1條 產生高噪聲的工業企業,應在集中工業區選擇廠址,不得在噪聲敏感
區域(如居民區、醫療區、文教區等)選擇廠址。
第3.2.2條 對外部噪聲敏感的工業企業,應根據其正常生產運行的要求,避免在
高噪聲環境中選擇廠址,並應遠離鐵路、公路幹線,飛機場及主要航線。
第3.2.3條 產生高噪聲的工業企業的廠址,應位於城鎮居民集中區的當地常年夏
季最小風頻的上風側;對噪聲敏感的工業企業的廠址,應位於周圍主要噪聲源的當地常年夏
季最小風頻的下風側。
第3.2.4條 工業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充分利用天然緩衝地域
3
第三節 總平面設計
第3.3.1條 工業企業的總平面布置,在滿足工藝流程與生產運輸的要求的前提下,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結合功能分區與工藝分區,應將生活區、行政辦公區與生產區分開布置,高噪聲廠
房(如
高爐、空壓機站、鍛壓車間、發動機試驗台站等)與低噪聲廠房分開布置。 工業企
業內的主要噪聲源應相對集中,並應遠離廠內外要求安靜的區域。
二、主要噪聲源設備及廠房周圍,宜布置對噪聲較不敏感的,較為高大的,朝向有利於
隔聲的建築物、構築物。在高噪聲區與低噪聲區之間,宜布置輔助車間,倉庫、料場、堆場
等。
三、對於室內要求安靜的建築物,其朝向布置與高度應有利於隔聲。
四、在交通幹線兩側布置生活、行政設施等建築物,應與交通幹線保持適當距離。
第3.3.2條 工業企業的立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擋噪聲;主要噪聲源
宜低位布置,噪聲敏感區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聲影區中。
第3.3.3條 工業企業的交通運輸設計,應在保證各種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滿
足下列要求:
一、交通運輸線路不宜穿過人員稠密區。
二、在生活區及其他噪聲敏感區中布置道路,宜採用盡端式布置等減少
交通噪聲影響的
措施。
三、鐵路站場的設定,應充分利用周圍的建築物、構築物隔聲。對用喇叭式揚聲器(高
音喇叭)指揮作業的擴音點,還應考慮揚聲器指向性的影響,不得將聲音最強的方向指向噪
聲敏感區。
第3.3.4條 當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中採用以上各條措施後,仍不能達到噪聲設計
標準時,宜設定隔聲用的屏障或在各廠房、建築物之間保持必要的防護間距。
第四節 工藝、管線設計與設備選擇
第3.4.1條 工業企業的工藝設計,在滿足生產要求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減少衝擊性工藝。在可能條件下,以焊代鉚,以液壓代衝壓,以液動代氣動。
二、避免物料在運輸中出現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擊。
三、採用較少向空中排放高壓氣體的工藝。
四、採用操作機械化(包括進、出料機械化)和運行自動化的設備工藝,實現遠距離監
視操作。
第3.4.2條 工業企業的管線設計,應正確選擇輸送介質在管道內的流速;管道截
面不宜突變;管道連線宜採用順流走向;閥門宜選用低噪聲產品。 管道與強烈振動的設備
4
連線,應採用柔性連線;有強烈振動的管道與建築物、構築物或支架的連線,不應採用剛性
連線。輻射強噪聲的管道,宜布置在地下或採取隔聲、消聲處理措施。
第3.4.3條 工業
企業設計中的設備選擇,宜選用噪聲較低、振動較小的設備。主
要噪聲源設備的選擇,應收集和比較同類型設備的
噪聲指標。
第3.4.4條 工業企業設計中的設備選擇,應包括噪聲控制專用設備的選擇。
第3.5.1條 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聲設備宜相對集中,並應儘量布
置在廠房的一隅。如對車間環境仍有明顯影響時,則應採取隔聲等控制措施。
第3.5.2條 有強烈振動的設備,不宜布置於樓板或平台上。
第3.5.3條 設備布置,應考慮與其配用的噪聲控制專用設備的安裝和維修所需的
空間
第四章
隔聲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隔聲設計適用於可將
噪聲控制在局部空間範圍內的場合。
對聲源進行的隔聲設計,可採用
隔聲罩的結構型式;對接收者進行的隔聲設計,可採用隔聲
間(室)的結構型式;對噪聲傳播途徑進行的
隔聲設計,可採用隔聲牆與
隔聲屏障(或利用
路塹、土堤、房屋建築等)的結構型式。必要時也可同時採用上述幾種結構型式。
第4.1.2條 對於車間內獨立的強噪聲源,應按操作、維修及通風冷卻的要求,采
用相應型式的隔聲罩,如固定密封型隔聲罩、活動密封型
隔聲罩,以及局部開敞式隔聲罩等。
隔聲罩
降噪量的設計,可按表4.1.1規定的範圍選取。
隔聲罩的降噪量 表4.1.1
固定密封型
活動密封型
局部開敞型
30-40
15-30
10-20
15-25
第4.1.3條 當不宜對聲源作隔聲處理,而又允許操作管理人員不經常停留在設備
附近時,隔聲設計應採取控制、監督、觀察、休息用的
隔聲間(室)。隔聲間(室)的設計
降噪量,可在20~50dB的範圍內選取。
第4.1.4條 對於工人多、強噪聲源比較分散的大車間,可設定
隔聲屏障或帶有生
產工藝孔洞的隔牆,將車間在平面上劃分為幾個不同強度的噪聲區域。隔聲屏障的設計降噪
量,可在10~20dB範圍內選取;對高頻聲源,隔聲屏的設計降噪量可選取較高值。
5
第4.1.5條 在可能條件下,車間的隔聲處理也可在豎向上劃分不同強度的噪聲區
域。對於帶有較強振動的強噪聲源,宜設定地面層上開有生產工藝孔洞的地下室。
第4.1.6條 對於組合
隔聲構件,牆、樓板、門窗等的隔聲量設計,宜符合下列公
式的要求:
i i S1τ 1 = S2τ 2 = LL = S τ (4.1.6)
式中: i S1、S2 LLS ——各分構件的面積(m2 );
i τ 1、τ 2 LLτ ——各分構件的透射係數。
第4.1.7條 進行隔聲設計,必須注意孔洞與縫隙的漏聲。對於構件的拼裝節點、
電纜孔、管道的通過部位以及一切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隱蔽聲通道,應作密封或消聲處理,並
給出施工說明和詳細大樣圖。
第二節 隔聲設計程式和方法
第4.2.1條 隔聲設計,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由聲源特性和受聲點的聲學環境估算受聲點的各
倍頻帶聲壓級;
四、選擇適當的隔聲結構與構件。
第4.2.2條 對於室內只有一個聲源的情形,估算受聲點各倍頻帶的聲壓級,應首
先查找、估算或測量聲源125~4000Hz六個倍頻帶的功率級,然後根據聲源特性和
聲學環境,按下式進行計算:公式
] 4
4
10lg[ 2
r
p W r R
L = L + Q +
π
(4.2.2-1)
w L ---- 聲源各倍頻帶功率級(dB)
Q---- 聲源
指向性因數。當聲源位於室內幾何中心時,Q=1;當聲源位於室
內地面中心或某牆面中心時,Q=2;當聲源位於室內某一邊線中點時,Q=4;當聲源位於
室內某一角落時,Q=8;
r ---- 聲源至受聲點的距離(M)
r R ----- 聲學環境的房間常數(m2 )
a
A
a
R Sa r −
=
−
=
1 1
(4.2.2-2)
式中: S ----房間的總表面積(m2 )
6
對於多聲源情況,可分別求出各聲源在受聲點產生的
聲壓級,然後按聲壓級的合成法則
計算受聲點各倍頻帶的聲壓級。
第4.2.3條 受聲點125~4000Hz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應根據本規範
第二章對不同地點所規定的噪聲限制值,按附表2.1確定。
第4.2.4條 各倍頻帶需要
隔聲量的計算,應按下式進行:
= − + 5 p pa R L L (4.2.3)
式中: R ——各倍頻帶的需要隔聲量(dB);
P L ——受聲點各倍頻帶的聲壓級(dB);
pa L ——受聲點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dB)。
第4.2.5條 隔聲結構與隔聲構件的確定,應能滿足各頻帶需要
隔聲量的要求。
第4.2.6條
隔聲罩或
隔聲間(室)的結構設計,必須有足夠的吸聲襯面。各倍頻
帶的插入損失,應滿足需要隔聲量的要求,其值可按下式計算:
10lg( 0 )
0 S
R
D = R + (4.2.6)
式中:D——各倍頻帶的插入損失(dB);
0 R ——隔聲構件各頻帶的固有隔聲量(dB);
第三節 隔聲結構的選擇與設計
第4.3.1條 隔聲結構的設計,應首先收集隔聲構件固有
隔聲量的實測數據。 單層
均質構件(牆與樓板)的固有隔聲量,可按
質量定律的經驗公式進行估算。 選用單層隔聲
構件,應防止
吻合效應的影響。需要以較輕重量獲得較高隔聲量(如超過30dB)時,隔
聲結構可選用複合結構。
第4.3.2條 雙層結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聲結構的
共振頻率,宜設計在50Hz以下;空氣層的厚度,不宜小於50mm。
二、吻合頻率不宜出現在中頻段。雙層結構各層的厚度不宜相同,或採用不同剛度,或
加阻尼。
三、雙層間的連線,應避免出現
聲橋。雙層結構的層與層之間、雙層結構與基礎之間,
宜彼此完全脫開。
四、雙層結構間宜填充多孔吸聲材料。此時的平均隔聲量可按增加5dB進行估算。
第4.3.3條 設計與選用
隔聲門窗,必須防止縫隙漏聲,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
門扇和窗扇的隔聲性能應與縫隙處理的嚴密性相適應。
7
分層,不宜過多。門扇不宜過重,
面密度宜控制在60kg/m2 以內。
三、門縫宜採用斜
企口密封;使用壓緊
密封條時,密封條必須柔軟而富於彈性。企口道
數不應超過兩道,並應有壓緊裝置。
四、
隔聲窗的層數,可根據需要的
隔聲量確定。通常可選用單層或雙層。需要隔聲量超
過25dB而又沒有開啟要求時,可採用雙層固定密封窗,並在兩層間的框線上敷設吸聲材
料。特殊情況下(如需要隔聲量超過40dB時),可採用三層。
五、需要較高隔聲性能的
隔聲門設計,可採用設定有兩道門的
聲閘。聲閘的內壁面,應
具有較高的吸聲性能。兩道門宜錯開布置。
第4.3.4條 隔聲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大量自動化與各種測量儀表的中心控制室,或高噪聲設備試車車間的試驗控制室,
宜採用以磚、混凝土等建築材料為主的高性能隔聲室。必要時,牆體與
屋蓋可採用雙層結構,
門窗等隔聲構件宜採用帶雙道隔聲門的門斗與多層隔聲窗。
圍護結構的內表面應有良好的吸
聲設計。
τ
R = 10lg 1 (4.3.4-1)
= Σ Σ i i i τ S τ / S (4.3..4-2)
式中: R ----- 隔聲室的組合隔聲量(dB);
τ ---- 隔聲室的平均透射係數。
三、為高噪聲車間工人設定臨時休息用的活動
隔聲間,體積不宜超過14m3 ,以便必
要時移動。其
圍護結構宜採用金屬或非金屬薄板的雙層輕結構。通風設備可採用帶簡易消聲
一、隔聲罩宜採用帶有阻尼的、厚度為0.5~2mm的鋼板或
鋁板製作;阻尼層厚度
不得小於金屬板厚的1~3倍。
二、隔聲罩內壁面與機械設備間應留有較大的空間,通常應留設備所占空間的1/3以
上。各內壁面與設備的空間距離,不得小於100mm。
三、罩的內側面,必須敷設吸聲層,吸聲材料應有較好的護面層。
四、罩內所有焊接縫與拼縫,應避免漏聲;罩與地面的接觸部分,應注意密封和固體聲
的隔離。
五、設備的控制與計量開關,宜引到罩外進行操作,並設監視設備運行的觀察窗。所有
8
第4.3.6條
隔聲屏障的設定,應靠近聲源或接收者。室內設定
隔聲屏時,應在接
第五章
消聲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消聲設計適用於降低空氣動力機械(通風機、鼓風機、壓縮機、燃氣
空氣動力機械的噪聲控制設計,除採用
消聲器降低空氣動力性噪聲外,尚應根據設計要求,
配合相應的隔聲、隔振、阻尼等綜合措施來降低機械機體輻射的噪聲。
第5.1.2條 空氣動力機械進、排氣口均敞開時(如通風空調用通風機、礦井通風
機等),應在進、出風管適當位置裝設消聲器。進(排)氣口敞開的設備,應裝設進(出)
口
消聲器。進、排氣口均不敞開,但管道隔聲差,且管道經過的空間對噪聲環境要求高時,
亦可裝設消聲器。
第5.1.3條 消聲器的消聲量,應根據消聲要求確定。通常設計消聲量,不宜超過
50dB。
第5.1.4條 設計消聲器,必須考慮消聲器的空氣動力性能,計算相應的壓力損失,
把消聲器的壓力損失控制在機組正常運行許可的範圍內。
第5.1.5條 設計消聲器,應估算氣流通過消聲器產生的氣流
再生噪聲,氣流再生
第5.1.6條
消聲器和管道中氣流速度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於空調系統,從主管道到使用房間的氣流速度應逐步降低。主管道內氣流速度不應超過1
0m/s,消聲器內氣流速度應低於10m/s。 鼓風機、
壓縮機、
燃氣輪機的進、排氣消
聲器中,氣流速度不宜超過30m/s。 內燃機進、
排氣消聲器中的氣流速度;不宜超過5
0m/s。對於周圍無工作人員的高壓大流量排氣
放空消聲器,氣流速度不宜超過60m/
s。
第5.1.7條 消聲器的設計,應保證其堅固耐用,並應使其體積大小與空氣動力機
械設備相適應。 對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空氣動力設備(或系統),消聲器還應滿足相應的防
潮、防火、耐高溫、耐油污、防腐蝕等要求。
第二節 消聲設計程式和方法
第5.2.1條 消聲設計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三、確定允許噪聲級和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計算所需消聲量;
9
四、確定消聲器的類型;
五、選用或設計適用的消聲器。
第5.2.2條 需要消聲的空氣動力機械(或系統)的噪聲級,以及63~8000
Hz八個倍頻帶的聲壓級,可由測量、估算或查找資料的方法確定。
第5.2.3條 消聲器的裝設位置,應根據輻射噪聲的部位和傳播噪聲的途徑,按本
規範第5.2.2條的規定選定。
第5.2.4條 允許噪聲級和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應根據本規範第二章規定的噪
聲限制值,由附表2.1確定。所需消聲量,應將按第5.2.2條規定求出的噪聲級與頻
帶聲壓級,減去允許的噪聲級與頻帶聲壓級計算得出。
第5.2.5條
消聲器的類型,應根據所需消聲量空氣動力性能要求以及空氣動力設
備管道中的防潮、耐高溫等特殊使用要求確定。
第5.2.6條 消聲器的型號選擇,應根據現有定型系列化消聲器的性能參數確定。
有條件時,也可自行設計符合要求的消聲器。
第5.2.7條 工業企業中的通風空調消聲設計,除考慮聲源噪聲以及消聲器和各部
件的消聲量外,還應計算管道系統各部件產生的氣流
再生噪聲。當氣流再生噪聲對環境的影
響超過噪聲限制值時,應降低氣流速度或簡化
消聲器結構。
第三節 消聲器的選擇與設計
第5.3.1條 當噪聲呈中高頻寬頻特性時,消聲器的類型,可採用阻性形式。阻性
消聲器的靜態消聲量,可按下式計算:公式
S
a Pl
D ( ) 0 ϕ
= (5.3.1)
式中: D-------- 消聲器內無氣流情況(即靜態)下的消聲量(dB);
( ) 0 ϕ a ---- 消聲係數,由
駐波管法吸聲係數0 a 決定,可由表5.3.1 查得;
P --------
消聲器通道內吸聲材料的飾面周長(M);
l -------- 消聲器的有效長度(M)
S -------- 消聲器通道截面積(m2 )
第六章
吸聲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6.1.1條 吸聲設計適用於原有吸聲較少、
混響聲較強的各類車間廠房的降噪處
第6.1.2條 吸聲處理的
A聲級降噪量,可按表6.1.2預估。
10
車間廠房
類型
一般車間
廠房
混響很嚴重
的車間廠房
極嚴重的車間廠房
降噪聲範圍(dB) 3-5 6-10 11-12
第6.1.3條 吸聲降噪效果並不隨
吸聲處理面積成正比增加;進行吸聲設計,必須
合理地確定吸聲處理面積。
第6.1.4條 進行吸聲設計,必須滿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塵等工藝與安全衛生
要求;同時,還應兼顧通風、採光、照明及裝修要求,注意埋件設定,做到施工方便,堅固
耐用。
第二節 吸聲設計程式和方法
第6.2.1條 吸聲設計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確定吸聲處理前室內的
噪聲級和各倍頻帶的聲壓級;
二、確定降噪地點的允許噪聲級和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計算所需
吸聲降噪量;
四、確定吸聲材料(或結構)的類型、數量與安裝方式。
第6.2.2條 車間廠房吸聲處理前的室內噪聲級,以及125~4000Hz六個
倍頻帶的聲壓級,可實測得出,也可按公式4.2.2計算或由圖6.2.1查得。 用公
式4.2.2計算室內
聲壓級時,室內吸聲處理前的平均吸聲係數(或總
吸聲量A1)可由
計算求得,也可通過測量房間
混響時間求得。 圖6.2.1室內相對聲壓級查算曲線
圖6.2.1 室內相對聲壓級查算曲線
圖註:圖中虛線所示的查例為:當
Q 4, r 3m, R 100m2 r = = = 時,相對聲壓級約為11dB.
第6.2.3條 降噪地點的允許噪聲級和125~4000Hz六個倍頻帶的允許聲
壓級,應根據本規範第二章的規定,由附表2.1確定。所需
吸聲降噪量可將室內
吸聲處理前的聲壓級減去允許聲壓級得出。
11
第6.2.4條 吸聲處理後的室內
平均吸聲係數,應根據所需吸聲降噪量以及吸聲處
理前室內平均吸聲係數,按下列公式計算(或由附表2.2查得):
10lg( )
1
2
a
L a P Δ = (6.2.4-1)
10lg( )
1
2
A
L A P Δ = (6.2.4-2)
10lg( )
2
1
T
L T P Δ = (6.2.4-2)
1 2 A , A ——吸聲處理前、後的室內總
吸聲量(m2 );
1 2 T ,T ——吸聲處理前、後的室內混響時間(S)。
註:公式6.2.4可適用於≤0.5的場合。
第6.2.5條 吸聲材料(或吸聲結構)的種類、數量與安裝方式,應根據吸聲處理
後所需的室內平均吸聲係數(或總吸聲量、
混響時間)的要求,按本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確
定。
第6.2.6條 吸聲設計的效果,可採用
吸聲降噪量及室內工作人員的主觀感覺效果
來評價。通常,吸聲降噪量應通過實測或計算
吸聲處理前後室內相應位置的噪聲水平(A、
C聲級及125~4000Hz六個
倍頻帶聲壓級)來求得,也可通過測量混響時間、聲級
衰減等方法求得吸聲降噪量。
第三節 吸聲構件的選擇與設計
第6.3.1條 吸聲構件的設計與選擇,應符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並應遵
守下列規定:
一、中高頻噪聲的吸聲降噪設計,一般可採用20~50mm厚的常規成型
吸聲板;
當吸聲要求較高時,可採用50~80mm厚的
超細玻璃棉等多孔吸聲材料,並加適當的護
面層。
採用80~150mm厚吸聲層。
三、低頻噪聲的吸聲降噪設計,可採用穿孔板共振吸聲結構,其板厚通常可取為2~
5mm,孔徑可取為3~6mm,穿孔率宜小於5 。
12
四、室內濕度較高,或有清潔要求的吸聲降噪設計,可採用薄膜復面的多孔材料或單、
雙層微
穿孔板吸聲結構,微穿孔板的板厚及孔徑均應不大於1mm,穿孔率可取0.5~3,
總腔深可取50~200mm。
第6.3.2條
吸聲處理方式的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需
吸聲降噪量較高、房間面積較小的吸聲設計,宜對天花板、牆面同時作吸聲
處理(如單獨的風機房,隔聲控制室等)。
二、所需吸聲降噪量較高,車間面積較大時,尤其是扁平狀大面積車間的吸聲設計,
一般可只作平頂吸聲處理。
三、聲源集中在車間局部區域而噪聲影響整個車間時的吸聲設計,應在聲源所在區域
的天花板及牆面作局部吸聲處理,且宜同時設定
隔聲屏障。
40% 左右,或室內總表面積的15 %左右。空間吸聲體的懸掛高度宜低些,離聲源宜近
些。
第七章
隔振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7.1.1條
隔振降噪設計適用於產生較強振動或衝擊,從而引起
固體聲傳播及振
動輻射噪聲的機器設備的噪聲控制。當振動對操作者、機器設備運行或周圍環境產生影響與
干擾時,也應進行隔振設計。
第7.1.2條 對隔振要求較高的車間或設備,應遠離振動較強的機器設備或其他振
動源(如鐵路、公路幹線)。
第7.1.3條 隔振裝置及支承結構型式,應根據機器設備的類型、振動強弱、擾動
頻率等特點以及建築、環境和操作者對噪聲振動的要求等因素確定。
第7.1.4條 各類場所的隔振設計目標值,應根據本規範第二章規定的噪聲限制值
的要求確定;其振動值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振動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 隔振設計程式和方法
第7.2.1條 隔振降噪設計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確定所需的振動傳遞比(或隔振效率);
三、確定隔振系統的靜態壓縮量、頻率比以及
固有頻率;
四、驗算隔振參量,估計隔振設計的降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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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條 隔振設計所需的振動傳遞比(或隔振效率),應根據實測或估算得到
的需隔振設備或地點的振動水平及機器設備的擾動頻率,設備型號規格、使用工況以及環境
要求等因素確定。簡單隔振系統(質量彈簧系統)的振動傳遞比,可按下式計算:
2
1
1
−
=
n
r
f
f
T (7.2.2)
式中: r T ---- 隔振系統的振動傳遞比;
f ---- 機器設備的擾動頻率(Hz)
n f ------ 隔振系統的的固有頻率(Hz)
第7.2.3條 隔振元件的荷載、型號大小和數量的確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隔振元件承受的荷載,應根據設備(包括機組和機座)的重量、動態力的影響以
及安裝時的過載等情況確定;
二、設備重量均勻分布時,每個隔振元件的荷載可將設備重量除以隔振元件數目得出。
隔振元件的型號和大小可據此確定;
三、設備重量不均勻分布時,各個隔振元件的選擇,也可採用機座(混凝土塊或支架),
並根據重心位置來調整支承點;
四、隔振元件的數量,一般宜取4~6個。
第7.2.4條 隔振系統靜態壓縮量、頻率比以及固有頻率的確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靜態壓縮量應根據振動傳遞比(或隔振效率)、設備穩定性及操作方便等要求確
定;
二、頻率比中的擾動頻率,通常可取為設備最低擾動頻率。頻率比應大於1.41,
通常宜取2.5~4;嚴禁採用接近於1的頻率比;
三、隔振系統的固有頻率可根據擾動頻率及頻率比確定,並可按下式估算:
δ
d
W
f KD
n = 4.98 ≈ 5 (7.2.4)
式中: D K ----- 隔振元件
動剛度(kg/cm)
W ----- 隔振系統重量(kg)
d ----- 動態系統(隔振元件的動、
靜剛度比。鋼彈簧可取1.0;橡膠可取
1.5-2.3);
δ ----- 隔振元件在設備總重量下的靜態壓縮量(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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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條 隔振參量的驗算在隔振系統確定之後進行,通常應包括振動傳遞比或
隔振效率、靜態壓縮量、動態係數等參數的驗算;同時尚應包括對隔振的降噪效果作出的估
計。 對於樓板上的隔振系統,其樓下房間內的降噪量可用下式估算:
20lg( 1 )
r
P V T
ΔL ≈ ΔL ≈ (7.2.5)
式中: P ΔL ——隔振前、後樓下房間內聲壓級的改變數(dB);
V ΔL ——隔振前、後樓板振動速度級的改變數(dB)。
第7.2.6條 下列情況的隔振設計,應進行更為詳細周密的計算與選擇:
一、隔振效率需要非常高(如η>97);
二、衝擊和周期性振動聯合產生強迫運動;
三、多向隔振。
第7.3.1條 隔振元件(包括隔振墊層和
隔振器)的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三、固有頻率為10~20Hz的振動隔絕,可選用橡膠隔振墊(1層)、
金屬橡膠隔
振器或金屬絲棉隔振器;
五、
隔振元件的品種規格,可根據有關產品的技術性能參數選擇確定。
第7.3.2條 隔振系統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振系統的布置,宜採用對稱方式,各支點承受的荷載應相等;
二、對於機組(如風機、泵、
柴油發電機等)不組成整體的情況,隔振元件對機組的支
承必須通過公共機座實現。機組的公共機座應具有足夠的剛度;
三、對於需要降低固有頻率,提高隔振效率的情況,隔振元件可串聯使用;
四、小型(或輕型)機器設備的隔振元件,可直接設定在地坪或樓板上,通常不必另做
設備基礎和地腳螺栓;
五、重心高的機器,或承受偶然碰撞的機器,可採用橫向穩定裝置,但不得造成振動短
路。
第7.3.3條 採用彈性連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下列管道系統的振動隔絕,應採用彈性連線:
1.風機送迴風管的
隔振,可採用帆布接頭,橡膠軟管以及隔振
吊鉤(或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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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過高或者化學活性大的管道系統,則應採用金屬軟管;
3.電機等設備的電氣管線,應採用軟管線;
4.穿越樓板或牆的管道,應採用彈性材料隔開。
二、軟管的位置,應設定在振源附近和振動運動較小之處;
三、穿過隔振元件的螺栓,必須採用軟墊圈和軟套管與隔振元件相連結。
第7.3.4條 隔振機座應設定在機器設備與隔振元件之間,通常宜由型鋼或混凝土
塊構成。需要製作安裝方便且自重較輕的隔振機座應採用鋼機架。需要剛性好、隔振系統重
心低、系統的固有頻率低且隔振量大的機座,宜採用混凝土製作。混凝土機座重量不得小於
機器重量,通常應有機器重量的2倍;對往覆式機器等,則宜取機器重量的3~5倍。鍛床、
沖床等衝擊機器的隔振機座重量,應由傳至機座的動力和機器的容許運動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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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本規範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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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倍頻帶允許聲壓級查算表
根據本規範第二章所列噪聲
A聲級限制值,可由附表2.1查得八個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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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內吸聲降噪量估算表
附錄三 本規範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對於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
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
“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和規範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
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範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