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是為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就對各級工會執行新制度有關銜接問題做出的規定。由財政部於2021年6月30日印發,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印發日期:2021年6月30日
  • 發文字號:財會〔2021〕16號
  • 實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印發信息,規定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21〕16號
中華全國總工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了適應工會組織財務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範工會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部修訂印發了《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21〕7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政部
2021年6月30日

規定全文

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對《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09〕7 號)(以下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於 2021年4月14日印發了新《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21〕7 號)(以下稱新制度),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各級工會執行新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 2022 年1月1日起,工會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報表。
(二)工會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會計制度銜接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餘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 2022 年 1 月 1 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科目餘額,包括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會計科目(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見附表)、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對相關新賬科目餘額進行調整、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併入新賬等。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定的會計科目。4.按照登記及調整後新賬的各會計科目餘額,編制 2022年1月1日的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2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工會應當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進一步清理核實和歸類統計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庫存物品等資產數據。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確認為國有資產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國有資產對應的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相關資產科目的“國有資產”明細科目;依法確認為工會資產的,將原賬工會資產對應的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相關資產科目的“工會資產”明細科目。
(四)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工會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準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設定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其中,存在代管經費的,還應當將原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代管經費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的“代管經費”明細科目。
2.“財政應返還額度”、“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財政應返還額度”、“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3.“庫存物品”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庫存物品”科目,並規定庫存物品取得時應當同時確認資產基金。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物品”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同時,按照原賬“庫存物品”科目餘額,將“結餘”科目對應餘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
4.“應收上級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收上級經費”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工會應收未收的上級工會撥付或轉撥的工會經費和專項補助。轉賬時,工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原賬的“應收上級經費”科目餘額中的工會建會籌備金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將原賬的“應收上級經費”科目餘額減去建會籌備金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收上級經費”科目。
5.“應收下級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收下級經費”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工會應收未收的下級工會上繳的工會經費。轉賬時,工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原賬的“應收下級經費”科目餘額中的工會建會籌備金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將原賬的“應收下級經費”科目餘額減去建會籌備金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收下級經費”科目。
6.“借出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借出款”科目,但設定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借出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7.“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對於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設項目,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各明細科目。對於未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設項目,按照新制度規定,不再通過基建賬單獨核算,工會應當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併入新賬,具體處理參見本規定第五部分。
9.“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固定資產”科目。由於新制度中固定資產價值標準與原制度相比有所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庫存物品。同時,新制度設定了“無形資產”科目,原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無形資產,需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
(1)對於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實物資產,應當將相應餘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
(2)對於原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無形資產,應當將相應餘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3)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餘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10.“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由於原賬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餘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二)負債類。
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新制度設定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應付上級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付上級經費”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工會應上繳上級工會的工會撥繳經費。轉賬時,工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原賬的“應付上級經費”科目餘額中的工會建會籌備金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上級經費”科目餘額減去建會籌備金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上級經費”科目。
3.“應付下級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付下級經費”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工會應付下級工會的各項補助及應轉撥下級工會的工會撥繳經費。轉賬時,工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原賬的“應付下級經費”科目餘額中的工會建會籌備金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下級經費”科目餘額減去建會籌備金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下級經費”科目。
4.“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借入款”科目,但設定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借入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5.“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6.“代管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代管經費”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代管經費”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代管經費”科目。
(三)淨資產類。
1.“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資金”、“投資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資產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資金”、“投資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資金”、“投資基金”科目餘額對應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相關明細科目:
(1)工會應當對原賬“固定基金”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將原賬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不再符合新制度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庫存物品對應餘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將原賬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無形資產對應餘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將原賬“固定基金”科目餘額減去轉入新賬“資產基金——庫存物品”和“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金額後的餘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2)工會應當將原賬的“投資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投資”科目。
(3)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占用資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不再包括增收留成基金和財務專用基金,新制度下不再設定“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明細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權益保障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將原賬的“專用基金——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工會資金結餘”科目。
3.“後備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後備金”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後備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工會資金結餘”科目。
4.“結餘”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結餘”科目,但設定了“工會資金結轉”、“工會資金結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結合預算編制與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將原賬的“結餘”科目餘額(扣除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金額)轉入新賬相關會計科目:
(1)基層工會應當根據分析結果,將符合結轉性質的資金餘額轉入新賬的“工會資金結轉”科目;將剩餘的資金餘額轉入“工會資金結餘”科目。
(2)縣級以上工會應當根據分析結果,將符合財政撥款結轉性質的資金餘額轉入“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將符合財政撥款結餘性質的資金餘額轉入“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將符合工會資金結轉性質的資金餘額轉入“工會資金結轉”科目;將剩餘的資金餘額轉入“工會資金結餘”科目。
(四)收入類、支出類。
由於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餘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 2022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定收入類、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五)其他要求。
工會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餘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餘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工會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工作底稿,並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餘額及分拆原科目餘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一)資產類。
1.無形資產。
工會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無形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2.其他資產。
工會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其他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相關淨資產科目。
(二)負債類。
工會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負債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負債金額,借記“工會資金結餘”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三)其他事項。
工會存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工會對新賬的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對新賬的相關會計科目餘額進行調整
(一)轉銷已領用出庫的庫存物品對應餘額。工會應當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不符合新制度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庫存物品進行分析,對於已領用出庫的庫存物品,應當將其成本一次性轉銷,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貸記“庫存物品”科目,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
(二)補提折舊。
新制度設定了“累計折舊”科目,核算工會對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工會應當全面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符合新制度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於 2022 年 1 月 1 日對前期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補提攤銷。
新制度設定了“累計攤銷”科目,核算工會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工會應當全面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於 2022 年 1 月 1 日對前期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四)轉銷不符合新制度規定的代管經費對應餘額。
新制度“代管經費”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調整,對於不符合新制度規定的代管經費,工會應當對相應餘額予以轉銷,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代管經費”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工會對新賬的期初餘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五、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併入新賬
新制度執行後,工會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均通過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再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 號)。新舊制度轉換時,工會應當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併入新賬。工會將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餘額併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餘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餘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其他應收款”等科目餘額,分別借記新賬中“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應付工程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餘額,貸記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對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按照歸屬於財政撥款結轉結餘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按照歸屬於工會資金結轉的部分,貸記新賬中“工會資金結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餘額,貸記新賬中“資產基金”科目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餘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工會資金結餘”科目。基建並賬後,工會可以通過在新賬有關會計科目下設定與基本建設項目相關的明細科目或增加標記,或設定基建項目輔助賬等方式,滿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編制的需要。工會將基建賬併入新賬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將基建賬各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相關科目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六、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 2022 年 1 月 1 日資產負債表和國有資產情況表。
工會應當根據 2022 年 1 月 1 日新賬的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2 年 1 月 1 日資產負債表和國有資產情況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餘額”)。
(二)2022 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工會應當按照新制度編制2022年財務報表。在編制2022年度收入支出表、成本費用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工會應當根據 2022 年 1 月 1 日新賬會計科目餘額,填列 2022 年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資金結轉結餘”項目和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項目。
附表: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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