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評標結果公示與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 從事:評標結果公示與質疑、投訴處理
- 時間:二○○三年
- 屬性: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告二○○三年第1號
公布《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評標結果公示與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9號)有關規定,為加強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在招投標質疑、投訴的處理工作中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提高工作效率,現將《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評標結果公示與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評標結果公示與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二OO三年一月七日
第一條 為規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均實行中標結果公示制度。 第三條 招標項目評標工作結束20天內,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以下簡稱招標人)應在完成評標報告並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的同時,將中標結果在發布招標公告的相應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四條 公示的內容包括:中標單位名稱、中標貨物名稱、數量、規格, 中標貨物製造廠商、預計契約價格。公示內容在公示期間如無質疑或投訴的,評標報告正式生效。 第五條 在公示期內,投標人有權向招標人就落標原因和公示結果進行2次質疑,招標人應給予書面答覆,答覆時不得透露評標委員會的有關評論情況。對招標人答覆不滿意的,提出質疑的投標人一方應向招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投訴。 第六條 公示期內,投標人或利害關係人可直接就投標、評標活動的合法性和違法違規問題向招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投訴,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證明檔案。所有投訴檔案必須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 第七條 招標管理部門接到投訴人書面投訴之後,應於2天內通知招標人並立即開展調查。在上述投訴未處理完畢之前,中標結果不能生效,招標人不得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八條 招標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權威中介機構對投標人或利害人的投訴進行核實與調查。 第九條 招標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專家或中介機構提出的核實調查結論,對投訴作出處理結論。並在3天內將處理結論通知投訴人。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