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號發布 根據1998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契約示範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許可權的內容》進行修改 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0號將本文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案件審批規定
-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發布文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號
- 發布日期:1995-11-23
- 執行日期:1995-11-23
- 生效日期:1998-12-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一)個案處罰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跨省區重大複雜的;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需要審批的。
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案件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規定。
為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案件審批規定》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許可權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第一條改為“為了加強辦案工作,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制定本規定。”
第十五條改為“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