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得稅

工商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從事工商營利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經營利潤所得等徵收的一種稅。建國初期,工商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原為工商業稅的一部分。1958年將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和臨時商業稅併入工商統一稅後,其中有關所得稅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並獨立成為一個單獨稅種,即工商所得稅。根據國家政治經濟發展需要,它的徵稅辦法曾經歷了幾次大的調整。

社會主義改造以前,工商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為私營工商企業,其次為集體企業和個體經濟。對私改造完成後,公私合營企業將繳納所得稅改為上交利潤,這樣,它的納稅人主要就為集體企業和少量個體工商業戶,其徵稅辦法主要是維持原21級全額累進稅率,在此基礎上,對稅收負擔作某些較大調整。1963年4月,國家為了進一步貫徹合理負擔政策,頒發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徵稅辦法的試行規定》,主要內容有: 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實行8級超額累進稅率;合作商店實行9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經濟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稅率;供銷合作社仍實行39%的比例稅率。另外,對部分收入較高的個體經營者和合作商店,還規定有加成徵收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