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認定辦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與實例

工傷保險條例、認定辦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與實例

《工傷保險條例、認定辦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與實例》是2016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適用與實例”叢書編寫組。

基本介紹

  • 書名:工傷保險條例、認定辦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與實例
  • 作者:“適用與實例”叢書編寫組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5月
  • 頁數:215 頁
  • 定價:37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89096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為幫助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學習、了解工傷相關法律知識,利用工傷保險制度規避單位用工風險,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編輯出版本書。本書以《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高院關於工傷保險的司法解釋的條文為主線,結合相關配套規章,對條文應如何適用做了詳細而有深度的釋解,並結合社會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介紹了法條適用中的常見情形。通過閱讀本書,讀者可以了解我國工傷保險和認定製度的主要規定和注意事項,按照法律的規定做好工傷保險、認定、賠償相關工作,很大程度地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

圖書目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四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五條【管理機關和經辦機構】
第六條【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徵求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
第九條【行業差別費率和檔次的調整】
第十條【工傷保險費的繳納】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的儲備金】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及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不屬於工傷的情形】
第十七條【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工傷事故調查與舉證】
第二十條【工傷認定的時限與迴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與專家庫】
第二十五條【勞動能力鑑定的步驟和時限】
第二十六條【再次鑑定】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時限】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的治療】
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輔助器具的配置】
第三十三條【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三十四條【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五條【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六條【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工亡待遇】
第四十條【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職工在搶險救災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間下落不明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的工傷保險關係】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工傷保險工作職責範圍】
第四十七條【服務協定】
第四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和結算】
第四十九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費率調整建議】
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聽取意見】
第五十一條【社會保險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民眾監督】
第五十三條【工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待遇爭議】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個人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工傷保險爭議】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挪用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與經辦機構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六十條【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勞動能力鑑定組織或者個人的違法責任】
第六十二條【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拒不協助調查核實事故的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相關名詞解釋】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的工傷保險辦法】
第六十六條【工傷一次性賠償及相關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施行日期】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工傷認定機構】
第三條【工傷認定原則】
第四條【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和受理部門】
第五條【工傷職工一方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和時限】
第六條【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
第七條【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條件】
第八條【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程式】
第九條【對證據調查核實】
第十條【調查核實的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調查核實的職權】
第十二條【調查核實中的義務(一)】
第十三條【確診的職業病不再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委託調查】
第十五條【調查核實中的義務(二)】
第十六條【迴避】
第十七條【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的時限和出具決定書】
第十九條【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工傷認定時限的中止】
第二十一條【工傷認定簡易程式】
第二十二條【工傷認定決定的送達】
第二十三條【工傷認定行政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工傷認定資料保存期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協助調查核實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工傷認定文書樣式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特定情況下的工傷認定】
第二條【中止審理】
第三條【特定情況下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第四條【“工作時間、場所、原因”的理解】
第五條【“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
第六條【“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第七條【申請期限耽誤】
第八條【第三人侵權的處理】
第九條【認定錯誤的更正】
第十條【以本規定為準】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節錄)(20101028)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節錄)(2011629)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42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6328)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20101231)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2003923)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101231)
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表(GB/T 16180—2014之附錄C)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