嶗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嶗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嶗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2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嶗山省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是指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為暖溫帶森林植被和花崗岩峰叢地貌,具體保護區界以批准公布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嚴格保護、依法管理和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妥善處理與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自然保護區工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自然保護區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第五條 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是自然保護區的主管部門,承擔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工作。
嶗山區、城陽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七條 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的界標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設立,並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毀壞、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圍海(河、湖)造田、築墳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核心區,禁止在緩衝區內從事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禁止在核心區和緩衝區內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核心區內遷出原有居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條 實驗區所在地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自然保護區保護要求,確定參觀、旅遊活動的種類、項目、路線、區域和管理制度。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要求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在實驗區內開展或者組織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確定的種類、項目、路線、區域和管理制度進行。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實驗區所在地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在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法定污染物排放標準。實驗區內已建成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法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 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自然保護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在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備案。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區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毀壞、侵占、移動自然保護區界標的,由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或者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圍海(河、湖)造田、築墳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或者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確定的參觀、旅遊活動種類、項目、路線、區域和管理制度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要求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要求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的;
(三)超出確定的種類、項目、路線、區域或者違反管理制度,開展或者組織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四)違法批准人員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害的,由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責令予以賠償;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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