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僑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僑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僑務工作的政策建議。對民族宗教僑務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僑務理論、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民族宗教涉僑事務工作,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幹部。
(二)負責協調推動市民族工作委員會委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部門開展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起草有關民族宗教涉僑事務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公民的
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負責全市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參與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區社會穩定工作,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協助市人民政府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宗教僑界方面的群體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問題。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僑務工作等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區及華僑農林場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少數民族聚居區和華僑農林場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配合做好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扶貧事宜。協調、指導少數民族聚居區和華僑農林場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政策的落實。
(七)會同財政部門監管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寺觀教堂維修專項經費和華僑事業費,參與其他有關少數民族聚居區等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監督。負責國內外涉僑援助項目爭取、組織實施及督促檢查等工作。
(八)研究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會同文化和旅遊、體育部門承辦全市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和全市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相關事宜,組織參加全區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和全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協助做好“壯族三月三”活動整體策劃和頂層設計等相關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教育援助、民族教育扶持和民漢雙語教育的有關事宜。指導民族圖書、報刊、廣播影視的出版發行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規劃、出版工作。
(九)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翻譯、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組織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配合自治區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考試測試工作。負責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翻譯工作。
(十)負責對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守法、擁護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教育。做好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人士的
愛國統一戰線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自身特點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幫助做好宗教教職人員的選拔、培養工作。
(十一)負責宗教行政審批工作,重點管理好市級宗教團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涉及宗教內容的宣傳品的審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做好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辦理有關少數民族、宗教界涉外事宜。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按照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和外事紀律開展對外交往,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活動。協同有關方面處理宗教涉外事宜。
(十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宗教界代表人士和歸僑僑眷代表人士的培訓、培養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研究解決華僑歸僑僑眷出入境的有關問題。負責審批華僑回國定居辦理。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文電、應急、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府採購等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民族、宗教工作(業務)經費。協調市民族工作委員會委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負責有關民族宗教事務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新聞發布會。負責維護機關信息網路安全。推進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擔涉及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區發展穩定方面輿情的收集、監測、分析和研判工作以及宗教事務方面輿情的收集、監測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相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培養、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監督檢查科。負責起草民族地方規範性檔案。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民族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保障散居雜居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城市民族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工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健全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處理機制,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決策機制、專家諮詢制度和研究成果轉化機制。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有關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少數民族知名人士考察調研有關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三)經濟發展科。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區經濟發展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參與民族經濟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區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民族工作經費、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分配、管理、監督工作,配合扶貧工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聚居區扶貧有關事宜。
(四)社會發展科。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區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指導民族圖書、報刊、廣播影視的出版發行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規劃、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會同相關部門承辦全市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和全市
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的具體事務。協助做好“壯族三月三”活動相關工作。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項。參與協調民漢雙語教育。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擬定和實施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指導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發展、翻譯和搶救保護工作,承擔國家批准的壯文等少數民族文字學習、使用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套用。配合自治區做好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字測試工作。參與協助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表彰褒揚活動和民族語廣播影視譯播工作。
(五)宗教科。組織開展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宗教地方規範性檔案。承擔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研究宗教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擬訂宗教工作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對宗教及民間信仰等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聯繫管理愛國宗教團體,協助宗教團體管理、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外事和法制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六)僑務科。負責協助國家和自治區對華僑回國安置有關政策、事務的落實和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僑務政策。負責國內外僑情調查,督促檢查僑務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調查研究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人才情況,促進引進工作和扶貧濟困、興醫辦學工作的開展。協調、指導華僑農林場改革與發展工作。研究推動涉僑經濟科技、文化、宣傳工作,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僑務引資引智工作的開展。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僑突發事件。研究解決華僑歸僑僑眷出入境的有關問題。負責審批華僑回國定居辦理。檢查督促各縣(市、區)的歸僑僑眷扶貧及生產生活救濟工作。負責華僑華人捐贈工作。負責歸僑僑眷及僑務幹部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
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