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現役軍人辦理結婚證的需要軍官證、士兵證或軍人身份證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三張兩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基本介紹
- 辦理單位:崇州市民政局
- 承諾時限:即時辦理
- 投訴電話:(028)82278792
- 辦理視窗:婚姻登記中心
- 視窗電話:(028)62182006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辦理程式,申請材料,前置條件,法定依據,
辦理程式
第一步: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員初審通過,發給申請人聲明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齊材料後即時受理。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辦證手續。
第三步:在承諾期限日,申請人可以領取到結婚證。
申請材料
1、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現役軍人辦理結婚證的需要軍官證、士兵證或軍人身份證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三張兩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補領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情況、雙方結婚證原件;如原始婚姻檔案遺失,由當事人所在村(社區)居委會和鄉(鎮)政府出具遺失證明。現役軍人補辦結婚證的需要軍官證、士兵證或軍人身份證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三張兩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離異帶離婚證,喪偶戶口簿婚姻狀況需註明喪偶;一張一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前置條件
1、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男方年齡需達到22周歲,女方年齡需達到20周歲,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期間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2、補辦婚姻登記的男女,需當事人親自到場。
3、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的男女,需當事人親自到場,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和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