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邊彝族自治縣黑竹溝風景區保護條例

2002年1月16日峨邊彝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峨邊彝族自治縣黑竹溝風景區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峨邊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11.30
  • 實施時間:2003.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委員會及其職責,第三章 保護、開發、建設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黑竹溝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其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四川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風景區範圍:北含挖支惹、老鷹咀,西至縣界,南抵勒烏,東以羅豁舒莫、分水嶺為界。地理位置:東經102°541′-103°10′,北緯28°51′-29°05′,面積575平方公里,外圍保護地263平方公里。
第三條 設立峨邊彝族自治縣黑竹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對風景區統一行使管理權。
風景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配合管理委員會共同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風景區應堅持統一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統一。
第五條 在風景區範圍內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六條 在風景區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接受縣以上有關部門的指導。
管理委員會下設機構和人員由管理委員會根據承擔任務的需要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風景名勝、林業、土地、環境、礦產、水資源、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協助有關部門,完成風景區資源的調查評價報告,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總體規劃對風景區內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進行審核,對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三)依法制訂風景區內的各項管理辦法和制度,負責遊人安全、環境衛生、治安、商業和服務業等管理;
(四)做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等工作,切實保護好風景區林木植被;
(五)依法查處破壞生態資源、自然資源和風景名勝資源及設施違法行為;
(六)自治縣人民政府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九條 風景區的工作人員應當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三章 保護、開發、建設管理

第十條 風景區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編制規劃應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人民民眾的意見。總體規劃應經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按法律規定程式批准。
第十一條 風景區範圍的界線和面積未經規定程式批准不得改變,不得移動、毀壞界樁和各種標記。
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需要進行重大調整或修改的,應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據總體規劃合理解決好原已定居在風景區內村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對風景區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作出了貢獻的,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禁止移民到風景區內定居。
第十三條 風景區內屬國家、省重點保護的珍稀野生動物、植物、自然景觀和風景名勝,都必須依法保護。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管理委員會做好風景區周邊及其林木、水、礦產資源以及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在風景區內建設公共服務及其他設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嚴禁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經營性採伐林木、開採礦石、毀林開荒、建造工廠、改變地貌、破壞生態景觀、污染環境的活動。不得在風景區內非法收購野生動物、藥材、花卉、竹木及其它林產品。因科研、教學和展覽等特殊需要捕捉採集野生動植物的,需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和範圍內按品種限量捕捉和採集,並按規定繳納資源保護費。
風景區內定居村(居)民必需的生產生活用木材,根據國家下達的採伐限額,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在確定的範圍內採伐。
第十六條 凡在風景區內從事科研、教學、拍攝影視片和登山等活動,須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禁止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和採獵工具等進入風景區。嚴禁在風景區內儲存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任何單位、團體或個人簽署涉及風景區的協定,必須事先徵得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第十九條 風景區內的國有林、集體林、個體林,應納入規劃統一管理,其權屬不變。
第二十條 在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除按隸屬關係,業務上受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領導監督外,必須服從管理委員會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管理委員會批准,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在指定地點亮證經營。
禁止在風景區內擅自設定、張貼廣告、占道或在主要景點擺攤設點。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應建立、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區內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區內的各項公共設施,自覺維護區內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風景區內的有關管理規定。
在風景區內旅遊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在景觀景物及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二)向水域或陸地亂扔廢棄物;
(三)捕捉、傷害各類野生動物;
(四)攀折採擷植物;
(五)在禁火區域內吸菸、生火;
(六)其它損壞風景名勝資源的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管理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伍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罰款。損壞風景名勝資源的應予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捕捉、傷害珍稀野生動物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按照《四川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處罰。有關部門委託管理委員會處罰的,由管理委員會按照受委託許可權處罰。
第二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因管理不善造成資源破壞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管理委員會或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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