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補充規定

1989年2月17日峨邊彝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9年5月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峨邊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5.08
  • 實施時間:1989.05.08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和《峨邊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峨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畫生育受法律保護。
自治縣推行計畫生育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和法律的措施。
第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都要加強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本補充規定的實施。自治縣內各單位,都要實行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司其職,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漢族公民,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男性23周歲、女性21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女性22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
第五條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
生育必須按計畫進行,不得非婚生育。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第一個孩子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三)二等甲級以上殘廢軍人;
(四)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五)幾個親兄弟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六)夫婦雙方均系歸國華僑,在本自治縣定居的;
(七)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夫妻,第一個孩子四周歲以上的;
(八)漢族職工在自治縣彝族聚居區、鄉所屬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工作連續工齡八年以上,第一個孩子四周歲以上的。
第七條 農村村民中的漢族公民,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確有實際困難,第一個孩子四周歲以上的,經過批准,可以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八條 夫妻婚後多年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允許生育一個孩子。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夫妻,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喪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
(二)離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個孩子,另一方無子女的;
(三)少數民族村民中再婚的夫妻,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或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中的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夫妻,第二個孩子四周歲以上的,經過批准,可以照顧生育第三個孩子。
第十一條 依照本補充規定生育的孩子夭亡的,經過批准,可按本補充規定再生育。
第十二條 本補充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生育數內,包括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前的子女。
第十三條 符合本補充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雙方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在自治縣計畫生育委員會下達的年度人口控制計畫內,審查同意後,發給準生證,方可生育。
第十四條 漢族公民與少數民族公民結婚的,可以自願選擇,執行一方的生育規定。
第十五條 節育應採取綜合措施,以避孕為主。
對已生育兩個孩子的漢族育齡夫妻、已生育三個孩子的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育齡夫妻,提倡一方採取絕育措施。
第十六條 夫妻一方為非農村村民,另一方為農村村民的;一方常住戶口在縣內,另一方戶口在縣外的,均按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補充規定實施以前,自治縣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補充規定相牴觸的,一律廢止;已按原有規定處理的問題,一律不再變動。
本補充規定未作補充和變通的條款,均按《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補充規定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補充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縣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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