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1995年3月11日四川省峨邊彝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峨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 頒布單位:峨邊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6.20
  • 實施時間:1995.06.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彝語文在自治縣國家機關執行職務中的使用,第三章 彝語文在社會事業中的使用,第四章 彝語文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彝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促進其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峨邊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中的有關規定,結合峨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彝族語言文字(以下簡稱彝語文)是彝民族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彝族人民的主要交際工具,是自治縣的一種主要語言文字。使用彝語文是自治縣的一項重要的自治權。
第三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堅持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原則,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活動中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漢文;鼓勵其他民族公民學習、使用彝語文。
第四條 自治縣內通用彝語文和漢語文。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新聞等各個領域裡應加強彝語文的推廣和使用。
第五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使用彝語文時應當遵守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
第六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彝語文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積極慎重的方針,使彝語文為促進自治縣民族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和共同繁榮,促進自治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二章 彝語文在自治縣國家機關執行職務中的使用

第七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種。
第八條 自治縣內召開各種會議,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語文和漢語文。根據實際需要,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種。
第九條 自治縣及自治縣內彝族聚居鄉、鎮制定或公布選舉檔案、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和代表當選證書等,應當同時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公布法規和重要文告,應當同時使用彝文和漢文。印發檔案和資料時,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別使用彝文和漢文。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公務、發布法律文書、進行訴訟時,應當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語文和漢語文,並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譯。
第十一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來信來訪時,應當為不通曉漢語文者提供彝語文的翻譯。
第十二條 自治縣檔案部門,應做好彝文文書的立卷存檔和彝文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縣內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乾、招工、招生考試時,應當提供彝、漢語文兩種試題,允許應考者選擇其中一種語文應試。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考核、職稱評定工作中,可視其具體情況,選擇彝、漢兩種文字中的一種進行考核和評定。

第三章 彝語文在社會事業中的使用

第十五條 自治縣重視開展學校彝語文教學。以彝族學生為主的中、國小校和班級,應當實行彝、漢雙語教學,逐步完善雙語教學體制。
第十六條 自治縣重視在成人教育中開展彝語文教學,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職工教育時,應對彝族職工開設彝語文課;農村中,對彝族村民可以首先用彝語文掃除文盲,彝族領導幹部應帶頭學習彝語文,提高自己使用彝語文執行職務的能力。
第十七條 自治縣重視彝語文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保障和鼓勵用彝語文進行科學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自治縣彝語文工作部門和文化部門,有計畫地收集、整理、編譯、出版彝文古籍和彝族民間文藝作品。
第十八條 自治縣的廣播、電視、報刊、交通運輸、新華書店、郵電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和社會需求努力做到同時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為社會服務。
第十九條 自治縣內各機關、社會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公共場所的銘牌,有重要意義的碑文、標語,汽車門徽等應當同時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自治縣內生產的主要工業產品的商標和產品說明書,根據實際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第二十條 自治縣內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名稱的彝文翻譯和書寫,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彝語文主管部門審定。
自治縣內的彝語地名,一律使用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名稱。

第四章 彝語文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指導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政府主管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二)負責推行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
(三)負責彝語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四)指導和檢查自治縣內彝語文的使用和翻譯工作;
(五)協調彝語文工作的業務關係,組織業務協作,開展彝語文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彝語文工作機構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彝族聚居的鄉、鎮及縣級有關部門應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負責彝族語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重視彝語文專業人才的培養和管理,培訓在職人員,不斷提高彝語文專業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把執行本條例作為考核部門工作的一項內容;對於認真遵守本條例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對於熟練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進行工作取得顯著成績者,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對於違反本條例的單位或個人,視其情節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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