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縣文化和旅遊局是岐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廣電、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落實黨和國家發展文化、旅遊、廣電、文物事業的方針、政策,執行文化、旅遊、廣電、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電、文物保護規範性檔案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事業、旅遊業和文物事業發展,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電、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旅遊景區(點)編制規劃、開發建設工作,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體制機制改革。
(三)擬訂全縣文化、旅遊、文物領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全縣文化、旅遊、文物事業,規劃、協調全縣文化、旅遊、廣電、文物設施建設布局,規劃、引導文化旅遊產品生產;指導和加強基層文化建設,指導縣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事業;制定全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域旅遊。
(四)組織指導民眾性文化活動的開展;指導、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指導全縣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開展全縣文化旅遊對外交流、推廣工作。
(六)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七)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文化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八)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旅遊市場安全生產和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九)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跨區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負責審查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監管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監測和播出工作,保障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出。
(十一)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宣傳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重大廣播電視宣傳活動;對縣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宣傳紀律的執行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指導縣廣播電視台日常宣傳工作,組織廣播電視采編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學習交流工作。
(十二)參與制定和協調有關旅遊行業的各種政策和規章制度;審查、申報並監督管理旅遊建設項目;負責全縣旅遊統計、信息工作。
(十三)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策劃、包裝、宣傳品製作和對外宣傳促銷工作;指導旅遊景區(點)、旅遊產品的開發、管理工作;負責旅遊定點接待單位的申報工作。
(十四)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負責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旅遊賓館飯店、旅行社和旅遊定點接待等涉旅單位。指導旅遊安全工作,參與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處理。
(十六)負責管理全縣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工作;指導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管全縣文物交流合作和館際交流協作;指導文物相關文化產業發展;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單位的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和保護工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承接省文化和旅遊廳辦公室、人事處、財務處、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省文物局辦公室、人事處、省廣播電視局辦公室和市文化和旅遊局辦公室、人事教育科、市文物局辦公室工作。
2.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設施維護等工作,做好機關各股室、系統各單位的綜合協調工作。
3.做好黨建、黨風廉政、精神文明、綜治信訪、組織人事、人才、政務公開、機要保密、檔案、財務、資產管理、計生、婦兒、工會、慈善、節能、車輛管理等工作。
4.負責全系統目標任務責任制管理、考核及人員年度考核工作,做好工作微信交流平台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5、牽頭做好提案議案辦理、脫貧攻堅、各類主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
6、完成縣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上級對口科室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二、公共服務股
1.承接省文化和旅遊廳藝術處、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公共服務處、科技教育處、對外合作與交流處、省廣播電視局工作和市文化和旅遊局藝術科、公共服務科、推廣與交流合作科、傳媒管理科、科技事業科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文化和旅遊、廣電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3.推動各門類藝術及藝術品種發展繁榮,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性文藝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廣播電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
4.負責全縣旅遊業務和旅遊景區(點)的管理、A級景區創建、假日旅遊、旅遊數據統計等工作;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
5.負責審查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保障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出,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宣傳管理工作,把握正確宣傳輿論導向,指導縣廣電台日常宣傳工作。
6.牽頭做好我局承擔的文化統計年報、美麗鄉村建設、科普、意識形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7.完成縣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上級對口科室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三、文物保護股
1.承接省文物局文物保護與考古處、博物館與社會文物處、督查與安全處、文物交流合作處工作和市文物局業務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文物保護髮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全縣文物保護、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組織、協調、指導文物保護開發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縣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工作。
4.負責文物保護、展示、利用項目的策劃、申報、立項、入庫、建設及有關數據的統計上報工作。
5.負責考古發掘項目的申報、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文物法律法規宣傳、行政許可和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
6.完成縣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上級對口科室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四、產業發展股
1.承接省文化和旅遊廳產業發展處、資源開發處工作和市文化和旅遊局資源開發科、產業發展科工作。
2.負責擬訂全縣文化廣電旅遊事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文化旅遊產業相關門類及新型業態發展。
3.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旅遊、廣電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指導全縣旅遊發展,推進全域旅遊創建工作。
4.負責文化旅遊廣電建設項目的策劃、規劃、申報、立項、建設工作,負責項目建設、爭資、引資、固投數據匯總報送等工作。
5.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旅遊產品的規劃與開發,指導推進鄉村旅遊、工業旅遊、紅色旅遊和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推進文化公園建設。
6.負責全系統綠化任務的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及農民工工資保障有關工作。
7.完成縣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上級對口科室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五、市場監管股
1.承接省文化和旅遊廳政策法規處、市場管理處工作和市文化和旅遊局綜合法規科、市場管理科工作。
2.負責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政策法規研究工作,做好依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許可、“放管服”和政策法規宣傳工作。
3.擬訂全縣文化、廣電、旅遊市場政策並組織實施,對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監督、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文化、廣電、旅遊市場違法案件,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4.牽頭負責全系統文化、廣電、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安全生產、秦嶺北麓整治、野生動物保護、環保、禁毒等工作。
5.負責機關和文化、廣電、旅遊市場行政管理的行政複議、應訴、行政處罰聽證等事項。
6.完成縣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上級對口科室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