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修正)

1994年9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2月4日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西省農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04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是指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以及其他未利用的閒散地進行整治開發後,用於農、林、牧、漁生產和基本建設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是農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國有土地資源的產權代表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集體所有土地資源的產權代表是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條 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在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實行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辦法。土地資源可以依法確定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開發,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土地資源開發須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資源開發申請,並附有開發計畫、可行性論證意見和開發資金落實情況等有關資料。開墾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應經當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土地資源開發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簽訂土地資源開發契約。開發集體所有土地資源的,開發者與土地所有權代表在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簽訂開發契約。開發國有土地資源的,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與開發者應簽訂開發契約。土地資源開發契約,由土地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三)開發工程結束後,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
土地管理部門應對驗收合格的土地登記造冊,建立土地資源開發檔案。
第七條 開發風景區、自然保護區、重點水源保護區、防風區土地資源的,應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八條 開發土地資源所需資金可以採用國家、集體、和個人多渠道籌集的辦法。國家籌集的,可從農業發展基金、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和基本農田建設基金中列支。
第九條 開發後的土地資源用於農業生產的,享受下列優惠規定:
(一)從事糧、棉、油、菜等農作物生產的,按照開發難易程度、數量和質量,從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中給予適當補助。
(二)從事糧、棉、油、牧、漁業生產的,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減征或免徵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三)在契約規定的使用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和轉讓。
(四)契約期滿後可以續訂契約,在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可以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開發後的土地資源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並支付土地補償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發土地資源的;
(二)未按規定用途利用土地資源的;
(三)因開發土地資源造成水土流失、鹽漬化和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
(四)未履行土地資源開發契約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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