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村文化促進會是山西省廣大關心、支持農村文化事業的領導、專家、作家、藝術家、企業家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村文化促進會
- 主辦媒體:山西新農村網
- 成立時間:2003年10月10日
- 成立地點:清徐縣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主辦媒體,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 召開第一屆理事會
山西省農村文化促進會”2003年10月10日在清徐縣成立,並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省委副書記、太原市委書記雲公民與原省級領導盧功勳、張邦應、孫祥炎、王民、光敏及來自全省各地的專家、學者、藝術家、企業家近百人出席會議。
省農村文化促進會旨在引導農民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用先進文化占領農村文化陣地,陶冶廣大農民的情操,促進村民道德建設,抵制不良文化對農民的影響;組織專家挖掘、整理、改革傳統民間藝術,推陳出新;用科學的理論武裝農民,用優秀的作品鼓舞農民,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和藝術欣賞水平。
雲公民希望促進會一定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指導,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結合我省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廣大農民的精神需求,開展各種形式、各種內容的文化活動,讓促進會在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中發揮作用,產生社會影響,增強活力,體現社會價值,為促進我省精神文明建設、實現小康目標作出積極的貢獻。
- 舉行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2013年9月9日,山西省農村文化促進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在省人大會議中心舉行。參加本次會議的主要領導有: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楊安和,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民、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光敏、、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白陞、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閆愛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張懷文等。
會議對山西省農村文化促進會第二屆理事會進行了新一輪的表決。新一屆的領導有:名譽會長:胡蘇平、盧功勳;顧問:張邦應、孫祥炎、王民、白陞、杜五安、閆愛英、李潭生;會長:光敏;常務會長:楊安和、張懷文;常務副會長:劉志傑、劉增民、李太陽、李銳峰、宋建華、張明亮、趙晉蓉、郭振中、董育中;副會長:馬建民、馬磊、王雲飛、王建政、史秉有、刑利民、張文揚、杜永進、陳忠孝、孟玉金、楊志剛、范希俊、武磊、趙銀邦、原貴生;秘書長:楊志剛;副秘書長:杜春華;以及44名常務理事和79名理事。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盧功勳(原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顧問:
張邦應 (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孫祥炎(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 民(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白 陞(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閻愛英(省政協副主席)
會長:
光 敏(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常務副會長:
溫 幸(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劉增民(原省工商局局長)
趙振亮(原太原市委常務副書記)
楊大椿(原雁北地委書記)
田 畛(原省人事廳廳長、省政府副秘書長)
薛俊華(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副會長:
胡蘇平(山西省委宣傳部部長)
張明亮(山西省文化廳廳長)
關建勛(省農業廳副廳長)
趙晉蓉(省文化廳巡視員)
周命超(原省文聯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李銳鋒(省新聞出版局局長)
范世康(太原市委宣傳部部長)
翟生祥(原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駐山西記者站站長)
趙銀邦(山西戲劇職業學院院長)
秘書長:
楊志剛(省政協常委、山西省電影家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
副秘書長:
杜春花(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副處級調研員)
魏存慶(山西省文化廳信息中心主任)
封泉生(山西省民眾藝術館副研究員)
主辦媒體
山西新農村網,是為推廣和宣傳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是在省相關部門指導下由省農村文化促進會主辦的一家山西最早、最大、最專業的新農村建設入口網站,也是宣傳我省“轉型發展、趕超發展、跨越發展”的權威視窗。
山西新農村網,秉承“服務三農、關心三農、支持三農的宗旨,全面收集全省政策環境、農業經濟環境變化信息,為政府部門、基層領導、農村合作組織、涉農企業、農村大戶、新型農民及關心和支持新農村建設人士提供新農村建設方面的最新資訊 。
山西新農村網,堅持以關注三農為本,發布的各類信息權威、真實、有效、實用。以三農實際發展需求為中心,以搭建快速、有效的信息平台為根本點,為廣大三農群體提供快捷的信息平台和豐富的信息資源,使基層單位第一時間把握髮展機遇。
山西新農村網,免費為會員發布工作動態、招商信息、理論觀點、先進典型和社會生活等各種動態信息。
山西新農村網,藉助豐富的信息資源,利用廣泛的民眾基礎,積極收集各類特色新農村的文字資料,未來的山西新農村網將會成為山西新農村建設的“大字典”,成為展現山西新農村魅力的重要視窗。
山西新農村網,秉承“服務三農、關心三農、支持三農的宗旨,全面收集全省政策環境、農業經濟環境變化信息,為政府部門、基層領導、農村合作組織、涉農企業、農村大戶、新型農民及關心和支持新農村建設人士提供新農村建設方面的最新資訊 。
山西新農村網,堅持以關注三農為本,發布的各類信息權威、真實、有效、實用。以三農實際發展需求為中心,以搭建快速、有效的信息平台為根本點,為廣大三農群體提供快捷的信息平台和豐富的信息資源,使基層單位第一時間把握髮展機遇。
山西新農村網,免費為會員發布工作動態、招商信息、理論觀點、先進典型和社會生活等各種動態信息。
山西新農村網,藉助豐富的信息資源,利用廣泛的民眾基礎,積極收集各類特色新農村的文字資料,未來的山西新農村網將會成為山西新農村建設的“大字典”,成為展現山西新農村魅力的重要視窗。
組織章程
(2003年10月1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農村文化促進會
Village culture promoting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縮寫VCPA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山西省廣大關心、支持農村文化事業的領導、專家、作家、藝術家、企業家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為活躍和繁榮我省農村文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與時俱進,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會的主管部門為山西省農業廳,並接受山西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接受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太原市迎澤大街169號山西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院內
Village culture promoting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縮寫VCPA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山西省廣大關心、支持農村文化事業的領導、專家、作家、藝術家、企業家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為活躍和繁榮我省農村文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與時俱進,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會的主管部門為山西省農業廳,並接受山西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接受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太原市迎澤大街169號山西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農民文藝調演、各種藝術比賽、書畫展等活動,活躍和豐富農民的業餘文化生活,展現當代農民的精神風貌;
(二)引導農民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用先進文化占領農村文化陣地,促進村民道德建設,抵制不良文化對農民的影響;
(三)通過創辦會刊《今日鄉村》及召開年會、現場會等途徑和形式,交流各地先進經驗,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四)舉辦各種培訓班,為縣區、鄉鎮、村莊培養文化藝術、體育、衛生等方面的人才;
(五)通過組織藝術家下鄉演出和組建藝術團,用先進文化陶冶廣大農民的情操,提高他們的藝術欣賞水平;
(六)組織專家挖掘、整理、改革傳統民間藝術,推陳出新;
(七)組織專家為廣大農民編寫出版各種文藝、科普讀物,用科學的理論武裝農民,用優秀的作品鼓舞農民,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
(一)舉辦農民文藝調演、各種藝術比賽、書畫展等活動,活躍和豐富農民的業餘文化生活,展現當代農民的精神風貌;
(二)引導農民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用先進文化占領農村文化陣地,促進村民道德建設,抵制不良文化對農民的影響;
(三)通過創辦會刊《今日鄉村》及召開年會、現場會等途徑和形式,交流各地先進經驗,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四)舉辦各種培訓班,為縣區、鄉鎮、村莊培養文化藝術、體育、衛生等方面的人才;
(五)通過組織藝術家下鄉演出和組建藝術團,用先進文化陶冶廣大農民的情操,提高他們的藝術欣賞水平;
(六)組織專家挖掘、整理、改革傳統民間藝術,推陳出新;
(七)組織專家為廣大農民編寫出版各種文藝、科普讀物,用科學的理論武裝農民,用優秀的作品鼓舞農民,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山西省農村文化促進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農村文化事業方面做出一定成績,在全省有一定影響的鄉、鎮、村及鄉鎮企業、民營企業和民營藝術團體及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三)由會長辦公會議授權本會組聯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外出考察、經驗交流、學術年會等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諮詢、輔導、培訓、演出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判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團體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團體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農村文化事業方面做出一定成績,在全省有一定影響的鄉、鎮、村及鄉鎮企業、民營企業和民營藝術團體及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三)由會長辦公會議授權本會組聯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外出考察、經驗交流、學術年會等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諮詢、輔導、培訓、演出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判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團體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團體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省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協助會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省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協助會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