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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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通知,檔案內容,
第十四條 科協應協同學校及有關單位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科學技術活動,提高青少年科學技術素質,培養科學技術事業的後備人才。
第十五條  科協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對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重大建設項目開展科學論證和決策諮詢;參與科學技術項目評估和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科協應促進所屬學會與企業的協作,指導和扶持企業科協開展科學技術活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推動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應面向生產,開展科學技術諮詢活動,提供信息、管理、技術等服務。
第十八條 科協應對在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向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舉薦優秀人才。
第十九條  科協經費來源是: ( 一 ) 財政撥款; ( 二 ) 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 三 ) 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 四 ) 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各級科協的行政、事業、基本建設經費應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計畫。 全省財政每年收入科學技術普及的經費應不低於全省人口總數平均 0.20 元;其中, 省級財政投入不低於 0.10 元,市 ( 地 ) 、縣 ( 市、區 ) 財政投入不低於 0.10 元,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條  科協經費的支出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 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文化等部門應支持科協開展科學技術宣傳普及活動,對科學技術普及性的出版物給予扶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保障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的建設,充分發揮其示範作用。
第二十四條  科協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科協資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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