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點工程項目調整暫行辦法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點工程項目調整暫行辦法》是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施行的辦法。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點工程項目調整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實行重點工程項目動態管理的要求,為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規範重點工程項目調整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省政府確定年度省重點工程項目後,確需另外增補或退出的省重點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增補為省重點工程的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省重點工程項目條件和規模標準;
(二)以產業轉型升級項目為主,其他項目應是所屬行業領域的重大項目;
(三)已在“山西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獲得項目編碼;
(四)不得是多個或同類項目的集合。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項目需退出省重點工程:
(一)項目單位投資意願發生改變,不計畫繼續投資;
(二)國家或我省產業政策發生變化,項目不再符合政策要求;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問題,不再適合作為省重點工程項目推進。
(四)其他不適合作為省重點工程項目管理的情形。
第五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重點工程項目調整工作。各設區的市重點工程主管部門和省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項目調整初審工作;原則上市域內項目由各市負責初審,跨市域項目由省有關部門負責初審。
第六條 項目增補程式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項目單位在“山西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申報註冊,獲得項目編碼,按第五條規定向各市或省有關部門提出增補申請。
(二)各設區的市重點工程主管部門初審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增補申請;省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增補申請。
(三)省發展改革委每月定期對申報增補的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報省重點工程領導組。
(四)省重點工程領導組審定同意後,省重點工程領導組辦公室印發檔案,確定為省重點工程項目。
第七條 項目退出程式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退出省重點工程的項目單位,需在每年6月底前向對應設區的市重點工程主管部門或省有關部門提出退出申請。
(二)每年7月15日前,各設區的市重點工程主管部門初審後需報請市政府同意,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退出申請;省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退出申請。
(三)省發展改革委在7月底前對申請退出的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報省重點工程領導組。
(四)省重點工程領導組審定同意後,省重點工程領導組辦公室印發檔案,確定項目退出省重點工程。
第八條 增補項目確定為省重點工程項目後,根據申報渠道,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省有關部門組織項目單位登錄“山西省重點工程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省重點工程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項目退出後,不再按省重點工程進行管理,“山西省重點工程管理信息系統”將註銷項目登錄賬戶,各級重點工程管理部門不再對其進行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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