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預算績效評價專家管理辦法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預算績效評價專家管理辦法》是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預算績效評價專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9日
全文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預算績效評價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家在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績效評價工作的質量和專業化程度,確保績效評價工作客觀公正、規範有序,根據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晉發〔2018〕39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績效評價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與預算績效評價相關工作的專家。受聘專家主要參與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績效評價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建立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預算績效評價專家庫(以下簡稱“省林草局績效評價專家庫”),專家庫專家包括資金管理、法律法規、林業和草原相關技術等領域中的經濟管理專家、技術專家等,並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的發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
第四條  預算績效評價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辦事認真嚴謹,客觀公正,熱心績效評價事業;
(二)具有豐富的林業和草原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熟悉績效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
(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領域的執業資格,從事相應領域工作滿10年;
(四)承諾意願以獨立身份參與績效評價相關工作,依法履職、盡職盡責、公平公正,並接受相關管理監督;
(五)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狀況良好;
(六)沒有違法、違規、違紀等不良記錄;
(七)符合績效評價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可通過單位推薦、個人自薦的方式向省林草局規劃處報名,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績效評價專家申請登記表(見附表)1份;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1份;
(三)有效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原件(附複印件1份)。
第六條  局規劃處、核算中心對報名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後核發《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績效評價專家聘任書》。
第七條  對林草局頒發聘任書的專家全部納入“省林草局績效評價專家庫”,並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滿足預算績效評價專家所具備的條件,可適時增補專家入庫。對工作業績較差的專家予以解聘,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專家在聘任期滿不再續聘。
第八條  專家聘用期為3年,聘用期內因故需要解聘的,辦理解除聘用手續。聘用期滿,根據專家參與績效評價工作的情況,及時辦理續聘或解聘手續。
第九條  專家在績效評價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被評價方及評價對象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績效評價方案的修改建議權;
(三)對績效情況評價的表決權;
(四)取得相應的報酬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專家在績效評價過程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實施評價,做好評價方法的選用、評價指標的確定、調查表的編制等工作,參與對被評價方的現場勘察、問詢、覆核,對所掌握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分析,全面、真實地反映情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出專業的評價意見;
(二)對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按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獨立或共同撰寫績效評價報告,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三)自覺遵守評價工作保密紀律,對評價對象單位提供的材料和業務內容,評價的結果及相關結論等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對外披露績效評價的相關資料和有關情況;
(四)自覺接受省林業和草原局的監督管理,參加有關培訓和資格複審,及時向規劃處書面報備聯繫方式、單位變動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局直單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績效評價專家的,應從“省林草局績效評價專家庫”中抽取。抽取聘用績效評價專家,原則上在同類專家中隨機抽取。
第十二條  專家接受聘用委託時,遇到與被評價方有利害關係或存在可能影響公正性等情況的,應主動提出迴避;被評價方認為評價專家與本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或存在影響公正性等情況的,也可提出迴避申請,但需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專家是否需要迴避,由委託單位審定。
第十三條  專家報酬按照“誰委託、誰支付”的原則辦理。支付標準不超過省財政廳制定的評審論證勞務費標準。
第十四條  專家在績效評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解聘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故意並且嚴重損害被評價方正當權益的;
(二)謀取不正當利益,對評價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違反績效評價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價情況和其他信息,給評價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價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客觀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價結果的;
(五)評價意見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六)省林草局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績效評價專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由於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委託方或被評價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評價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績效評價專家的選聘、抽取、使用、監管等,由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規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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