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92年2月1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 發布文號:晉民字[1992]58號
- 發布日期:1992-02-15
- 生效日期: 1992-02-15
【發布單位】804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晉民字〔1992〕58號1992年2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學化、規範化,充分發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山西省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募委)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屬於社會資金,是對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資金的補充。不納入國家預算,不沖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會福利事業費和固定資產投資額的預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以下簡稱募委會)。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四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的來源。
(一)銷售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以下簡稱獎券)總收入扣除兌獎支出及發行成本費用以外的淨收入;
(二)海外僑胞、台胞、港澳同胞、國內外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社會福利資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轉為社會福利資金的棄獎收入(含實物形態)和傳統型獎券的沉澱獎金。
第五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的計提與分成。
(一)募委會在獎券銷售結算時,應及時記帳並按規定的比例計提和分成,不得長期以銷售收入的形式存在;留成部分轉入本級社會福利資金帳戶;上交部分與其它費用分開,按規定時限上繳;不準私自截留、挪用和外借應上交或留成的社會福利資金。
(二)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和轉為社會福利資金的棄獎收入(含外匯),直接進入本級募委會的福利資金帳戶,不多加分成和上繳。傳統型獎券沉澱獎金按規定的比例計提和分成。
第六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必須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其收支必須與發行費一起納入財務統一管理,設專帳,專人負責,單獨核算。
第七條獎券代銷單位應將售券收入中的社會福利資金全額交回募委會,對資金使用範圍以內確需資助的福利企事業單位,也應按規定辦理資助手續,不允許將社會福利資金直接留給代銷單位使用,任何代銷單位也不得坐支、截留。
第八條社會福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有關報表,各級有關人員應如實填寫,按要求報送。
第九條管理社會福利資金的會計人員要按規定選配,並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時,必須辦理資料、帳目的正規交接手續,並保證移交期間業務工作的正常進行。交接手續未結束前,原會計人員不得離職。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十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興辦為殘疾人、老年人、孤兒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困難的人;
(二)資助社會福利企業;
(三)發展社區服務;
(四)按中募委有關檔案規定的條件和比例,解決本級發行流動資金的困難。各級都不得擅自提高比例和擴大範圍。
第十一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對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社區服務,實行無償資助。
第十二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資助,應避免直接借貸,實行由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福利資金給予部分貼息的辦法,貼息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的千分之四。
第十三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資助興辦的項目要適應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必須是民眾所急需的;要符合社會福利社會辦的改革發展方向;要有利於有獎募捐工作的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募委會對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要全面規劃,統籌安排,量入為出。制訂規劃要注意和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協調。
第十五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建設的項目,應當列入地方基建計畫。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根據國家規定免交有關稅、費。
第十六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資助的工程項目,要建立項目檔案、進度報告和效益評價制度;項目竣工後,要編制工程決算報告,並附形象資料,報送提供資助的募委會審查、存檔。
第十七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數額較大的工程項目,募委會應按項目進度分期撥款。
第十八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投放後,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
第十九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資助興辦的社會福利設施,必須建立永久性標誌,標明建立或竣工時間、資助單位、資助款額等內容。資助增添設備、器材的,也要鐫刻或標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捐贈字樣。
第二十條海外、境外人士或團體捐贈給募委會的物資,按有關規定免徵關稅並辦理免稅手續;捐贈的物資應無償資助(不含運輸、保管和手續費等費用)給與捐贈者意願相符的社會福利單位,不得出售。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二十一條審請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必須向本級募委會書面報告,說明申請理由、計畫規模、預期效益、基建立項和相關資金落實的情況。需要上級募委會資助的,必須經本地區募委會審查,逐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募委會審議投放社會福利資金,必須堅持科學論證、集體研究、民主決策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向中募委、省募委申請社會福利資金資助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由行署、市募委會統一歸口,綜合平衡,區別輕重緩急,排列先後次序。
(二)行署、市募委會上報項目申請時,應提交該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以及本地資金和基建計畫落實情況。
(三)省募委接到項目申請後,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經省募委辦公室考察後提出資助意見,報省募委會領導並經民政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進行審批;需申請中募委資助的,由省募委寫出報告申請資助,凡決定資助的項目,根據審批意見和工程進度掌握撥款。自款到之日起,如十個月內項目仍不能正常開工,省募委有權收回資助資金,並暫不考慮資助該行署、市募委會申報的下一個項目。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四條募委會投放社會福利資金,要廉潔奉公,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審計結論除向本級募委會匯報外,應同時報送上一級募委會。
第二十五條各級募委會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要接受同級民政部門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募委會要接受上級募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提交本級募委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募委會對受資助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必須負責地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有權將已決定資助的資金緩撥、停撥、直至收回已撥資金。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資金管理人員應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並向上級募委會反映;對已造成後果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提請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募委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一條各行署、市募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實施細則,並抄送省募委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募委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