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有關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關於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由80402於1999-01-10發布的。該通知一共分為五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9年1月10日
  • 發文編號:晉政發[1999]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9]2號
【發布日期】1999-01-10
【生效日期】1999-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有關問題的通知
(晉政發〔1999〕2號一九九九年一月十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煤炭是我省的主導產業,煤炭工業在我省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地方煤炭工業發展很快,為緩解國家能源緊張,加快我省經濟發展,促進農民脫貧致富做出了貢獻。但是我省地方煤礦,尤其是鄉鎮煤礦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盲目發展、低水平重複建設、非法生產、亂采濫挖、破壞資源以及傷亡事故頻繁等問題,嚴重地影響和制約了我省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全國煤炭行業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工作會議精神,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調整和最佳化山西煤炭工業結構,規範煤炭經營秩序,搞好安全生產,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省人民政府決定: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壓減煤炭產量(以下簡稱關井壓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有關規定,凡沒有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兩證”)的礦井於1998年底前依法堅決取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凡在1997年1月1日後,在國有煤礦井田範圍內開辦的各類小煤礦一律依法取締。
1997年1月1日前在國有煤礦礦區內開辦的各類小煤礦,凡“兩證”不全者一律予以關閉;國有煤礦礦區範圍以外的各類小煤礦,凡“兩證”不全者,要全部停產整頓,到1999年2月底之前仍達不到發證條件的要予以關閉;開採高灰高硫煤,無有效降灰、降硫措施的各類小煤礦要予以關閉。
1997年1月1日前在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內開發的各類小煤礦,雖然“兩證”俱全且合法生產,但因布局不合理,影響國有大礦長遠發展的,也要予以關閉。關閉後,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適當補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嚴重污染環境的礦井,特別是汾河流域太原段以上,無污染處理能力或工業廢水排放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各類小煤礦要停產整頓。1999年2月底前達不到標準的要予以關閉。
按照我省關井壓產方案,關井壓產任務1999年底前完成,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2908處,壓減產量6980萬噸。
二、關井壓產期間,停止審批新開煤礦。對應予取締和關閉的各類煤礦,有關部門不得換髮、補發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鐵路、交通部門不得提供運輸;有關部門和商業單位不得購銷其煤炭;供電部門不得供電,其他單位不得轉供電;銀行不得為其開設帳戶和提供貸款;民爆器材供應部門不得提供火工產品。
三、關於關閉合法開辦小煤礦適當補償問題,要區別情況,統籌算帳,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43號檔案規定,省政府將研究具體辦法下發執行。對關閉小煤礦後,財政影響確實較大且當地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省人民政府將如實上報中央,申請補貼。
四、關井壓產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牽頭,省經貿委協調,省煤炭廳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成立關井壓產領導小組,孫文盛省長任組長,常務副省長劉振華和副省長楊志明任副組長,省委宣傳部、省經貿委、省地礦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財政廳、省計委、省環保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的領導為成員。關井壓產工作領導小組下達全省分地市指標。關井壓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煤炭廳,成員由上述各有關部門職能處的處長擔任。
五、各地(市)也應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的關井壓產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地(市)關井壓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同時,組建由煤炭、地礦、工商、監察、公安、環保、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關井壓產執法監察隊伍,進行聯合執法監察和檢查驗收。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工作。
關井壓產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市)縣(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搞好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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