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開展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有關規定

《山西省政府關於開展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有關規定》是1988年9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13
【生效日期】1988-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有關規定
(1988年9月13日晉政發〔1988〕68號)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我省勞動力資源豐富、加工費用低廉的優勢,引進適用和先進的技術設備,促進企業和行業的技術改造,鼓勵國營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開展對外來科加工裝配業務,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各行各業放手發展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特別應當優先發展紡織品,服裝、毛織、玩具、箱包、塑膠製品、機械產品、電子產品、家用電器、工藝品、鞋帽、小五金、新型建材等行業的來料加工裝配業務。
第三條對外來科加工裝配業務工繳費的外匯留成,百分之十上繳國家,百分之九十留給承辦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和生產企業。對留給承辦來科加工裝配業務的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和生產企業的工繳費留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分配比例如下:
(1)屬於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承接的交本公司所屬工廠完成的來科加工裝配業務,百分之九十的工繳費全部留給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
(2)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直接承辦的來科加工裝配業務,委託工業企業加工產品的,工繳費外匯留成百分之三十給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百分之六十給工業加工企業。
(3)工業企業承辦的來料加工業務,委託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代理對外洽談和簽訂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契約的,工繳費外匯留成全部留給工業加工企業。由工業加工企業按工繳費收入以人民幣計算,付給外貿進出口公司百分之一點五的代理手續費。此項代理手續費以一九八六年外貿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實績為基數,超過基數的全部留給外匯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做為三項基金。
(4)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承接的來科加工裝配業務,百分之九十的工繳費全部留給企業。
(5)中央部門直屬企業承接的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工繳費留成按國辦發〔1987〕80號文辦理,即:企業留百分之五十,企業所在地方留百分之三十,主管部門留百分之十。
(6)外商投資企業承接的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工繳費留成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留成辦法辦理。
(7)生產企業通過沿海地區承接的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所得的工繳費外匯收入全部留給企業。
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生產企業所得工繳費外匯收入允許進入外匯市場調劑。
第四條承接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所得收入,從同類產品的第一筆業務起,在國家規定的三年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期滿後,對加工利潤低,恢復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同意,可以繼續給予減征或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五條在遵守國家法令的前提下,允許客商按國際慣例直接受理來料加工裝配企業。
第六條對承接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必須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改造,應優先列入計畫。建築稅按百分之十稅率計征,計畫外項目應繳的另百分之十的稅額可緩期在三年內繳納。屬於外商投資興建的免徵建築稅。
第七條對外來料加工裝配的料件進出口運輸計畫,優先保證。
第八條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實行分級審批,對經貿部明文規定不得搞來料加工裝配的商品,如確需搞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必須報經貿部特批;對需申請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的商品搞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由省經貿廳審批;其餘商品的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地、市和縣屬企業,由地市經貿局審批;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直接承辦的,由公司經理和生產企業廠長審批;省直廳、局直屬企業按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審批。地、市經貿局、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省直廳、局批准後應向省經貿廳備案。
第九條為簡化審批手續,企業申請承辦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時,須向第八條的審批部門寫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中方企業名稱,經濟性質,在哪裡註冊登記、客戶名稱,加工商品數量,工繳費標準,外商提供的原材料數量、設備明細及金額、加工期限等,審批部門據以審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直接承辦的業務,由公司、企業直接對外簽訂契約。沒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承辦的業務,應委託有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與企業共同對外簽訂契約。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生產企業憑批件及按批件簽訂的協定或契約送海關登記、辦理進出口手續。契約不再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條允許承接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外貿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和生產企業給牽線搭橋者一次性的獎勵,其獎勵金額控制在生產企業一個加工年度內實際工繳費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內,折合人民幣支付。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山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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