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晉政發[2000]24號
【發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2000-05-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債券兌付工作的通知
(晉政發〔2000〕24號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發行企業債券是企業直接觸資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利用社會資金,加快發展地方經濟的主要途徑。近幾年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積極努力,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籌集了大量資金,有力地支持了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的建設和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的快速增長。總體看,我省發債企業信用良好,兌付
工作正常有序,企業債券市場向健康方向發展。但是也確實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個別發債企業償債資金不能按時到位,有關地區行署和市人民政府重視下夠,協調不力,對企業債券按期足額兌付造成隱患。企業債券兌付涉及千家萬戶,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和國家金融信用,關係社會安定和全省經濟發展大局,處理不當將
影響社會安定,引發金融風波,損害山西融資環境,造成不良的後果。
為此,省人民政府決定採取嚴厲措施,維護山西融資環境,確保山西產業結構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一、各地(市)、各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山西改革和發展的大局出發,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抓好所屬發債企業償債兌付工作。要建立領導分工責任制和日常監督制度,監督檢查償債資金落實情況,及時協調和解決企業償債資金籌措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企業債券按期足額兌付。
省人民政府不承諾為企業及下級政府償還債務。對個別出現一時難以兌付的企業,有關地(市)和部門有責任幫助企業籌措資金,必要時可採取停、緩在建項目的辦法,或採取財政、金融手段,確保債券兌付。絕不能出現到期不能兌付的問題,更不允許向上推諉。今後,凡發生上述問題的,省人民政府將追究有關(市)和部門領導的行政責任,並停止對有關地(市)和部門的項目審批和撥款。
二、企業債券有關管理部門要按照《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嚴格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企業債券發行和兌付全過程的監管工作。各級計畫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把好立項、初審關。凡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必須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市場前景,並要落實實力強、信用好的擔保單位,制訂地(市)和部門到期兌付的預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項。同時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監督發債企業債券融資的使用和償債資金按期落實,做好防範工作。
各地(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要切實加強防範金融風險工作,嚴格把好發行審批關,做好兌付監管工作。不符合發行條件的企業,一律不得批准發行債券。採取異地發行的,必須徵得發行地(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意。為加強償債資金的落實監管,各地(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在審批發債時,必須同時明確規定償債資金分期分批入帳計畫,並指定發債企業開戶行(基本戶)作為債券資金使用和償債資金按計畫到位的監管銀行,並負責監督執行。償債資金未能按批准計畫到位的,開戶行有權直接把企業其它帳戶上的資金強行劃撥。
此外,要監督擔保單位履行擔保責任,對到期不能落實償債資金的,要按擔保契約,採取金融手段,從擔保單位扣劃資金用於償債。
各地(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在做好債券兌付監管工作的同時,對那些暫時出現兌付困難的企業,要積極協調金融機構,幫助企業籌措資金,渡過暫時困難。
三、各發債企業、擔保單位、承銷商以及信用評級機構,必須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並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發債企業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及早建立償債資金,確保按期足額兌付、承銷商要加強發債企業償債資金的跟蹤監管,對發債企業償債資金不能按規定到位的,要及早向有關地(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並採取法律手段確保償債資金按規定落實到位。擔保單位要切實履行擔保責任,積極主動配合發債企業落實償債資金。凡造成企業債券不能按期足額兌付的,要依法追究發債企業及相關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法律責任。
四、經國家計委立項,原省人民銀行審批,2000年到期兌付企業債券的企業有山西朔唯陶瓷有限公司(本金1500萬元,兌付期2000年5月22日),太鋼集團公司(本金20000萬元,兌付期2000年11月8日);2001年到期的有:省地方電力公司(本金43000萬元,2001年6月1日),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本金3000(萬元,2001年10月21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2000萬元,2001年12月9日),山西關鋁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萬元),2001年3月24日)。
上述各發債企業須在兌付期的前1個月將償債資金的80%陸續匯入承銷商帳戶,其餘部分在兌付之日前全部到位。有關地(市)和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組成檢查組對所屬發債企業償債資金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償債資金保證措施以及兌付工作組織方案於2000年5月15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計委和有關地(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由所在地(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