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糧油市場管理的布告》是198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糧油市場管理的布告
- 發布日期:1989-07-24
- 發布單位:804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9-07-2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糧油市場管理的布告
(1989年7月24日)
為了加強糧油市場管理,維護糧油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國家收購任務的完成,特布告如下:
一、國家下達的農業稅、契約定購、議頂平糧油收購任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必須保證完成。議轉平糧食收購任務也應當積極完成。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確保完成糧油收購任務。
二、在糧油收購期間,以縣為單位,未完成國家收購任務之前,糧油定購品種一律由國營糧食部門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和預購。我省的糧油定購品種是:小麥、大米(稻穀)、玉米、高粱、小米(穀子)、莜麥、芝麻、花生、油菜籽、棉籽、胡麻籽、黃芥籽和葵花籽。集市貿易糧油品種兌換和餘缺調劑常年開放。
三、省、地(市)兩級建立糧油批發市場,縣建立糧油交易所,實行市場交易。各級糧油交易市場由同級糧食部門組建,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所有經營糧油的單位和個體戶進行整頓,換髮營業執照。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個體戶經營糧油,只準給糧食部門代購代銷,不允許搞長途販運。嚴禁非法販運倒賣糧油活動。
五、所有糧油交易(包括省外在我省購銷的糧油,集團性、批量性購買自食自用的糧油)都必須進入各級糧油市場成交,嚴禁場外交易。出省的糧油應經過省糧食局審批。外貿部門採購出口糧油要按照省出口貨源計畫,由省糧食局統籌安排,在指定地區按當地協調價格收購。完成糧油收購任務以後,供銷社系統可參與市場調節,開展議購議銷。
六、糧食部門要堅決執行國家糧油價格政策。其他單位和個體戶經營議價糧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限價規定。物價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堅決制止抬價搶購、擾亂市場的行為。
七、糧票是國家計畫供應糧食的無價證券,不準買賣。對偽造糧票和用糧票搞投機倒把活動的要嚴厲打擊。
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糧食、物價、稅務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強管理,對違反本規定經營的糧油,按契約定購價收繳國庫,情節嚴重的全部沒收。
九、本布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