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企業關停並轉有關問題的意見

山西省政府關於企業關停並轉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了把我省經濟工作的重點切實轉移到調整結構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軌道上來,妥善搞好企業的關停並轉工作,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檔案精神,並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多並轉、少關停”的原則,現提出《山西省政府關於企業關停並轉有關問題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企業關停並轉有關問題的意見
  • 實施時間:1992年1月28日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92-01-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晉政發[1992]11號
具體內容
山西省政府關於企業關停並轉有關問題的意見
(晉政發〔1992〕11號1992年1月28日)
為了把我省經濟工作的重點切實轉移到調整結構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軌道上來,妥善搞好企業的關停並轉工作,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檔案精神,並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多並轉、少關停”的原則,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確定企業關停並轉的依據
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屬於國家明文規定限制或淘汰生產的必須轉產;產品質次價高沒有競爭能力、超正常庫存、積壓在一年以上以及原料沒有保證的企業,一般應轉產,也可以兼併;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企業,長期經營虧損無力扭轉的企業,產品滯銷,轉產無條件,沒有發展前途的企業,應實行兼併;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產品質次價高、積壓虧損嚴重、生產虧損大於停工損失的,難以實行兼併的,通過管理上的整頓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可望好轉的企業,應實行停產整頓;少數無力轉產、無法兼併,通過停產整頓也無望好轉的企業,應予關閉。
二、企業關停並轉的審批程式
(一)經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關停的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經委、體改委、財政、銀行審核同意後,報請同級政府審批。
(二)全民企業之間實施兼併,一般由兼併雙方協商同意提出申請,經雙方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體改委、經委、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集體企業之間實施兼併,同雙方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體改委、經委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經同級政府批准,再報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跨地區的集體企業兼併,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三)企業實施兼併中涉及到管理體制轉換的問題,由各級體改部門組織協調。
(四)企業轉產應首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然後由企業自行決定。再報有關部門備案。
三、關停並轉企業的財務處理
關停並轉企業的財務處理,應嚴格堅持以減少國家財產損失為原則,認真做好財產及債權和債務的清理工作。
(一)關停企業的財務處理
1、從批准關停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關停企業,清算組負責關停企業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清算組成員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局、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組成,由企業主管部門牽頭。
2、關停企業對所有財產,包括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物資原材料、用品用具以及銀行存款、現金結餘等都應當進行徹底清查,編造清冊。
3、關停企業的債權、債務核對清楚後,限期清理。固定資產原則上要實行有償調撥;流動資產要按質論價。
4、關停企業自批准之日起,對於關停企業關停以前所欠銀行貸款,清償不了的,經批准掛帳停息。
處理財產物資的收入、清理債權收入和從事勞務的收入等,首先要用於解決人員工資和必要的清理維護費,然後用於歸還銀行貸款、清理貸款和欠款。如還有結餘,應上交同級財政。關停企業所欠國家稅利補交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稅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免交。
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的來源,先由處理財產物資及債權收入解決,不足部分按企業隸屬關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解決。
(二)兼併企業的財務處理
1、經審核批准被兼併的企業。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具有權威性的資產評枯組織,對被兼併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核實債權債務。評估資產價值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確認。被兼併企業應按照核准確認的評估資產價值調整帳面價值,並相應調整有關資金。對清理核實的債權債務,應按照兼併雙方的所有者簽署的協定,隨企業兼併轉移給兼併方,並由有關方面重新簽訂契約予以確認。
2、企業兼併應實行有償原則。被兼併企業的產權轉讓底價,應以核准確認的評估資產價值為依據,並考慮被兼併企業職工等因素合理核定。被兼併企業的產權轉讓底價和產權轉讓成交價,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對於同一部門或同一地市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兼併,在承擔被兼併企業債權債務的前提下,也可以實行資產無償劃轉。
3、被兼併企業產權轉讓收入的歸屬問題,應按照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省體改委、省財政廳〔1990〕晉國資字第34號檔案《關於企業兼併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中第四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停並轉企業人員安置
(一)對關停和被兼併企業的全民所有制職工,要積極組織起來開展生產自救,採取多種就業渠道和安置辦法,鼓勵自謀職業和辦集體企業。當地政府應統籌安排。
1、有新增用人和招工指標的單位,要積極錄用關停企業符合條件的幹部和工人。
2、在停工待工期間進行技術培訓,開展轉崗、轉業訓練。
3、為鼓勵自謀職業,對要求辭職的職工可以發給一定的補助金。補助金的標準按工齡計算,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對於其他自謀職業的停工待工人員也可酌情發給一定的補助費用。
4、要發動民眾廣開門路,搞好多種經營,支持民眾自己動手解決生活問題。企業因安置停工待工人員而組建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生產服務單位,經當地財稅部門批准。在一定時期內減免所得稅。
5、被兼併企業的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原則上由兼併企業安排,一般應轉入兼併企業。
(二)關停企業和被兼併企業招用的計畫內臨時工和計畫外臨時工可一律辭退,契約制工人可依法解除契約或中止契約。
(三)不同所有制企業兼併後,職工的身份不變,工齡連續計算。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兼併企業納入退休基金,社會保險統籌。
(四)解決好關停企業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對關停企業暫時安排不了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由企業發給待業保險金或生活費。所需資金由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交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從批准關停之日起三個月內發基本工資,四個月至六個月發70%的基本工資。半年至一年發基本生活費。自己解決不了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報請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解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