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出租汽車按國家標準徵收養路費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出租汽車按國家標準徵收養路費的通知發布單位是80402,發布日期是1998-12-3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出租汽車按國家標準徵收養路費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年12月31日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出租汽車按國家標準徵收養路費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為保證公路養路費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更好地貫徹國家按費額標準徵收養路費的規定,進一步規範我省計程車客運市場,減輕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負擔,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出租汽車不再徵收雙倍養路費,按國家費額標準徵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養路費一律按費額徵收,應徵費額計算辦法為:
應徵費額=徵收標準×核定噸位或折合噸位(輛)×繳費月數×包繳或減徵車輛的應徵比例。
二、出租汽車(含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麵包車)按同類型貨車底盤標定的載質噸位計征。無標定載質噸位的按核定座位以下的按0.5噸計征;6座至10座的按1噸計征;11座至15座的按1.5噸計征;16座至20座的按2噸計征。
三、各地區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後,要嚴格執行省政府的規定,認真做好出租汽車養路費徵收工作。
四、本規定從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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