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建立規章立法後評估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及《山西省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三年規劃(2015-2017年)》等有關規定,省政府法制辦制定出台了《山西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
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建立規章立法後評估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及《山西省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三年規劃(2015-2017年)》等有關規定,省政府法制辦制定出台了《山西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不分章節共二十六條,主要規定了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主體、評估範圍、評估標準、評估程式與方法、評估報告與運用等方面的內容。此外,《辦法》還對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概念的界定、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應當遵循的原則、受委託開展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的單位需要具備的條件、保障措施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制定《辦法》,通過開展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對規章的實施效果作出客觀、系統、全面、科學的評價,為修正完善相關規章內容提供重要依據,對於有效提升省政府立法質量,將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制定《辦法》,建立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長效機制,將會促進省政府立法工作向更加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的軌道發展,也將對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