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

《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是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山西省水利廳等2021年8月3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8月30日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發改法規發〔2021〕352號)
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水務)局,省有關部門:
《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水利廳
2021年8月30日

內容全文

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維護建設工程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預防施工發包與承包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中建設工程是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
第二章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准或備案後,進行項目發包。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投資決策審批後進行項目發包。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招標發包方式。招標人依法通過招標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投標人。
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施工能力的承包單位。
第五條 承包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或招標檔案要求的資格條件,具備承擔項目建設的能力。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包對應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分為總承包和專業承包。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第八條 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過建設單位同意,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依法進行分包。
總承包單位有權自主選擇符合資質條件的專業承包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範圍內的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作業單位。
第九條 鼓勵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契約採用相關行業示範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建設工程施工的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設單位應履行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為承包單位提供施工現場,按契約約定向承包單位及時支付契約價款等義務。承包單位應履行契約約定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等義務。
第十條 鼓勵建設工程分包契約採用相關行業示範文本。分包契約應當遵循承包契約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契約中質量、安全、進度等要求。
承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帳,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建設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依據分包契約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單位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單位負責,並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是指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支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式發包;
(四)建設單位設定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十四條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於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直接或變相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二)承包單位未派駐主要項目管理人員,或派駐的主要項目管理人員非本單位人員;
(三)契約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採購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契約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發承包雙方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承包單位收到工程款項後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勞務作業承包單位承包的範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作業承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
(六)勞務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承包單位;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建設單位依約發包的專業工程除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六條 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
(二)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
(三)承包單位將承包契約範圍內主體結構進行分包,依法可以分包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
(五)勞務作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
(六)勞務作業承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八條 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契約、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一)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
(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七)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於掛靠;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建設工程施工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受理相關的投訴、舉報和信訪事項,查處相應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本行政區域內涉及本行業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不按照招標檔案和承包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或者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對建設單位和承包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建設單位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發包情形的處罰: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認定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五)項規定認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三)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認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視為沒有依法確定施工企業,將其違法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依法依規實行聯合懲戒。
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支解發包的,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並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認定有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對2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條規定,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有本條規定情形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和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查處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承包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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