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築業協會

山西省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經山西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山西省建築企業及相關的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和有關人士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全省性建築業行業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建築業協會
  • 外文名:The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Shanxi Province
  • 成立時間:1985年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市級行業協會:15個
  • 其他企業單位:236個
協會簡介,服務範圍,主要榮譽,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市級協會和行業協會15個,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及外省、市入晉企業236個。主要從事房建、公路、鐵路、水利、電力、礦山、化工、冶煉、市政、機電安裝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及地基與基礎、土石方、園林古建、鋼結構等專業承包。基本涵蓋了山西省國有及各類所有制大、中型建築施工企業和外省、市入晉建築施工企業。

服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全省建築行業改革與發展的理論、方針和政策,提出行業發展政策和法規建議;協助主管部門制訂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二、制定行約行規,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建設,規範所有在晉註冊、備案的建築企業行為,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三、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企業的要求和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及其它組織的聯繫,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的關係;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和市場諮詢服務。
四、引導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安全生產。
五、協助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統計工作;受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掌握行業動態和市場動態。
六、根據主管部門安排部署,承辦本行業培訓的具體工作,包括高、中、初級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建造師及特種技術崗位的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提高綜合素質。
七、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建築工程“汾水杯”質量獎(含結構工程評優)、優秀企業、優秀經理、優秀項目經理、優秀建造師、全省QC小組成果發布與評定以及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企業管理等方面評優表彰活動的相關工作。承辦“魯班獎”、國優工程獎等全國性評選活動的推薦工作。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和信息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社團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來。
九、利用會刊、網站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政策;發布本行業信息及國內外同行業發展動態。
十、承擔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主要榮譽

協會成立以來,協會被民政部、中國建築業協會、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山西省住建廳、山西省民政廳授予“全國先進社團組織”、“全國建築業先進協會”、“全國優秀協會”、“全省社團建設先進單位”、“全省建設教育工作先進單位”、“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AAAAA社會組織”、“山西省社會組織創先爭優活動先進黨組織”等稱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山西省建築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SCIA。
第二條 山西省建築業協會是由在山西省註冊登記的建築企業及與建築業相關的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科研院校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組織,是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全省建築業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全省建築行業改革與發展的理論、方針和政策,提出行業發展政策和法規建議;協助主管部門制訂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二)制定行約行規,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建設,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三)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企業的要求和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及其它組織的聯繫,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的關係;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和市場諮詢服務。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安全生產。
(五)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行業培訓、行業統計的相關工作;參與行業企業資質的動態考核和外省入晉隊伍備案後管理及考核的相關工作。
(六)根據主管部門統一部署,承擔行業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優秀企業、優秀人才等方面評優優表彰活動的相關工作。
(七)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和信息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社團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來。
(八)利用會刊、網站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政策;發布本行業信息及國內外同行業發展動態。
(九)承擔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建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相關社團及個人,均可加入本協會。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築業相關的行業組織、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省外駐晉建築業辦事機構;
(四)企業會員:在山西省註冊登記的建築業企業(含中央駐晉企業和外省入晉企業);
(五)個人會員:對山西省建設工作有一定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有權要求本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優先取得本協會的服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本協會的工作,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無故不繳納會費,經預告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勸告不改正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因機構、人事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薦單位工作時,其理事(常務理事)資格自動消失,缺額可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替補。本協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能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留任。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且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留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須經理事會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9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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