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業企業集團實行計畫單列的暫行辦法

《山西省工業企業集團實行計畫單列的暫行辦法》是一部山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4月2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工業企業集團實行計畫單列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88-04-23
  • 生效日期:1988-04-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信息,辦法內容,

辦法信息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23
【生效日期】1988-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內容

概要
山西省工業企業集團實行計畫單列的暫行辦法
(1988年4月23日晉政發〔1988〕33號)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大型工業企業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的暫行規定》,為使企業逐步擺脫條塊束縛,增強活力,促進橫向經濟聯合和專業化協作的發展,更好地發揮我省的優勢,特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實行計畫單列的條件
(一)實行計畫單列的企業應是以重大產品和名優產品為龍頭,以大中型工業企業為主體,按照最佳化組合和自願互利的原則,聯合具有內在聯繫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的跨部門、跨地區的企業集團。
具有相當規模資產和生產能力的大中型工業聯合企業也可實行計畫單列。
(二)實行計畫單列的企業,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主要產品質量好,具有經濟批量和發展前途,對生產建設、市場供應和出口創匯有重要意義。
(三)計畫單列的企業集團應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上述條件的工業企業集團或工業聯合企業,可根據自願的原則,向省計委提出計畫單列的申請,由省計委商有關部門和地、市審批後實行。
二、計畫單列的內容和方法
(一)批准實行計畫單列的工業企業集團或工業聯合企業,由省計委直接進行計畫管理。企業所有制不變,現行財務關係不變。計畫單列企業經在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開展正常的競爭,防止壟斷。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協作和橫向聯合,搞好資源的節約與綜合利用,積極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增強發展後勁。
(二)計畫單列企業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計畫指標包括:主要產品產量和調撥量,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統配物資分配,進出口貿易,勞動工資,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和用匯,高等院校畢業生分配。其它計畫指標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三)計畫單列企業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計畫草案直接報送省計委,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和地、市計委。省計委商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後,將有關指標直接下達給計畫單列企業,並抄送省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市。
(四)計畫單列企業承擔指令性生產計畫或國家訂貨任務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原由國家直供的,在物資分配體制未改變前仍由國家有關部門直供;原由省有關部門或各地、市供應的,均在計畫中直接下達,由省物資部門按照調撥計畫或訂貨契約直供到企業。
計畫單列企業要保證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指令性生產計畫和產品調撥任務。計畫單列企業按指導性計畫和市場調節生產的產品所需要的物資和產品銷售,主要通過市場解決。物資部門可視情況對重要的指導性計畫產品,在統配物資上給予適當補助。
(五)計畫單列企業可參加省政府召開的全省計畫會議、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省計委和有關部門應將有關經濟計畫方面的檔案直接發給計畫單列企業。
(六)計畫單列企業的各項統計數字,應直接報送省統計部門,同時抄送省有關部門和所在地統計局。省統計部門應在統計資料中把計畫單列企業的有關統計指標單列出來。
三、計畫單列企業與有關部門和地方的關係
(一)計畫單列企業應在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業規劃、技術政策和各項標準、定額的指導下,進行生產建設。省有關部門對計畫單列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進行協調、服務、諮詢、監督,及時提供各種經濟信息,積極協助單列企業理順各方面的關係,支持他們獨立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二)計畫單列企業應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照章納稅。各級政府及計畫部門應積極搞好各項基礎設施和有關服務工作,繼續供應地方管理的有關物資,為計畫單列企業的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計畫單列企業生產的某些緊缺產品,在分配上應適當照顧所在地區的需要。
(三)計畫單列企業應根據可能,承擔省有關部門和所在地、市的來料加工和其他協作任務,但各部門和地、市不得在國家和省下達的指令性計畫以外另行下達指令性任務。
(四)計畫單列企業要接受財政、銀行、稅務、審計、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統計等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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