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知識產權局2003年4月21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科教興省”的戰略方針,鼓勵發明創造,加快專利實施與推廣,加快新興產業的形成和傳統產業的最佳化升級,提高專利推廣實施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實施和保護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計畫,並在財政資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規定,各級政府應將專利實施和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 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實行“擇優資助”的原則,主要資助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產業化程度高、符合我省產業政策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秀專利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實施。
第四條 省級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是指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的支持專利技術推廣實施方面的專項資金。省級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資助範圍、條件及開支內容
第五條 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節能技術、計算機技術、信息與通訊技術、生物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精細化工技術、環保技術以及其他先進技術。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主要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研究和開發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產條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資金;
(五)申請資助的專利技術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 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的開支內容包括:文獻檢索費、設備購置費、試驗材料購置費、工藝設計費、產品試製費、產品測試費以及協作費等。
第三章 資助項目的申請、審批和管理
第八條 項目申請單位須填寫《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申請書》,經市(地)專利管理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簽注意見後報省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局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申請資助項目。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審核並組織實施。對資助金額較大的項目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或招標。對經審核合格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編制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年度計畫,經省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研究通過後於當年4月底前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十條 資助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申請資助項目經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列入計畫後,項目承擔單位要與省知識產權局簽定《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契約書》。項目契約書為立項、實施、完結及鑑定驗收的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完成項目,不得違約。項目實施中因故確需變更契約內容的,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批准後可對契約內容進行調整,並續簽契約;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中止項目申請,報省知識產權局審批。
第四章 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省知識產權局報送的《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項目年度計畫》進行審核後,將專利推廣實施專項資金撥付省知識產權局。
第十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契約後15個工作日之內將資助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對跨年度的項目,按照契約約定的用款計畫可分期撥付。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資助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將分別給予停止撥款、收回資助經費等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省知識產權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承擔單位要及時填寫《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完結申請表》,並附工作總結、技術報告、經費決算等有關報告,報省知識產權局審查,確定項目完結形式。需要驗收的,由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獲得科研成果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科技成果鑑定和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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