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

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

《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經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修訂,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該《條例》共36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
  • 公布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01年11月25日
  • 修訂時間:2014年11月28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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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條例

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的實施和運用,提升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利工作協調機制和考核制度,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將專利有關信息納入統計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事業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用於專利戰略實施、專利申請、專利轉化運用、專利獎勵、專利維權援助、專利服務等事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獎,對在技術創新與專利實施中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項目給予獎勵。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激勵機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產生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普及,把專利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法制宣傳教育計畫。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專利相關法律、法規和專利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創新和專利保護意識。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宣傳、培訓和普及專利知識,加強專利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引進和聘用國內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資金資助、貸款貼息以及引進風險投資等方式支持專利的運用,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專利項目實施計畫,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前景好或者具有本省優勢的專利項目。
對政府扶持的研發類項目,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專利的申報;對政府扶持的科技產業化類、成果推廣類及軍民融合類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持擁有發明專利權的項目立項。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立專利評估、交易機構,完善專利交易平台,發展和規範專利交易市場,推進專利交易服務,促進專利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九條 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單位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和專利技術轉化激勵機制,增加專利工作經費和專利技術轉化投入,將發明專利的擁有量及運用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鼓勵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申請和實施專利。
第十條 專利權轉讓契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經依法認定登記後,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基於專利的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獲得專利權的單位擬放棄專利權的,應當提前告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獲得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專利實施後,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相應報酬。
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數量,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實施該項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給予發明人、設計人相應的一次性報酬;
(三)專利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應當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後三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專利為主要內容的智慧財產權評議制度,防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的專利風險。
第十六條 企業發生重組、清算等涉及專利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為項目主要內容,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或者政府獎勵的;
(二)參展方在展會活動中,在產品、展板或者宣傳資料上標註專利標記的;
(三)組織標註專利標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銷售的;
(四)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內容標註專利標記的;
(五)申請登記的技術契約,其標的涉及專利權的;
(六)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七)辦理專利權質押的;
(八)請求海關保護專利產品進出口的;
(九)其他需要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與監督,建立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專利代理人服務評價體系,引導和支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發展。
第十九條 專利應當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專利維權援助工作,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專利維權事務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二十一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資料庫、專利信息服務平台,促進專利信息的共享、開發和利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專利預警工作,針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等信息進行收集、分析、發布、反饋。
支持行業組織、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在專利預警方面為政府決策和企業提供服務,維護產業安全,提高企業應對專利糾紛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專利,不得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和假冒專利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假冒專利以及故意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檔案,納入本省社會信用體系,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組織者,應當依法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協助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展會期間專利保護工作,與參展方在參展協定中約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
第二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假冒專利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專利案件,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和查處的專利案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和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案件。
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受上一級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案件。
第二十八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有三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受理案件和管轄範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鑑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專利資助或者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撤銷獎勵,收回資助或者獎勵資金,不得再申報政府專利資助、獎勵,並將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的,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省政府法制辦主任王衛星同志向常務會議作了草案情況說明。7月4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11月28日下午,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該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主要規範以下內容: (一)專利促進。為加強對專利工作的促進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西實際,《條例》從規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利工作領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把專利事業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以及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普及等。 (二)激勵措施。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在技術創新與實施中,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項目給予獎勵;並從財政、稅收、金融、人才等方面給予優惠,為專利創造和運用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條例》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優先受讓權、獎酬數額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完善了職務發明人(設計人)激勵制度。 (三)專利保護。針對展會中容易出現專利違法行為的現象,《條例》規定展會組織者,應當依法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協助專利行政部門做好專利保護工作;針對國家專利法對假冒專利行為的罰款規定比較原則,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條例》細化了處罰措施。

相關新聞

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共三十六條,內容涵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具有鮮明的本省特色和可操作性,在各方面均有所突破和創新,可謂亮點紛呈。《條例》明確了政府建立專利工作協調機制和考核制度、將專利事業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等工作職責。通過省政府設立專利獎等完善發明創造的激勵措施。以項目支持、資金資助、貸款貼息、風險投資等方式促進專利的運用。建立智慧財產權評議制度,開展專利預警工作,防範專利風險。將執法權委託到縣級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執法體系。規範了專利中介服務業的發展,建立和完善專利信息資料庫、信息服務平台。
為保證《條例》修訂工作有序推進,省科技廳、知識產權局組織成立了《條例》修訂起草小組,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對《條例》逐條進行了研討、論證和修改,並多次赴省內外開展專題調研,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
《條例》的修訂,是山西省完善地方專利立法、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重大舉措,為創新驅動發展和專利事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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