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辦法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辦法在2007.07.26由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07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辦法
(2007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公民獻血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科學素質的活動。
第三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都應當支持和組織參與科普活動。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
第四條 科普工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宣傳科學技術知識,普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改善環境、安全生產、應急避險、防病防疫、健康生活、合理消費、循環經濟等觀念和知識,倡導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科普工作應當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科普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科學技術、教育、發展和改革、財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等社會團體組成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提出科普工作規劃建議;
(二)研究提出科普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三)討論、研究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點;
(四)協調解決科普工作重大問題。
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編制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第八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科學技術協會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以職業技能培訓等方式,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活動。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特點開展科普工作。
第十條 每年5月的第3周為本省科技活動周。社會各界應當根據科技活動周的主題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對現有科普場館和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改造;省、設區的市應當建立科技館。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建立科技館。尚無條件建立科技館的縣(市),應當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設立科普畫廊、櫥窗等。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文獻館、文化館、群藝館、青少年宮等科普場館,應當建立健全向公眾開放的制度,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發揮其科普教育功能,並向公眾提供科普產品和服務,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和科技活動周期間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前款規定的科普場館運營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補貼,保證其正常運行。
科普場館、設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科普場館、設施。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向公眾開放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實行長期開放。
政府舉辦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向公眾開放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的,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政府舉辦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定期舉辦面向公眾的公益性科普講座。
第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科普宣傳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製作、發布公益性科普廣告;省級電視台應當在專門頻道中開展科普宣傳。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書刊出版、發行單位應當扶持科普書刊的出版、發行;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
第十五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配備必要的科普設施,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科普活動,開展科技發明、科技製作、科技論文撰寫、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開展科普宣傳,組織職工進行技術創新和發明活動,提高職工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向公眾開放科普場館和設施。
鼓勵企業製作公益性科普廣告、科普展品,並在產品廣告中增加相關科普內容。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措施,引導農民移風易俗,革除陋習,反對愚昧迷信活動;組織農民學習先進實用的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技術,引導農民學習商品生產、市場行銷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
鼓勵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各種形式的科技服務活動。
鄉(鎮)、村的文化站、廣播站、電視站等場所應當結合當地的特點,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第十九條 公園、醫院、動物園、旅遊景點、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共宣傳欄,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認定科普基地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
(二)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並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三)有明確的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畫;
(四)對中小學生實行優惠或者免費開放的時間每年不少於30天。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批准後1個月內,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可以依法免徵營業稅以及享受其他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中,省級財政投入不低於人均0.30元,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各投入不低於人均0.20元,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
科普經費應當及時撥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建或者參與經營科普場館。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建立專業科普場館。
捐贈財產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公益性科普場館、設施的,可以依法享受土地、建設或者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科普工作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促進科普資源的合理利用。
鼓勵境內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設定科普基金用於資助科普事業。
第二十四條 出版發行科普類圖書、期刊、報紙、音像製品以及電子出版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成果納入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範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設施擅自改為他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侵占、毀損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