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辦法

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8年0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實施辦法,草案的說明,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
全體公民接受普及教育。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青少年、民兵、預備役人員接受重點教育。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應當將國防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國防教育委員會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
(二)落實國家國防教育規劃,制定國防教育年度計畫;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場所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四)組織編寫國防教育教材或者國防知識讀本,培訓國防教育教員;
(五)組建國防教育宣講團,定期進行國防教育宣傳;
(六)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是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負責國防教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教育、民政、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司法、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綜合性日報、政府網站應當開設節目或者欄目,宣傳國防教育,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每年8月為全省國防教育宣傳月。在國防教育宣傳月和國家設立的全民國防教育日,負有國防教育職責的組織,應當集中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第八條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經費,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九條 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建國防教育場所,設立國防教育網站,舉辦國防教育巡迴展覽,創辦國防教育刊物,出版國防教育作品。
第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對其領導人員的國防教育,採取以下措施進行:
(一)將國防教育納入理論學習計畫;
(二)定期舉辦國防教育講座;
(三)組織"軍事日"活動;
(四)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接受軍事院校的培訓。
對其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採取理論學習、業務培訓、形勢報告、經常性教育活動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 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學和培訓計畫,設定必要的國防教育課程。
第十二條 國小和初級中學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對學生開展國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國防常識:
(一)將國防教育的內容,融入語文、歷史、地理、體育和思想品德等課程教學中;
(二)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主題班會、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活動;
(三)可以聘請國防教育輔導員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比較系統的國防教育,使其掌握必需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一)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
(二)開展軍事訓練,時間為7至14日,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使其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高等學校應當設定國防教育課程,並納入學校教學計畫,教學時間不少於35學時,軍事訓練時間不少於14日,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培養國防生的高等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課程作為國防生的學位必修課,並計入學分,時間一般不少於120學時。
第十五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應當對基幹民兵以及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每年至少安排4次國防教育課,普通民兵和其他預備役人員每年安排2次國防教育課;對參加年度軍事訓練的民兵、預備役人員,利用政治教育時間安排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並配合軍事機關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畫,並結合實際,每年至少集中開展1次國防教育主題活動。
第十七條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教育、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可以聘請退役軍人、英雄模範人物和離退休人員協助開展國防教育,向居民和村民普及基本國防知識。
第十八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下列場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薦,經省國防教育委員會審查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一)用於緬懷紀念的場所,包括紀念館、紀念地、領袖故居、烈士陵園、革命和歷史遺址等;
(二)用於觀摩學習的場所,包括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國防園、兵器館、部隊榮譽(軍史)館等;
(三)用於開展軍事訓練的場所,包括民兵訓練基地、學生軍訓基地、少年軍校等;
(四)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
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法律規定條件的,由省國防教育委員會報省人民政府撤銷命名。
第十九條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國防教育基地的維護、維修,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 國防教育教材的編寫、審查、出版、發行,應當符合《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的規定。
學校使用的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應當有國防教育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防教育教員分為專職教員和兼職教員。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能夠勝任國防教育工作的人員中選任,其中,專職教員還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目標責任制考核和評比雙擁模範城(縣)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活動每3年至少舉行1次。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國防教育委員會可以提出建議,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國防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下面,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做關於《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辦法》(草案)的說明。
山西是能源大省、軍工大省、兵員大省,是具有優良革命傳統的老區,作為華北的戰略縱深、首都的側翼屏障,戰略地位十分重要,所承擔的國防建設和軍事鬥爭準備的戰略任務非常繁重,因此國防教育工作尤為重要。我省歷來重視國防教育的立法工作,1989年,率先出台了《山西省國防教育暫行條例》,1995年頒布了《山西省國防教育條例》,有力地促進了國防教育工作的普及開展。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全民國防教育大綱》,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的要求,適應新形勢對國防教育的需要,進一步普及、加強和規範我省的國防教育,我們起草了《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國防教育法》的需要。 《國防教育法》頒布實施以來,我省認真抓了貫徹落實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有不少具體問題缺少明確依據,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從法規層面上作出規定。例如:國防教育工作中各級的職責不是很明確;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設定和工作職責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依據;推進國防教育社會化沒有明確的法規規定;國防教育的保障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撐,等等,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國防教育法》在我省的貫徹落實和國防教育的深入發展。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實現富國和強軍的統一的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這次起草的《辦法(草案)》,對上述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了規定,有利於各級在貫徹《國防教育法》的實際工作中具體執行。
二是認真貫徹執行《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的需要。 2006年11月13日,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頒發了《全民國防教育大綱》,作為《國防教育法》的實施細則。《全民國防教育大綱》對國防教育的基本任務、基本內容、各類人員的國防教育以及保障措施等,都作了規定。這些規定也需要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有效落實。
三是健全我省配套性國防教育法規體系的需要。 2001年4月28日《國防教育法》頒布實施後,我省還沒有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國防教育法規。1995年9月21日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國防教育條例》至今已有12年多,由於頒布在《國防教育法》之前,部分內容與《國防教育法》規定不一致,有的條款需要根據形勢任務發展加以完善。加之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先後對國防教育工作提出了很多政策性意見,也需要從法規層面上固定下來,形成更具體、更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一般來說,國家有大法,地方就不再制定重複的法規,而要制定貫徹落實的辦法。制定《辦法》,既符合這一原則,又完善了我省國防教育的法規體系,有利於指導我省國防教育工作健康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
制定《辦法》的依據,就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同時參考了《全民國防教育大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下發的《二○○八年全民國防教育工作要點》和國家有關政策檔案。《二○○八年全民國防教育工作要點》中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依據《國防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大綱》,抓緊修訂、完善現行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尚未制定的應於年底前出台,逐步形成上下銜接配套的政策法規體系。
另外,我們還借鑑了其他省市有關《國防教育法》的實施辦法。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辦法(草案)》共6章36條,依據《國防教育法》,緊密結合我省實際,對國防教育的教育對象、組織領導、機構職責、基地建設、教育保障、獎勵處罰等方面,都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特彆強調了各級對國防教育的領導職責和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增加了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職能,細化了對各類人員開展國防教育的要求。
(一)進一步明確了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規定了各級各部門的工作職責。
長期以來,組織領導問題始終是影響國防教育工作的關鍵因素。《國防教育法》在原則上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沒有對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國防教育職責做出具體規定。《辦法(草案)》規定了教育、民政、文化宣傳、司法和軍事機關等部門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的職責,並明確了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機構設定、人員組成和工作職責。這些規定有利於規範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理順各部門的工作關係,便於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二)明確了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細化了方法要求。 《國防教育法》規定,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辦法(草案)》依據《全民國防教育大綱》,明確了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是領導人員、青少年和民兵預備役人員,並針對這類人員的國防教育,對《國防教育法》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對領導人員的國防教育,規定了採取中心組學習、舉辦國防教育講座、軍事院校培訓、開展軍事日活動等方法進行;對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高等學校學生的國防教育,分別作出詳細規定;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明確了“對基幹民兵,預編到現役部隊、預編到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每年至少安排4次國防教育課,普通民兵和其他預備役人員每年安排2次國防教育課”等規定。這些規定,既增強了法規條文的可操作性,又符合國防教育“抓重點帶普及”的客觀要求。
(三)完善了國防教育保障機制,明確了檢查評比的主體和內容。 《辦法(草案)》從國防教育經費、教育基地、師資隊伍等方面,對國防教育保障機製作出了規定。比如,“國防教育教員根據工作性質,分為專職教員和兼職教員。專職教員主要承擔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國防教育教學和學生軍事訓練;兼職教員主要協助機關、學校、社區、農村和企業事業等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對國防教育工作的檢查評比,作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的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考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和諧文明創建活動的評比中。”的規定。這些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在國防教育實際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辦法(草案)》沒有涉及增設編制,不存在與其他部門職能交叉等問題。
四、起草《辦法(草案)》的有關情況
一年多來,我們就制定《辦法》主要做了3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進行調研摸底、組織起草。我們先後在全省11個市、18個縣(市、區)、4所學校、2個企業、3個城市社區和5個農村村莊,召開了30次座談會,比較全面地了解了各地國防教育工作的基本情況。省政府、省軍區領導對《辦法》的起草工作給予高度的重視,專門就《辦法》框架和需要明確的一些重要條款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徵求意見、全面論證。 我們將“徵求意見稿”送到11個市和省直等34個有關部門和單位,廣泛徵求意見,並於今年(2008年)3月召開了12個單位參加的立法座談會,還聘請了4位專家進行了全面論證。三是反覆修改,形成草案。 參考各地區、各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省人大法制委的具體幫助下,我們先後進行了7次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辦法(草案)》符合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立法技術要求,符合我省實際,已經2008年5月7日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一併提交省人大常委會,請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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